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123號
TCHV,112,上,123,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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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廖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廖亨
廖金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 訴 人 廖金池
被上訴人 李岳翰
訴訟代理人 宋子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廖甲、廖亨廖金池應協同被上訴人就被上訴 人所有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臺灣省彰化縣私有耕地 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註銷登記 部分,應予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應予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在原審係請求上訴人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 (下合稱上訴人)應協同被上訴人就後開所載之系爭土地之 系爭耕地租約辦理註銷登記(原審卷第231頁)。嗣於本院 審理時,主張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規定,辦理系爭耕 地租約註銷登記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乃補充上 開聲明為上訴人應協同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 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註銷登記(本院卷第114頁),核 上訴人係就同一原因事實而補充法律上陳述,並非變更訴訟 標的,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56條規定,應予准許。二、上訴人廖甲、廖亨廖金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被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許蔭被上訴人所有彰化縣○○ 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 ,並簽訂臺灣省彰化縣私有耕地租約書(大公字第19號,下 稱系爭耕地租約)。惟許蔭至遲於民國110年間即未於系爭



土地自任耕作;且上訴人於許蔭在110年6月26日死亡後,亦 未在系爭土地自任耕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定,系爭耕地租約已無效,被上訴人得依同條例第16條 第2項規定,收回系爭土地自行耕作。爰依上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㈠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 之系爭耕地租約關係不存在。㈡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騰空並 返還被上訴人。㈢廖甲、廖亨廖金池應協同被上訴人就系 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註銷登記。 {被上訴人在原審請求廖甲、廖亨廖金含廖金池應協同 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 理註銷登記部分,被上訴人於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時, 為撤回之表示,其中廖金含對上開撤回部分,表示沒有意見 等語(本院卷第296頁),故該訴訟關於廖金含部分,已生 撤回之效力,非本院審理範圍。而廖甲、廖亨廖金池因未 到庭而未有同意之表示,未生撤回之效力,仍為本審審理之 範圍}。
參、上訴人抗辯:
  許蔭本在系爭土地上耕作,雖因身體狀況較差而就醫,並至 臺中居住,惟仍由許蔭決定系爭土地耕作之作物,平時亦會 巡視,僅將耗費體力之部分供作交由訴外人許木和協助,上 訴人亦會輪流往返系爭土地巡視作物情況。嗣許蔭於110年6 月26日逝世後,始由上訴人在系爭土地耕作種植香蕉,系爭 土地仍有農作之事實。
肆、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兩造於本 院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許蔭就其所有系爭土地 有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並簽訂系爭耕地租約;許蔭於110 年6月26日死亡,上訴人為許蔭全體繼承人等事實,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系爭耕地租約、許 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上訴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原 審卷第87頁、35-36頁、251頁、47-56頁),堪予信實。二、被上訴人主張許蔭至遲在110年間即未於系爭土地自任耕作 ;且上訴人於許蔭死亡後亦未自任耕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系爭耕地租約已無效等語。上訴人 則否認許蔭及渠等未在系爭土地自任耕作之事實,並以前詞



置辯。經查:
 ㈠按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 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 定有明文。
 ㈡依被上訴人提出其外祖父許永邦外祖母顏淑婉、母親許 儀如與佃農許銘勸在110年1月26日之對話檔案及對話內容之 譯文(原審卷第271-285頁),其中依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 ,許銘勸(已於110年8月23日死亡,見原審卷第177頁之除 戶謄本)在110年1月26日陳稱系爭土地現在是許蔭的舅舅的 小孩許木和(已改名為「許順和」,本院卷第210頁第20行 )在耕作,準備種植蕃薯,且許蔭是招贅婚,其中從母姓之 許姓兒子已死亡,而從父姓之廖姓兒子有二位,一位在臺北 、一位在高雄,另有二位女兒,許蔭已90餘歲,住在臺中女 兒家等語。
 ㈢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外祖母顏淑婉於本院111年9月27日準備 程序期日證稱:伊1年1至2次到系爭土地看過,沒有看過許 蔭,曾經看過種植感覺是地瓜那類的東西,也看過整片放水 ,沒有種植東西,今年6月去看是種植香蕉,伊覺得種植香 蕉很奇怪,週邊沒有人種植香蕉,海邊風很大,且種植的很 稀疏,高高低低的。有嘗試找許蔭,但門一直都是鎖的,敲 門沒有人回應,感覺沒人住在那裡的樣子。有次看到鄰居, 有問,他們說許蔭搬到女兒台中家中,但那個鄰居我們不熟 等語(本院卷第243-245頁)。證人許儀如亦於同日證稱: 伊是被上訴人的媽媽,大概1年1次回去看系爭土地,早期回 去看都是矮的農作物,後來有種植香蕉香蕉很小,有次回 去是放水。從來沒有看過實際在上面耕作的人。110年1月26 日錄音是伊錄的,是在系爭土地旁邊的產業道路,是無意間 遇到許銘勸的,許銘勸剛好騎車經過,要去巡田。當日許銘 勸說系爭土地現在是許蔭的舅舅的小孩在耕作。許銘勸當時 說許蔭是住在台中住台中女兒家等語(本院卷第247-248 頁)。
 ㈣參以許蔭是20年次(原審卷第47頁之戶籍謄本),在110年間 已高齡90歲,上訴人陳稱其母親許蔭因身體不好去臺中就醫 一情(本院卷第7頁倒數第4行),且廖金池具狀自承上訴人 戶籍地址及實際居住地均非在彰化縣,其住在台南等事實( 本院卷第272頁第9行、原審卷第233頁);廖甲在原審則陳 稱其住在臺中(原審卷第233頁);並依被上訴人提出上訴 人之戶籍謄本,其中廖金含廖亨戶籍地址在新北市新莊區 、廖甲戶籍地址在臺中市東區廖金池戶籍地址在臺南市安



平區(分見原審卷第257-263頁),佐以上開許銘勸於110年 1月26日陳稱許蔭當時並未居住在彰化縣,而是與其女兒即 廖甲居住在臺中,可見許蔭及其全體繼承人即上訴人於當時 均非住在系爭土地所在處即彰化縣大城鄉。又許銘勸與被上 訴人之外祖父許永邦外祖母顏淑婉、母親許儀如在110 年1月26日之對話時,具體描述許蔭家庭成員及住居活動情 形、系爭土地耕種之耕種者、耕種方式、水源處等事實,而 許銘勸與兩造並無故舊恩怨致偏私一方之虞,渠等因偶遇而 談論系爭土地情狀,對話內容復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 述之情,則許銘勸上開錄音陳述內容應合於真實而堪予採信 。則許蔭至遲於110年1月26日前既與女兒廖甲居住在臺中, 且許蔭之子女亦未居住在系爭土地所在之彰化縣大城鄉,被 上訴人主張許蔭至遲在110年1月26日前已未自任耕作,而上 訴人亦無協助許蔭在系爭土地上耕作一節,堪以採憑。 ㈤上訴人雖主張證人許順和可證明許蔭及上訴人有在系爭土地 自任耕作許蔭決定系爭土地作物種類,並將耗損體力工作 交由許順和協助等事實(本院卷第205頁、第7頁)。查證人 許順和固然於本院證稱:許蔭在世時,伊都會幫忙,是自己 的姑姑,施肥、噴藥、收成時,都會幫忙;許蔭過世後,伊 看到廖金含廖金池回去耕作比較多云云(本院卷第211頁 第21、26行)。惟上訴人主張許蔭及其等有在系爭土地種植 、除草、施肥、及系爭土地所需水源、農作物出售等農作活 動,暨許蔭委由許順和協助耗損體力農作活動部分等事實, 經勾稽許順和所證述情節後,有下列所述之不相符合之處: ⒈廖金含主張其有委請許順和另找工人就系爭耕地為種植、施肥農作一情(本院卷第207頁第9-10行、第209頁第15行)。而證人許順和則證稱:許蔭在世時及許蔭過世後,廖金含廖金池沒有委託伊幫忙找人來處理施肥、除草、噴藥等工作,都是叫伊偶爾幫忙一下(本院卷第212頁第22-26行);上訴人沒有請伊去幫忙找工人,協助系爭農地翻土、耕田、施肥、收成(本院卷第218頁第2-6行);印象中施肥時沒有找別的工人等語(本院卷第217頁第27行)。廖金含許順和就上訴人是否有委請許順和另外找工人處理系爭土地施肥、除草、噴藥等工作之情節不一。 ⒉廖金含主張其委由他人或請許順和施肥,種植一次地瓜到收 成前,要施肥4、5次,許木和會找外勞來施肥,如果許木和 比較有空許木和就會幫忙施肥一情(本院卷第209頁第13- 16行)。而證人許順和則證稱:許蔭在世時,伊有幫忙施肥 1、2次。許蔭過世後,是廖金含去施肥,廖金含有空的時 候,就是叫伊去施肥等語(本院卷第217頁第18-19行)。廖 金含就種植地瓜而委請許順和或由許順和再另覓外勞施肥部 分與許順和證述其有協助許蔭施肥及廖金含施肥等情節不相 符合。
廖金含主張系爭土地之水源,除了有1次是許木和與其父親扛機器去抽地下水外,大部分是用溪水或蛤蜊田的水來淹水等語(本院卷第209頁第9行)。而證人許順和證稱:系爭土地沒有溪水可以淹水,水源很少,水吃不到,這是水源後端的地。有用蛤蜊田的水來淹系爭土地,但機會很少(本院卷第216頁第17-25行)。廖金含主張系爭土地所需水源之來源及方式等事實,與許順和證述內容不吻合。 ⒋廖金含主張系爭土地上的香蕉是由伊、廖甲、廖甲的先生、 廖甲的兒子一起種的;除草是許順和找鐵牛來,廖甲的先生 也會回去,如果草太長,也會叫機具下去除,再淹水就好了 等語(本院卷第208頁第9-10行、第23-24行)。而證人許順 和證稱:許蔭過世後,系爭土地是廖金含廖金池耕作



伊看到的是這兩個人比較多(本院卷第211頁第26行)等語 。廖金含主張係由其與廖甲家人在系爭土地種植一情,與許 順和證稱係由廖金含廖金池二人在耕作一節,不相符合。 ⒌廖金含主張系爭土地農作收成是大盤商到土地現場看種植狀況,會跟上訴人談好一個價格,由大盤商找工人來把農地現場的作物收成、拿走,大盤商會一次全部帶走等語(本院卷第206頁第20-21行、第207頁第20-23行)。而證人許順和證稱:伊也會幫忙收成,偶爾幫忙(本院卷第213頁第9行);印象中沒有請其他親戚幫忙,但收成時,每戶人家都會請人幫忙,尤其是種植地瓜的,一定會請人幫忙等語(本院卷第217-218頁);是廖金含收走農產品等語(本院卷第215頁第15行)。廖金含主張係由大盤商尋覓工人,並將農作物帶走,與許順和證稱會幫忙收成之情節,不相符合。 ⒍廖金含主張農作收成出售給大盤商的錢有時許順和幫忙, 大盤商把錢給許順和許順和再給許蔭等語(本院卷第206 頁第27-28行)。而證人許順和則證稱:伊沒有幫忙經手系 爭土地農產品收成的錢,沒有買家請伊幫忙轉錢,廖金含沒 有請伊先收錢幫忙(本院卷第215頁第26行至第216頁第3行 )。廖金含主張許順和有經手大盤商收買農作物之金額一情 ,與許順和證稱未經手廖金含出售農作物之收入之情節,不 相符合。
 ㈥上訴人主張許蔭及其等有在系爭土地種植、除草、施肥、及 系爭土地所需水源、農作物出售等農作活動,暨許蔭委由許 順和協助耗損體力農作活動部分等事實,經勾稽許順和所證 述情節後,既有上開所載不相符合之處,許順和之證述即有 瑕疵可指而不可採信。則上訴人主張許蔭及渠等有在系爭土 地自任耕作許蔭有總理系爭土地農作活動事務而僅將耗損 體力工作交由許順和協助等事實,既無證據可資佐證,上訴 人此部分主張即無憑採。
 ㈦從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原承租人許蔭至遲於110年1月2 6日前並未在系爭土地上自任耕作,且上訴人不能證明當時 有協助許蔭在系爭土地上耕作一節,既屬可採,則依前開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規定,系爭耕地租約已無 效,上訴人並未因許蔭在110年6月26日死亡而繼承系爭耕地 租約關係,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耕地租約關係不存在,上 訴人應將系爭土地騰空並返還被上訴人,即有理由。三、至於被上訴人請求廖甲、廖亨廖金池應協同被上訴人就系 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註銷登記部 分。按原告提起訴訟,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有請求 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性,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 ,此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原告之權利保護要件有無欠缺 ,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準,於起訴時無欠缺,而於 言詞辯論終結時有欠缺者,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既已 認系爭耕地租約因許蔭至遲於110年1月26日前並未在系爭土 地上自任耕作而無效,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3點規 定:耕地租約之訂立、續訂、變更、終止、註銷或更正,由 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當事人一方不會同他方申請時 ,得由他方陳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鄉( 鎮、市、區) 公



所受理由當事人之一方單獨申請登記時,應通知他方於接到 通知後2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前 項登記係依確定判決、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耕地租佃 委員會之調解或調處成立而為者,免再通知他方。被上訴人 即得單獨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申請辦理註銷系爭耕地租約登 記,而無須上訴人會同辦理,故被上訴人請求廖甲、廖亨廖金池應協同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系爭耕地租約之註銷 登記部分,並無受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四、綜上,被上訴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規定 ,訴請確認系爭耕地租約關係不存在,及上訴人應將系爭土 地騰空並返還被上訴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 ,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至於原審就上 開不應准許部分,除被上訴人訴請廖金含應協同被上訴人就 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向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註銷登記 部分,已生撤回效力外,其餘部分即判命廖甲、廖亨廖金 池應協同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系爭耕地租約向彰化縣大城 鄉公所辦理註銷登記部分,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諭知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 論述。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上訴利益需逾新臺幣150萬元始得上訴第三審。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對話者 對話內容 1 ︵ 原 審 卷 第 272 至 273 頁 ︶ 01:36 許永邦 啊那個(許)蔭啊!啊你說那個蔭都沒有再做,都讓別人去做是嗎? 01:43 許銘勸 不是的!是孫子 01:45 許永邦 是喔!是它孫子在做喔? 01:50 許永邦 啊是哪一位啊?她就沒有兒子啊? 01:50 許銘勸 恭(音同)啊!恭啊诶 01:51 許永邦 她都沒有兒子啊! 01:52 許銘勸 有啊!有啊!哪沒有!頭一個死了,剩二個兒子,共有三個兒子 01:54 許永邦 你是說(許)蔭嗎? 01:55 許銘勸 是啊!她有三個兒子! 01:55 許銘勸 她有一個是姓許,是傳宗的那個死了,是傳宗許家的,因為她的先生姓廖 02:05 許永邦 喔!她先生姓廖啊 02:08 許銘勸 現在二個姓廖的都還在,一位在台北一位在高雄 02:11 許永邦 啊!但是我去她家並沒有發現任何人 02:15 許銘勸 啊她是去她女兒家在台中 02:17 許永邦 喔!她三個兒子也都在台中? 02:19 許銘勸 不是的!她女婿!她女婿以前做建築的,做得很不錯! 02:23 許永邦 那她兒子呢? 02:24 許銘勸 兒子一個在台北,一個在高雄,高雄那個在開餐廳 02:26 許永邦 喔〜開餐廳! 02:27 許銘勸 一個在台北,似乎在五股成洲路那賣檳榔 2 ︵ 原 審 卷 第 275 頁 ︶ 03:58 許永邦 啊這塊現在也是許蔭在耕種嗎(指泡了水的地)? 04:00 許銘勸 是的,是許蔭的。 04:01 許儀如 現在是誰在耕種? 04:03 許銘勸 現在是他孫子許蔭的舅舅的小孩。 04:06 許儀如 他舅舅的小孩。 04:08 許銘勸 算是他母親小弟兒子。 04:10 許永邦 這樣啊,他舅舅的小孩。 04:12 許銘勸 是的,是的。 04:16 許永邦 現在是許蔭他舅舅的小孩在做就對了。 04:17 許銘勸 嘿嘿嘿! 04:17 許銘勸 是啊,他準備種番薯,怎麼種都不會爛,這塊是我的,我的要種番薯。 3 ︵ 原 審 卷 第 280 至 282 頁 ︶ 08:35 許顏淑婉 你說這塊地是許蔭在耕種? 08:38 許銘勸 她在做,早期是她爸爸幫你們耕種 08:40 許永邦 這塊地是我們的!是許蔭在耕種! 08:43 許顏淑婉 聽說許蔭…… 08:44 許銘勸 她九十多歲了啊!她還在啦!這兩天因為要辦三七五減租所以回來了! 08:50 許永邦 許蔭還在,她差不多有一百歲了吧? 08:52 許銘勸 沒,九十多大概九十出頭左右 08:56 許顏淑婉 他們現在都不住在這裡了嗎?(指不住在公館村) 08:58 許銘勸 沒有了啦!二個兒子,一個在臺北一個在高雄,鄉下有誰會想在這工作?我這是沒工作才回來 09:03 許顏淑婉 許蔭兒子嗎?她不是只有女兒? 09:06 許銘勸 三個兒子,二個女兒 09:07 許顏淑婉 許蔭? 09:08 許永邦 三個兒子,二個女兒 09:09 許銘勸 臺中那位比較賺錢,因為她先生早期在做建築! 09:13 許顏淑婉 她住在台中哪裡? 09:15 許永邦 是啊!她租金都是臺中那位在繳的。 09:16 許銘勸 是啊! 09:18 許顏淑婉 是叫?姓廖是嗎? 09:19 許銘勸 是的!姓廖! 09:23 許銘勸 她兩個兒子也是姓廖! 09:24 許銘勸 照她說她單子都是小兒子在幫她繳的,都他在繳的!叫廖金池!她是用招贅的,第一個兒子已經過世了,現在就剩下二個姓廖的,和二個姓廖的兒子 09:40 許顏淑婉 那現在(指農地)放水是在做什麼? 09:41 許銘勸 讓它泡水 09:42 許顏淑婉 泡水喔! 09:45 許銘勸 對!種植久了會反鹹!泡泡水讓土氣好一點,比較好耕種。 09:50 許銘勸 你們沒有在耕種!就要問有耕種的人家才知道!那個不是沒有再幫你耕種,像我這樣把地整理收好!中間有些縫隙!然後在合適的時間再來耕種 10:03 許永邦 它那個不能一直在耕種!一直耕種地會沒有養分(痩掉)。 10:06 許銘勸 是啊,會沒辦法耕種啊! 10:07 許永邦 會瘦掉(沒有養分) 10:08 許銘勸 所以你不能說他沒有在幫你耕種,如果沒有耕種,人如果下去方便(尿尿)會找不道那個人(因為草會長很長) 10:14 許永邦 他現在人都在這邊嗎?(指實際耕種的人)你是說他們第幾個(子)? 10:18 許銘勸 許恭(音同)他們,他舅舅的小孩 10:21 許永邦 你說是他舅舅的小孩在耕種? 10:22 許銘勸 是的! 10:23 許永邦 現在他都沒在做,都是他舅舅小孩在做的? 10:27 許銘勸 對啊!對啊!許恭(音同)啊!就在住那楝樓房那間 10:31 許永邦 他舅舅的兒子是嗎?也是住這裡? 10:33 許銘勸 是啊!和我們同一個村莊的啊!許蔭沒有出嫁,他是招贅的! 10:37 許顏淑婉 許蔭是你姑姑是嗎? 10:39 許銘勸 我們都叫他姑姑。 4 ︵ 原 審 卷 第 283 至 284 頁 ︶ 11:26 許顏淑婉 看起來這一塊地並沒有在耕種啊? 11:27 許銘勸 有的!在種番薯,裡面種的是番薯(在水底下) 11:30 許永邦 她舅舅的兒子。 11:34 許顏淑婉 變成讓她舅舅的小孩在耕種 11:35 許永邦 對的! 11:38 許銘勸 如果不耕種!這塊農地不到兩三個月你看不到泥土!草大概會長到兩三尺高 11:44 許顏淑婉 她舅舅的小孩叫甚麼名字? 11:45 許永邦 她舅舅的小孩取甚麼名字? 11:46 許銘勸 許木和 11:49 許顏淑婉 許木和喔! 11:50 許銘勸 嗯! 11:50 許顏淑婉 許木和喔!木~木材ㄟ木! 11:52 許銘勸 是的 11:54 許顏淑婉 啊!和哩?和平的和喔! 11:55 許銘勸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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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