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308號
TCHM,112,金上訴,2308,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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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佳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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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鄭 才律師
黃邦哲律師(民國112年11月6日解除委任)
王羿文律師(民國112年12月12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18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湯佳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湯佳臻(下稱被告)依其智識 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 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 ,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 人耳目,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 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騙份子利用作為人 頭帳戶,便利詐騙份子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騙 份子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 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底 之某日,在不詳處所,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嘉 慶」、「林正偉」、「王浩」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LINE群組 ,並依其等指示,於111年10月21日,將其申設如附表所示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連線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樂天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傳送至 該群組。嗣該集團不詳詐騙份子取得上開帳號後,即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解除分期付款等詐騙 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陳○怡洪○元、王○安、吳○蒼 、蘇○嬋、呂○彥、陳○琇,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



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帳至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旋 遭被告提領一空,被告再依「林正偉」指示,將提領出之新 臺幣49萬8005元交予該集團不詳年籍姓名綽號「王浩」之成 年男子,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交 付或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或帳號)資料予他人使用,並非 必然涉及詐欺或洗錢,若該行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 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即非逕列入 刑事處罰範圍。此觀諸洗錢防制法獨立於其第14條一般洗錢 罪及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處罰規定之外,另增訂同法第15條 之2第1項、第2項關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行政罰規 定即明。邇來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遭受刑事處罰 者眾,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詐欺集團捨棄傳統收購人頭帳 戶,改採迂迴或詐欺取得金融帳戶之手法,應運而生,常見 詐欺集團藉由刊登網路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機 會,或向亟需用錢卻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者,以代 辦貸款為名義,詐取金融帳戶資料,不乏其例,民眾於謀生 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或於應徵工作、辦理貸款過於急切 之心理狀態下,實難期待其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 受詐欺。從而,被告對於其如何遭受詐欺而提供相關帳戶資 料之過程,倘能具體明確提出相關資料以供辨明,可認其主 觀上因辦理貸款過於急切之合理理由,依其當時面對之資訊 及與不詳對象之應對進退方式,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在此情境 下,依互動過程之情節,確易失其警覺而遭詐欺之情形,既 因遭錯誤訊息所誤,本於個人非顯然不法目的之確信,對於 帳戶會因此被使用於詐欺或洗錢之可能性,自會因疏於思慮 而謂可預見,即難僅因提供帳戶資料之原因不合於一般貸款 之常規,即認有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王○安、吳○蒼、蘇○嬋、陳○琇與證人即被害人洪○元、呂○ 彥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提領晝面截圖各2份、被告所 有之玉山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樂天國際銀行、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依「林正偉」指示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 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被害 人、告訴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告訴人等均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所示帳戶,暨其依「林正偉」指示提款,並將附表 所示款項交予「林正偉」指示之「王浩」等情不諱,惟堅詞 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伊不認識 對方,想要貸款,對方說要幫伊辦貸款,不知道對方要怎麼 操作,只說要美化帳戶,才會去做本案的事情等語。惟查: ㈠被告依「陳嘉慶」轉介之「林正偉」指示,將附表所示帳戶 資料提供予「林正偉」,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施 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 所示帳戶,再由被告依「林正偉」指示,分別於111年10月2 1日15時55分至同日18時23分間,持金融卡分次提領如附表 所示款項(附表編號5所示款項尚未提領,即遭圈存),及 於同日在苗栗縣竹南鎮照南活動中心後方,分2次交予「林 正偉」指定之「王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告訴人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偵卷一第47至51、53至55、 57至59、61至63、65至67、69至71、73至77頁),復有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10210520號函檢送本行存戶之往來資料、連線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日連銀客字第1110019079號函檢 附開戶資料和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2月12 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64795號函檢附帳戶資料、郵局帳 戶交易往來明細、樂天銀行帳戶資料、樂天銀行交易往來明 細資料、手機截圖畫面-對話紀錄、合作協議書、(被害人 陳○怡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翻拍 手機畫面、(被害人洪○元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截圖畫面、存摺影本、( 被害人王○安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吳○蒼部分)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 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 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刑案照片黏 貼紀錄表、(被害人蘇○嬋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呂○彥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存摺影本、(被害人陳○琇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畫面、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憑(偵卷一第81至103、109至153、161 至175、183至195、203至227、229至249、257至279頁,偵 卷二第27、29至65、79至83、85至89、91至95、97至101、1 03至105頁),是被告申設如附表所示帳戶,確遭詐欺集團 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之人頭帳戶,並經被告提領後 交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應堪認定。
㈡被告將其附表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林正偉」之原因,業據 其於111年10月26日以報案人身分向警方指稱:因為伊遭詐 騙,所以至派出所報案,伊於111年9月底在網路上見好福貸 網站,填寫姓名、電話、LINE ID等資料後,暱稱「陳嘉慶 」即與伊聯絡,詢問財務狀況、借款原因,及要求提供身分 證、健保卡正反面、勞保異動明細、玉山銀行及中華郵政存 摺封面及近三月金流明細照片,並與「林正偉」加為好友, 「林正偉」則要求提供帳戶及在合作協議書上簽名及蓋章, 伊便將附表所示帳戶帳號提供予「林正偉」,且依「林正偉 」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再將提領之款



項交「王浩」,之後要聯絡「陳嘉慶」已無法取得聯繫,發 現玉山銀行樂天銀行、連線銀行已遭警示,才驚覺發現受 騙等語(見偵卷一第21至25頁),並有被告提出之合作協議 書及附件一、二所示與「陳嘉慶」、「林正偉」之LINE對話 紀錄在卷(見偵卷二第27至65頁)。觀諸被告提供之附件一 、二所示對話紀錄,顯示被告與「陳嘉慶」加為LINE好友後 ,「陳嘉慶」即以「好福貸」為名義向被告表示為貸款專員 ,需瞭解實際狀況以找尋適合貸款方案,要求被告拍攝雙證 件正反面、存摺封面及近3個月內頁照片、勞保異動明細, 被告即依「陳嘉慶」指示而拍攝玉山銀行電子存摺封面照片 、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照片、郵局存摺封面照片、勞 保資料截圖、樂天銀行、連線銀行等資料予「陳嘉慶」,並 詢問「陳嘉慶」代辦費及利息多寡,「陳嘉慶」則再要求被 告填寫「貸款人姓名、手機、戶籍地址、市內電話、現居地 址、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公司地址、親屬聯絡人(直系親 屬)」等資料,並向被告稱「這個資料不能亂填喔,銀行到 時候會照會,打去資料不正確,會被認為是詐貸喔!須承擔 法律責任的!」,被告旋依「陳嘉慶」要求而提供上開資料 ,「陳嘉慶」遂於111年9月30日將貸款30萬元,分1年至7年 所應繳納之本息、繳款方式等內容傳送予被告,且將「林正 偉」個人檔案傳送予被告,要求被告將「林正偉」加為好友 ,被告於同日將「林正偉」加為好友,及於10月2日依「林 正偉」指示,再度傳送個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林正偉」 ,「林正偉」便將「合作協議書」檔案傳送予被告,被告在 「合作協議書」上簽名及蓋章後拍照回傳,及依「林正偉」 指示而設定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約定帳號,嗣因被告罹患新冠 肺炎隔離至10月20日,「林正偉」於隔離結束後翌日即10月 21日,指示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 項,被告提領完畢後即將所提領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回 傳,及分2次將所提領之款項如數交予「林正偉」所指定之 「王浩」等情,足見被告與「陳嘉慶」、「林正偉」之對話 內容,均係申貸程序、條件及需求等話題,被告問話自然、 直白,「陳嘉慶」亦循被告關切之申貸條件、金額及進度等 問題回話,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相關之對話,亦未 逸脫與滿足被告貸款之企盼與目的範圍,而無涉被告提供帳 戶供使用可從中獲取何種對價或利益,且附件一、二所示LI NE對話期間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0月25日止,聯繫紀錄完整 、對話中充滿被告對「陳嘉慶」、「林正偉」感謝之情,顯 示「陳嘉慶」、「林正偉」掌握被告因債信不佳、需款孔急 ,客觀上難以向金融機構依正常管道貸得款項之心理弱點,



進而要求被告應提供個人證件資料,並協助提領帳戶內之款 項,以充實其名下帳戶、更多筆數之金流紀錄,造成美化帳 戶金流數據之外觀。又被告為辦理貸款,而將個人及親屬資 料傳送予「陳嘉慶」、「林正偉」,並拍攝自己身分證正反 面照片,而身分證記載姓名、生日住址身分證字號等重 要個人資料,如非信賴「陳嘉慶」、「林正偉」為代辦業者 ,實無可能輕易傳送個人身分證、健保卡照片,將自己之重 要個人、親屬資料暴露予他人知悉;倘若被告知悉或已預見 「陳嘉慶」、「林正偉」為詐欺集團成員,且「陳嘉慶」、 「林正偉」取得被告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之目的,係作為詐 欺及洗錢使用,除非被告已決定參與或協助該詐欺集團犯罪 ,抑或已約定可取得相當報酬,否則當無可能輕率將個人重 要資料提供予「陳嘉慶」、「林正偉」,使自己陷於不可預 知之風險。此外,「陳嘉慶」亦將30萬元貸款,分1至7年不 等之利息、每月償還金額等方案提供予被告,且被告均未與 「陳嘉慶」、「林正偉」提及或約定其提供帳戶及提款能獲 得如何之報酬(被告實際上亦未取得報酬),此亦與故意提 供帳戶予詐欺成員者,係為獲取相當報酬之情形迥異。再者 ,被告尚依「林正偉」指示簽立「合作契約書」,該合作協 議書載明「甲方(綠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金作 為銀行收集數據使用以及調整稅務報表以外,不得私自挪用 甲方提供之資金」、「乙方申請之銀行貸款審核過件後,需 支付甲方費用3600元」,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附表 所示款項,並依「林正偉」指示而分2次交付予「王浩」後 ,「林正偉」旋以LINE傳送「10/21茲以證明:湯佳臻小姐 歸還本公司款項四十八萬元整」、「10/21茲以證明:湯佳 臻小姐歸還本公司款項一萬八千元整」,亦有附件二所示LI NE對話內容在卷,可見「林正偉」所為行為外觀,包括要求 被告簽立合作協議書、不得挪用資金、貸得款項後收費、及 向被告傳送收訖款項等舉動,均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係因一時 疏忽、輕率誤信其係為辦理貸款而提供附表所示帳戶,及配 合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等,均係供作資金流水證明。  ㈢現今實行詐欺取財者因可供作人頭帳戶使用之金融帳戶已較 難取得,是詐欺成員詐騙之標的已不侷限於金錢、財物,亦 擴及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故詐騙之對象除 被騙金錢、財物之被害人外,亦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 資料遭詐騙之被害人。而金融帳戶資料遭騙或進而為提款之 被害人,其等遭詐騙者使用之話術或詐術,與金錢、財物遭 騙之被害人相同,常為不合理、不符合經驗常情之話術或詐 術,其等遭詐騙得逞常繫於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



經驗、被騙當時之主觀心情與客觀情境等因素而定,原難以 一個理智且理性之人於事後檢驗該等話術或詐術明顯違反經 驗法則,而認該等話術或詐術不應使人遭詐騙得逞,更就金 錢、財物受騙之被害人與金融帳戶資料真正遭騙之被害人, 為相異之認定。是尚難僅因金融帳戶資料遭騙之人的帳戶有 被害人款項匯入或其有依指示提款、轉帳,而率認金融帳戶 資料遭騙之人辯稱遭詐騙之話術或詐術等情不符合經驗常情 ,而不予採信。故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究係如何取得 ?帳戶名義人是否即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犯?其甚有依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提領現金或轉帳者,是否即當然為共同正 犯?應不可一概而論,而應就具體個案情節分別認定,倘帳 戶提供者就其所辯情節能提出客觀可信、非預先或事後編纂 之歷程證據與資料等,則縱使向其行詐之人所使用之話術或 詐術有違經驗常情,亦應肯認其被詐騙之事實。另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金融交易狀況,金融機構對無擔保品 貸款之申請者申請貸款趨於嚴格,如信用具有瑕疵,復無擔 保品而需款孔急者,轉向接受地下錢莊高額利息或代辦公司 高額代辦費用藉此貸款情形,時有所聞,實難期待該等民眾 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詐欺集團佯裝代辦公司或銀行專 員騙取金融帳戶資料使用。而被告與「陳嘉慶」、「林正偉 」聯繫時,正值需款之際,且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自 16歲左右出社會工作,曾擔任餐飲業、工廠作業員、包裝員 、超商店員,現為臨時工,未曾有交付金融帳戶之詐欺取財 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 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20至122、126頁),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被告學歷不高,不具有金 融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多屬勞動性質,其對金融業務之熟悉 程度,並未優於一般人,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受騙而提供帳戶 之可能,且無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供陌生者使用之經驗,甚或 對於詐欺成員利用人頭帳戶情節較無警戒心。況依一般申辦 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經驗常情觀之,個人金融帳戶 如有高額現金且頻繁匯入情狀,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 個人貸款,是被告因誤信「陳嘉慶」、「林正偉」所述,可 經由美化帳戶而通過銀行貸款門檻為真,因而提供如附表所 示帳戶資料,進而依指示再將該帳戶內由該美化帳戶者所匯 款項,提領交還之舉措,均核屬可能。故尚難執此情狀,遽 為推論被告當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公訴意旨 以被告與「陳嘉慶」、「林正偉」素未謀面,貿然提供如附 表所示帳戶資料,並進而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轉交予「林正偉 」指示之「王浩」收受,有違常情,認為被告有加重詐欺取



財、一般洗錢之犯意等語,尚嫌速斷。
 ㈣被告為申辦貸款,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他人以製造不實財力 證明,容有欺瞞銀行可能。惟銀行就貸款雖設有相當門檻, 因其能承擔風險較民間貸款業者保守,故挑選貸款對象較嚴 格,然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清償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 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尚難認為有 「美化帳戶」行為即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縱令被 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戶「非法使用」,亦無從直接認 定被告認識其為美化帳戶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會被供作 詐騙一般民眾財物或供一般洗錢之工具使用,因二者對象不 同、行為模式大異。況且,向特許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固屬常 見取得資金之方式,惟透過民間小額貸款業者(不論是否合 法放款)進行資金週轉者,亦非少見。其申貸方式、條件及 還款方式即不一而足,不能以被告試圖透過民間業者,以不 合常規且違背常情之申貸方式,提供本案相關帳戶提款卡資 料,即認其主觀上已對加重詐欺或洗錢之結果有所預見。被 告疏於查證而輕率交付帳戶,固然有疏失,然尚難遽認被告 主觀上已預見其帳戶可能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㈤又被告於111年10月21日15時55分起至18時23分止,陸續提領 如附表所示款項,並將款項交予「王浩」後,因樂天銀行、 玉山銀行等金融機構人員持續撥打電話予被告,被告於10月 24日再度聯絡「林正偉」,「林正偉」僅回稱「好」、「不 用」,迄至10月25日後即未再回應被告,被告即於10月26日 21時5分至苗栗縣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報案指稱其遭詐騙, 並提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協議書及附件一、 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供警方偵辦等情,此有被告之111年10 月26日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苗栗縣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合作協議書及附件一、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 卷一第21至45頁,偵卷二第2至65頁)。準此,被告於111年 10月25日未獲「林正偉」回應,且發現其金融機構帳戶遭列 為警示帳戶後,旋於10月26日向警方報案指稱其遭「陳嘉慶 」、「林正偉」詐騙,並鉅細靡遺向警方指訴其遭詐騙過程 ,提供自己與「陳嘉慶」、「林正偉」聯繫之所有LINE對話 內容供警方偵辦。是依被告發現其遭詐騙後之處理經過,被 告辯稱其為辦理貸款,受詐欺集團詐騙而提供帳戶資料等語 ,尚非全然無據。
 ㈥綜上所述,被告為辦理貸款而聽信可用美化資金往來之方式 提高信用,將附表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陳嘉慶」、「林正



偉」,則其在亟需取得貸款之心境下,誤信可因此取得貸款 而為本案行為,原難以智慮成熟之人事後批判其不應遭騙, 而認其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且衡諸情理,倘若被告有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則其理當由提供帳戶及提款之行為中直接取 得相當之報酬,惟被告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即依「林正偉 」指示而如數交付予「王浩」,並未保留部分款項作為自己 提供帳戶及取款之代價;另一方面,倘若被告知悉林正偉」 所稱之美化帳戶為假,則其當能知悉「林正偉」係向其行騙 ,亦無可能無償提供帳戶予「林正偉」及為「林正偉」提領 帳戶內之款項。是由被告並未約定及實際取得報酬等情,可 推知被告應係深信「陳嘉慶」、「林正偉」所稱美化帳戶有 利取得貸款,故而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及為如附表所示提款 。從而,被告應係遭詐騙而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資料,並親 自提領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被告應無 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故意,被告所辯應可採信,自難 令負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罪責。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 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 之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本案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47178號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陳○琇、 被害人呂○彥,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本院無從併予審 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怡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佯稱蝦皮賣場無法結帳,再假冒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陳○怡進行認證,致陳○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6時30分/49,989元 被告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36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37分/2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38分/9,005元 苗栗縣○○鎮○○路000號(全家竹南中華店) 2 洪○元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洪○元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再假冒為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要求被害人進行認證,致洪○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36分/49,985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44分/49,985元 被告所有連線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42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43分/2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44分/9,000元 ⑷111年10月21日16時48分/20,000元 ⑸111年10月21日16時49分/20,000元 ⑹111年10月21日16時50分/0,000元 同上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56分/20,986元 ⑷111年10月21日17時2分/19,985元 被告所有樂天國際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7時13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7時15分/2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7時16分/20,000元 ⑷111年10月21日17時17分/20,000元 ⑸111年10月21日17時18分/16,000元 苗栗縣○○市○○路00號(玉山銀行頭份分行) 3 吳○蒼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吳○蒼佯稱其電商平台設定錯誤,再假冒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吳○蒼進行認證,致吳○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1年10月21日16時33分/49,985元 ⑵111年10月21日16時41分/5,123元 同上 4 王○安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王○安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須配合指示解除高級會員設定,致王○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1年10月21日18時6分/4,015元 同上 111年10月21日18時21分/4,000元 苗栗縣○○鎮○○街000號國泰人壽ATM ⑵111年10月21日17時13分/29,985元 ⑶111年10月21日18時3分/5,015元 被告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7時37分/2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7時38分/1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7時39分/20,000元 ⑷111年10月21日17時40分/20,000元 ⑸111年10月21日17時41分/19,000元 ⑹111年10月21日18時20分/11,000元 ⑴-⑸苗栗縣○○市○○路00號(全家信義店) ⑹苗栗縣○○鎮○○街000號國泰人壽ATM 5 蘇○嬋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蘇○嬋佯稱其需配合指示認證,致蘇○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6時52分/49,985元 被告所有玉山商業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未提領(已圈存) 6 呂○彥 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呂○彥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須配合指示解除錯誤設定,致呂○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6時27分/3,156元 被告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10月21日18時23分/3,000元 苗栗縣○○鎮○○街000號國泰人壽ATM 7 陳○琇 於111年10月21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假冒電商平台客服人員向陳○琇佯稱其平台設定錯誤,再假冒為金融機構客服人員要求陳○琇進行認證,致陳○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1日15時51分/20,000元 被告所有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⑴111年10月21日15時55分/60,000元 ⑵111年10月21日15時57分/60,000元 ⑶111年10月21日16時00分/16,000元 苗栗縣○○鎮○○路00號1樓(科學園區郵局) ==========強制換頁==========附件一:被告與LINE暱稱「陳嘉慶」之對話紀錄(見偵卷二第49 至65頁,被告所提供之對話紀錄未按時間順序排列,本 院下列重新依時間順序排列對話紀錄,並未按頁碼順序 ,特此說明)
(陳嘉慶LINE主頁畫面、大頭貼照片)
陳嘉慶:好福貸
簡訊詳細資料:
姓名:湯佳臻
電話:0000000000
LineID:0000000000000000 居住地:苗栗縣
服務需求:老車借貸,債務整合
陳嘉慶您好,我是貸款專員陳家慶
這邊客服部有收到您的貸款資訊
需要跟您了解一下實際的狀況
好幫您找尋適合的貸款方案
被 告:你好!
陳嘉慶:(語音通話0:44)
陳嘉慶:(語音通話0:25)
陳嘉慶:(語音通話26:19)
被 告:再給我要準備的資料清單唷,謝謝你~
陳嘉慶:1.雙證件正反面的拍照
2.勞保異動明細(可以用健保快易通查詢)
3.存摺封面,近三個月的內頁拍照。
被 告:(傳送玉山銀行電子存摺封面照片)
被 告:存摺封面~
被 告:對了,剛剛好像沒有講到,我原本就有一筆玉山信貸15 萬的。
陳嘉慶:(未接來電)
被 告:(語音通話)
被 告:(語音通話11:14)
被 告:(相簿建立成功-三個月內明細)




被 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被 告:身分證正反面
陳嘉慶:健保卡
陳嘉慶:還有其他家銀行的封面
陳嘉慶:跟勞保
被 告:網路銀行不知道有沒有存摺封面餒,我要查查看。被 告:郵局的我等等傳給你。
被 告:(傳送郵局存摺封面照片1張)
陳嘉慶:好。
被 告:(傳送勞保資料截圖1張)
被 告:勞保這樣子可以嗎
被 告:因為我的健保快易通登不進去,因為這個門號是媽媽的 名字辦的。
陳嘉慶:好。
被 告:(傳送被告健保卡翻拍照片1張)
被 告:健保卡。
被 告:(相簿建立成功-樂天銀行)
被 告:(相簿建立成功-連線銀行)
被 告:(通話取消)
被 告:我忘記打給你了(笑臉)
被 告:我忘記打給你了(表情符號)
陳嘉慶:(語音通話2:57)
被 告:(無回應)
陳嘉慶:(語音通話3:57)
被 告:(通話取消)
陳嘉慶:(語音通話5:36)
被 告:結果怎麼樣了呢(哭臉)
陳嘉慶:(未接來電)
陳嘉慶:(未接來電)
陳嘉慶:(語音通話1:32)
被 告:那利息%數也是明天就會知道嗎?還有這樣代辦費大概 是多少哈哈,我想先瞭解一下。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我明天會跟你說。
被 告:好,感謝~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貸款人:
姓名:
手機:
戶籍地址:




市內電話:
現居地址:
市內電話:
公司名稱:
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
手機:
關係: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
手機:
關係:
陳嘉慶:這個資料不能亂填喔,銀行到時候會照會,打去資料不 正確,會被認為是詐貸喔!須承擔法律責任的!陳嘉慶:這個要幫我填寫。
被 告:會通知家人嗎?
陳嘉慶:不會。
被 告:好的。
陳嘉慶:有幫你註記保密了。
被 告:貸款人
姓名:湯佳臻
手機:0000000000
    戶籍地址:苗栗縣○○鎮○○里○○○000號 市內電話:000000000
現居地址:苗栗縣○○鎮○○○街000號
市內電話:無
公司名稱:宇崴企業有限公司
公司電話:無
公司地址:苗栗縣○○鎮○○路00號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湯○
手機:0000000000
關係:兄妹
親屬連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吳○綸
手機:0000000000
關係:兄妹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忘了跟你說要提供工作照給我。
被 告:我要入鏡嗎(笑臉)
陳嘉慶:要。
陳嘉慶:不然怎麼證明你在工作。
被 告:我們工作都是自己一個人餒,沒有別人可以幫忙拍(表 情符號)
被 告:有很多便當送到定點的便當照而已(表情符號)陳嘉慶:就你要有入境。
被 告:那我明天想辦法拍好了(表情符號)
被 告:要幾張呢
陳嘉慶:1張就可以了。
被 告:好,那我明天開車時用手機支架拍可以嗎陳嘉慶:可以。
被 告:好的。
陳嘉慶:只是要證明你有工作而已。
被 告:好,沒問題!
陳嘉慶:(傳送感謝貼圖)
被 告:(傳送感謝貼圖)
陳嘉慶:晚餐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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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