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15號
TCHM,112,上訴,515,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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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女
選任辯護人 王志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遺棄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9號,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2月
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34424號、108年度偵字第135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A男、B女均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為夫妻關係(102年6月結 婚,107年7月離婚,109年8月結婚;現仍婚姻關係中),於 000年0月生下長男,又於000年0月間生下次男即兒童甲童(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不得揭 露足以識別兒童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A男、B女與甲童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 員關係。A男、B女結婚後原住在A男彰化溪湖老家,因甲童 為早產兒(30+1週出生,出生體重1366公克),且自幼即發 覺有發展遲緩之現象,於104年9月4日即甲童約1歲2個月大 時,經彰化基督教醫院之兒童心理衡鑑結果認為:「認知發 展為6個月大,屬中下程度,語言接收發展為3個月10天大, 語言表達發展為7個月大,整體語言發展屬邊緣程度,細動 作發展為5個月大,大動作發展為6個月大,整體動作發展屬 非常低程度,社會情緒發展為邊緣程度,整體來說,語言、 動作、社會情緒領域表現落後同齡孩童許多,已建議家長至 遲緩門診就診,瞭解進一步評估及參與療育課程必要性。」 ,A男、B女均已知道甲童有接受早療及復健的特殊需要。10 4年9月25日起A男、B女帶著長男、次男一起搬到臺中市○○○ 路承租小套房,000年0月0日生下三男,A男、B女2人依民法 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第4款及第111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均對甲童負有保護、教養與扶養之義務,而具照 顧甲童之保證人地位。A男與B女搬到臺中之後,A男並無穩 定工作,B女則須在家照顧含甲童在內之3名幼童,平日以領 取政府補助、育兒津貼、A男打零工收入以及B女母親之接濟



為生,因上開家庭生活重擔及經濟拮据困頓之緣故,A男及B 女分別基於妨害未滿16歲之人發育之犯意,不願意花費醫療 支出在甲童身上,也不願意面對甲童遲緩兒問題,對於甲童 平日照顧養育甚為消極,僅在104年10月19日至105年1月16 日4次帶甲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打疫苗,但經該醫 院醫師發現甲童體重不足,醫囑「家長須積極安排早產兒心 智評估和追縱檢查」,並開予檢查單;甲童被臺灣早產兒聯 合追蹤小組列為特定對象,在健康手冊上蓋章要求105年2月 26日、106年8月21日來醫院檢查;兒童健康手冊上也有第5 、6、7次的定期身心發展檢查表要填寫評估,但A男、B女都 沒有依照醫囑及健康手冊上的時間回診,也沒有帶同甲童進 行物理治療或尋求醫療專業協助(另僅105年底到診所打3次 疫苗),平日亦幾乎不會帶甲童出門。A男與B女嗣於107年7 月為離婚登記,並約定由B女行使負擔甲童之權利義務,實 際二人仍住在一起,且至107年11月18日案發時,將近1年未 帶甲童出門。甲童因長期遭受教養上之忽視、未接受足夠之 物理治療或醫療專業協助、未有足夠之戶外活動,長短腳沒 有接受矯正、沒有運動刺激成長,沒有家人以外之人際互動 ,致其至4歲時,仍無法控制排便,必須穿著尿布,且無法 以完整句子與人交談,亦無法穩定行走,大腿小腿肌肉萎縮 ,身長僅85公分、頭圍47.5公分、胸圍44公分、腹圍38公分 、體重12公斤,體型瘦小(依據兒童健康手冊內兒童成長曲 線表,甲童身高僅相當於1歲6個月男童百分位50之身高,甲 童體重僅相當於1歲11個月男童百分位50之體重)。甲童營 養狀況不佳,兩腳呈長短腳狀,右下肢38公分、左下肢40公 分等情,A男、B女長期忽視及不作為,已妨害甲童身心之健 全及發育。
二、107年11月17日(週六)深夜至18日(週日)凌晨1時許之間 ,在上址租屋處內,甲童趁A男及B女不注意時,因不明原因 單獨至浴室內,自行洩放熱水以兒童澡盆泡澡(全身軀幹躺 入澡盆中,僅有頭頸部及小腿伸出水面),並持續以蓮蓬頭 往身體處澆淋熱水。俟B女於18日凌晨1時許,發覺有異前往 察看,檢查水溫後發覺溫度甚高,便將甲童抱離澡盆,並澆 淋冷水,惟甲童已然受有全身體表約30%面積的大片二到三 度燒燙傷,此時B女已然知曉甲童有大面積燒燙傷且體質衰 弱,若不緊急送醫恐有生命之虞,竟僅擦拭藥膏及以繃帶包 裹雙手等簡易處理,而未將甲童送醫診治。B女並於18日凌 晨1時、4時許呼叫A男幫忙,惟A男睡意惺忪之間沒有很清醒 ,等到18日中午到下午之間,A男醒來並看到甲童燙傷如此 嚴重,拿起手機說要報119送醫,卻被B女以沒有醫藥費為由



制止,兩人發生爭執後,A男順從B女的意見決定不送醫,2 人共同基於遺棄之不確定故意,未將甲童送醫診治,讓甲童 陷入生存危險。18日全天,A男、B女均與甲童朝夕相處,B 女又曾多次為甲童換藥,B女並於18日下午發覺甲童身上燙 傷處開始脫皮,且出現反應遲鈍之現象,情況惡化,晚間又 幫甲童換藥一次,因甲童燙傷如此嚴重,一般客觀情況下, 可能預見有休克死亡之結果,但A男、B女主觀上未預見,直 到18日晚間甲童出現反覆驚醒之不正常現象,A男、B女仍不 將甲童送醫急救以履行維持甲童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及 保護等義務,甲童燙傷疼痛,漸漸虛弱無力。迄至翌日(19 日、週一)凌晨1時15分許,甲童因全身大面積二到三度燒燙 傷引起休克,沒有生命跡象,B女始呼叫A男幫甲童做CPR, 又因嘔吐物嗆入呼吸道,B女、A男始以手機撥打119呼叫救 護車送醫,甲童於107年11月19日凌晨1時40分送至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急救(到院前呼吸心跳終止),經急救處置後 ,仍於同日凌晨2時10分宣告不治而死亡。
三、經檢察官獲報前往相驗後,發覺案情及A男及B女供詞有異, 循線追查,並於107年11月22日指揮警方前往上址租屋處扣 得藍色澡盆1個、急救箱1盒,並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偵查隊內,扣得A男所有之手機2支、B女所有之手機1支, 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及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委由黃雅琴律師、羅宗賢律師告訴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 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 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 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甲童為未滿12歲之兒童,本院判決書既屬必須公開之文 書,為避免甲童身分遭揭露,關於甲童以及被告A男(即甲 童之父)、B女(即甲童之母)、證人B女之母親(即甲童之 外祖母)之姓名、年籍與住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依 上揭規定予以隱匿,合先說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辯護人王志文律師表示稱:起訴書所列B女107年11月20日偵訊 中自白,與事實不符,經一審勘驗偵訊錄音,B女對妨害發 育罪並沒有自白,應以原審111年6月1日勘驗筆錄為主,其



餘證據能力不爭執(本院卷第129頁)。所以B女107年11月2 0日偵訊筆錄(即相驗卷第209-219頁)還是有證據能力,只 是B女採否認答辯,未曾對妨害幼童發育罪自白。 ㈡查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審判外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A 男、B女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 力(本院卷第204頁),且迄於審理提示時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卷第465-466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 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 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 ,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 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 性,亦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檢察官、被告二人及其等辯 護人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被告A男之答辯與辯護意旨:
 ㈠訊據被告A男否認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辯稱:兒童健康手冊是B 女保管的,我不會去碰到,我問B女她都說有帶小孩回診。 前期我比較正常上班,沒有時間去管到這塊,有時候我早上 六點出門,回家都晚上八、九點,吃完飯洗澡我就睡覺了, 我不曉得小孩沒有去回診,我沒有對甲童不聞不問,感冒或 是不舒服,我家裡都有醫藥箱,我們都是吃成藥比較不喜歡 去看醫生,我那時剛搬上來臺中,B女說他會去排治療,我 就安心的交給她,我專心賺錢。小孩出遠門都是由外公外婆 帶比較多,我們都會在附近走走,去樓下便利商店或是去附 近散步,帶弟弟去走動,不是一直悶在家裡。辦門號換現金 ,我沒有去算到底要繳多少錢,工作穩定後我有去做協商約 5 、6萬元(112年3月31日準備程序)。戒尿布這我都有在 教弟弟他們,老二行動沒有那麼進步,尿尿大便他會來不及 說,我至少一天幫小孩清4、5次,我們有努力去教導,他們 來不及時會哭,也有努力跟他說,小朋友緊張會哭的好像被 打那樣,我們不是要罵他,也是好聲好氣的講。我媽媽、大 姐有來過臺中3-4次,我丈母娘很少上來到我們套房。B女欺 騙我姐姐媽媽,這我都不知情,我也沒有看B女的手機(1 12年6月2日準備程序)。
㈡公設辯護人郭博益為被告A男辯稱:A男主觀上沒有妨害次子發 育的故意(112年3月31日準備程序)。A男、B女經濟困頓, 無力撫養三個小孩,他們並不是沒有積極教養就醫,只是窮 盡他們最大的努力仍然無法改變身心狀況,不能因此就認為



有妨害未滿16歲之人發育罪,每個家庭經濟狀況及求助能力 不同,不能以一般人的角度,來衡量社會底層欠缺資源的家 庭。若要像正常家庭做到一樣的照顧,這是不食人間煙火的 說法,沒有證據證明A男有妨害發育的故意,請為無罪的判 決(最後審理筆錄)。  
二、被告B女之答辯與辯護意旨:
 ㈠訊據被告B女否認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辦稱:我沒有故意不帶 甲童去做早療,我搬來臺中後是排不到課程。要先去中國醫 藥大學身心科檢查才能排課程,那時候人太多掛不到,我沒 有放棄他(甲童),我沒有對他不聞不問,他早產兒吃的比 哥哥還多。我那時候申請低收過不了,因為我娘家爸媽有不 動產,甲童是疑似遲緩,沒有被判定遲緩,所以也拿不到身 心障礙補助,我真的排不到治療課程,想說過一陣子再排排 看。我一帶三,我看醫生都要用走路的,不能離太遠,我們 只有一台機車。兒童健康手冊105 年後就是空白的,不是我 故意不去治療。辦門號換現金,把專案搭配手機賣回給通訊 行會有錢,通訊行幫我查能辦幾支全都辦了,我總共辦了多 少支,我也忘記了,費用我不知道,因為我有錢就去繳,沒 有錢就沒繳了(112年3月31日準備程序)。我是去年在大雅 登記低收入戶。我有領取育兒津貼,都匯款到我中華郵政的 戶頭。那時候身上沒有那麼多錢,先跟媽媽借錢的。我向媽 媽及妹妹說謊,是因為媽媽一直打電話來關心,但我不想 要讓她們操心,所以騙她們有在復健。我也騙老公二姐說要 帶去復健,我住彰化時跟她有過節,她會說風涼話,跟我老 公數落我,她如果覺得我們好過會開口跟我們要錢,要我們 回去照顧婆婆。我知道沒去復健不對,之前帶老大老二我 有努力出門,但一帶三我很難出門。老二語言表達沒有那麼 清楚,我有想要試著讓他戒掉尿布,但他來不及去廁所上。 我有在玩遊戲,玩一陣子不久,算是2D遊戲,下載帳密不用 儲值買寶物(112年6月2日準備程序)。
㈡辯護人王志文律師為被告B女辯稱:被告B女否認犯妨害發育罪 ,甲○○ 證述甲童能夠點頭、說好不好及簡單問候,會用手 揮,丙○○證述也說甲童可以回應需求,可見甲童可以簡單回 應要求,甲童若不想外出是可以表達的,B女也是尊重甲童 的意願,甲童抗拒外出,B女才沒有常常帶他外出,這顯然 與故意妨害幼童發育不同,不應論罪。B女若要妨害發育怎 麼會帶他去接種疫苗,被告是為了養三個小朋友,思慮未週 ,被辦門號換現金詐術吸引,直到繳納不起違約金才知道是 詐術。任何人處於低收狀況又要一人照顧三名幼童,經濟、 精神、體力上難以負荷,難以周全照顧到每個小孩,若只以



沒有常常帶甲童外出就認為是妨害幼童發展,顯然是強人所 難(最後審理筆錄)。
三、首先,經查被告A男、B女2人於102年6月結婚,107年7月離 婚,107年11月案發後,109年8月又結婚,現仍婚姻關係中 。兩人於102年7月育有長男、103年6月育有次男即甲童。兩 人結婚時原本住A男彰化縣溪湖鎮老家,家中還有老母親、 兄弟、姊姊等,但104年9月25日起,A男、B女及孩子一起搬 到臺中市○區○○○路○○○○○○○○000○○○○00000號第29頁),106 年6月育有三男。而甲童為早產兒(30+1週出生,出生體重1 366公克)(相驗卷第80頁彰基病歷),以上另有被告二人 、甲童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見相2170卷第17至21頁、第326至328頁)等在卷可稽,是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甲童被診斷遲緩兒,但被告二人不帶去接受治療: ㈠甲童出生未滿一年,於104年3月24日至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 時,即經醫師建議轉診早期療育機構及為復健治療,並於10 4年5月15日門診即開始為兒童心理衡鑑。104年9月4日即甲 童約1歲2個月大時,經彰化基督教醫院之兒童心理衡鑑結果 認為:「認知發展為6個月大,屬中下程度,語言接收發展 為3個月10天大,語言表達發展為7個月大,整體語言發展屬 邊緣程度,細動作發展為5個月大,大動作發展為6個月大, 整體動作發展屬非常低程度,社會情緒發展為邊緣程度,整 體來說,語言、動作、社會情緒領域表現落後同齡孩童許多 ,已建議家長至遲緩門診就診,瞭解進一步評估及參與療育 課程必要性。」建議家長應帶同甲童至遲緩門診就診,瞭解 進一步評估及參與療育課程必要性,有上揭甲童之彰化基督 教醫院病歷資料,而甲童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最後一次就診日 期為104年9月4日,以上有甲童之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歷資料 (包含:出院病歷摘要、新生兒科診療記錄《病歷聯》)(見 相卷第80至99頁;心理衡鑑結果見第99頁反面)。 ㈡104年9月25日起,A男、B女及孩子搬到臺中市北區小套房, 附近的大醫院就是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依據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病歷及甲童健保紀錄只有「104年10月19日肺炎 鏈球菌疫苗、104年11月16日流感疫苗,共兩次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門診」,接下來就是107年11月19日死亡紀錄( 本院卷第97-98頁、相驗卷第78頁)。又依據甲童健康手冊 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104年10月19日有打肺炎鏈 球菌第三劑、104年12月14日有打日本腦炎疫苗第一劑、105 年1月16日打日本腦炎疫苗第二劑(本院卷第137頁、相驗卷 第78-79頁)。另到其他診所於105年10月12日打白喉五合一



疫苗、105年10月12日有打流感疫苗、105年11月29日打日本 腦炎第三劑,但是醫囑約定106年10月流感疫苗沒有去打( 本院卷第137頁健康手冊)。健康手冊上有兒童預防保健補 助時程紀錄表,就是公費的全身性身心發展檢查,甲童應該 在「一歲半至二歲做第五次檢查」「二歲至三歲做第六次檢 查」「三歲到七歲做第七次檢查」,但甲童過世時已經實歲 4歲4個月,都沒有做過上述檢查(本院卷第135頁、第169頁 空白、第171頁空白、第175頁空白)。甲童被臺灣早產兒( 臺中區)追蹤小組列為特定對象,在健康手冊上蓋章要求「 105年2月26日上午來做『矯正年齡12個月心智發展測驗』」「 106年8月21日上午來做『矯正年齡24個月心智發展測驗』」, 但被告二人都沒有帶甲童去做測驗(本院卷第139頁)。 ㈢依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稱:甲童只有104年10月19日 、104年12月14日、105年1月16日施打常規疫苗,104年11月 16日流感疫苗,此外「無接受早產兒追蹤及相關心智檢查相 關紀錄」,此有該院109年10月19日院醫事字第1090014001 號函及所附甲童之病歷影本(見原院卷㈠第109至112頁)可 證。且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稱「104年10月19日至105 年1月16日門診,經診察病人體重不足」(見原審卷㈠第121 頁)。另甲童於104年10月19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新 生兒科打疫苗初診時,當天醫師發現甲童遲緩,囑咐「家長 須積極安排早產兒心智評估和追縱檢查,並開予檢查單」, 惟該醫院並無相關檢查報告等情,亦有中國醫藥大學110年1 2月7日院醫事字第110017053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8 3頁),足徵被告二人已知悉甲童發展遲緩,卻消極未為帶 同甲童進行物理治療或尋求醫療專業協助之行為。 ㈣搬到臺中後,甲童這麼少的醫療紀錄,並不是甲童都不會生 病,而B女都給孩子吃成藥,不帶去看醫生。107年6月11日 甲○○ LINE上對B女說「麗枝(按:荔枝)燥熱不要吃多,老 二發燒不要吃」(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210頁)。甲童 死後解剖在胃中檢出一種Diphenhydrmine成分,經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函覆稱,這是一種常見綜合感冒藥成分之一的抗組 織胺劑(見原審卷一第361頁)。足證被告B女都給孩子吃成 藥,而不去就診。
 ㈤甲童迄至死亡時已實歲4年4個月,身長僅81公分、頭圍47.5 公分、胸圍44公分、腹圍38公分,體型瘦小及營養狀況不佳 ,兩腳呈長短腳狀,右下肢38公分、左下肢40公分等情。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書(見偵34424卷第395至40 8頁)。但依據甲童107年11月19日送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急診時病歷,甲童85公分、體重12公斤(相驗卷第71頁)



,身高部分或許有測量誤差,如以81-85公分計算,依據甲 童的兒童健康手冊內兒童成長曲線表,4歲4個月的男童百分 位50身高是105公分,百分位3的身高也有97公分了,但甲童 那81-85公分身高是連百分位1都沒有,僅相當於1歲6個月百 分位50之身高(本院卷第179頁)。甲童4年4個月的身高等 於其他人1歲6個月的中等身高,真的落後太多。又依據甲童 的兒童健康手冊內兒童成長曲線表,4歲4個月的男童百分位 50之體重是17公斤,百分位3的體重也有13公斤多了,但甲 童那12公斤體重是連百分位1都沒有,僅相當於1歲11個月百 分位50之體重(本院卷第181頁)。甲童4年4個月的體重等 於其他人1歲11個月的中等體重,看起來非常虛弱。被告搬 到臺中三年多時間,竟然不帶甲童去求診發育問題,直到審 理中也都提不出任何去求診之紀錄。  
 ㈥B女於偵訊中承認,自從搬到臺中以後,沒有帶甲童去做過任 何早療的治療與診斷(相驗卷第297頁),但鑑定手機通話 內容,卻發現B女卻經常欺騙周邊親人,說自己很忙,自己 都在帶甲童回診復健: 
談話時間/談話對象 B女所說內容 證據出處 106年5月31日15:42 /A男的二姊 「另一個繼續安排"腳"的復健路,畢竟他現在是稍為的長短腳,所以醫院復健師還沒也結束課程」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146、469頁 107年7月11日22:24/甲○○ 「這陣子我不想理你,不知道在嚕什麼,沒接妳電話,就在那裡碎碎念,我都不能做事情」「是不知道,還是忘記呀!我不是說過我一個禮拜至少有兩天要跑醫院 『復健復健復健』,聽不懂是不是呀!」「莫名其妙」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451頁 107年7月15日19:51/姿姿(朋友) 「因為我有3個小孩,而且我第二個還是因為早產關係,所以在復健的。」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449頁 107年7月27日18:42/甲○○ 「就連我本來在醫院做復健有補助金可以申請」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458頁 107年7月28日13:35/甲○○ 「星期三那男生放假,第二個我送醫院復健,那天我再跑沙鹿一趟」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455頁 107年8月1日00:58/ B女的妹妹 「會呀,帶小的,第二個醫院做復健」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394、467頁 107年8月8日17:36起/ 甲○○ 「還有今天禮拜三」「我還得帶第二個醫院復健誒」「到底是誰有事情呀」「莫名其秒」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267、457頁 107年8月14日12:29/ 甲○○ 「今天禮拜二,醫院復健,不要再那裡搞不清楚狀況好嗎?」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286、459頁 107年8月14日12:34/ 甲○○ 「一個禮拜兩天」「我覺得你很有問題誒,物理治療跟復健是營一樣的嗎?」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287、461頁 107年8月14日13:00 /甲○○ 「星期二跟三是我帶第二個去醫院復健的日子,你搞不清楚狀況,還罵人有病」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290、463頁  ㈦A男雖然辯稱自己工作很忙,不知道B女都沒有帶小孩去復健 治療,也不知道B女欺騙周邊親友。但是身為爸爸,又育有 三個兒子可以同時相互比較,應該知道甲童的身心發展狀況 很不好。醫院有怎麼樣的復健課程,醫生怎麼說的,怎麼提 升刺激甲童的成長發展等等,總不能說三年來一無所知,三 年來都不關心吧! 尤其A男於案發前已經半年沒有工作,整 天與孩子相處,所以究竟有沒有帶小孩去復健治療,不能再 推說不知道。     
五、周邊的證人都看得出甲童發育遲緩現象,還整天關在家裡: ㈠證人即房東黃添喜於107年11月27日偵訊中具結證稱:「我跟 我太太9月份去房間那一天,我才知道他有三個小孩,簽約 時印象中B女他們只有帶一個小孩。...老二(指甲童)就是 過世的那一個,比老三身形還要小。」等語(見偵34424卷 第249頁)。證人即被告B女之母於107年11月20日警詢中證 稱:「B女的三個小孩平常都是B女在照顧;甲童不怎麼會發 育,很痩;甲童是早產,所以比較痩」等語(見相卷第194 頁),及於107年11月20日偵訊中具結證稱:「甲童走路跟 一般人不一樣,他走路一搖一晃,常會跌倒」等語(見相卷 第190頁)。
 ㈡A男、B女帶著三個孩子住在小套房,鄰居常常檢舉A男、B女 打小孩或太吵鬧,依據該大樓工作紀錄,107年8月21日鄰居 反映1628房天天打罵小孩(相卷第183頁)、107年8月26日



鄰居說1628房太吵、社工說明天要來訪(相卷第184頁)、1 07年9月10日社工說明天要來拜訪(相卷第185頁)、107年9 月11日09:00有社工來訪(相卷第181、186頁)。所以社工 曾於107年8月27日、107年9月11日兩度來訪。依證人即社工 丙○○於107年12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稱:「107年8月27日, 我們是接到113的通報前往家訪調查,我看到甲童會扶著東 西站起來,也會走幾步,但走不穩,因為他的脚有長短脚, 所以沒有辦法很穩的走。我有看到他走幾步後,跌坐在地上 ,當時B女會提醒腳要放好。甲童當天只有說奶奶跟抱抱; 我當天還有看到甲童在喝深咖啡色的米麩,當時是B女說他 喝的是米麩,甲童是一邊喝一邊手指著桌上的吐司,發出『 啊!啊!啊!』的聲音」等語(見偵34424卷第135至138頁) ,及其證稱「(問:當時你看得出來甲童是發展遲緩?)當 時我有看出來,所以我有提醒B女,甲童的狀況需要作早療 跟復健,當時B女跟我說甲童每週作二次的復健,之後可能 要作脚架方便他行走,我沒有特別問甲童是去哪裡作復健, B女也沒有特別說。」等語(見偵34424卷第139頁)。B女對 社工謊稱說有帶甲童去醫院復健,每週二次,其實都沒有去 。
 ㈢證人(社工)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去家訪調查總共有 幾次?)二次還三次,事情發生前應該是二次,事情發生第 三次吧。...我們在會談過程中,我們都會看著,那時候孩 子都在房間,二個孩子都在,還有哥哥也在,然後我們就是 會看著他們,他們就會有一些互動,因為媽媽跟我談話的時 候,孩子會想要過來找媽媽,我記得他會來翻,就是想要玩 我的包包,就是他會過來,但是我忘記他是爬過來還是什麼 ,這個太細節,我就不太記得了,但是他是會有一些,就是 他們二個是會有一些互動的。他會想要拿東西或者是他會移 動,但是沒有太多的口語表達能力。」「(妳剛才有說甲童 的口語表達有限,這個部分可否請妳再具體的陳述?)因為 依他的年紀,他應該可以講出一個完整的句子,但是因為甲 童他早產跟發展的關係,所以他可能只能表達,就是像他要 喝『ㄋㄟㄋㄟ』或者是他要抱抱這種很簡單的基本生理需求這些表 示,但是他沒有辦法有其他過多的一些,可能我要喝『ㄋㄟㄋㄟ』 、我想要抱抱或是我肚子餓,這些他是沒有辦法的,他只能 很基本、很基本的去表達他自己的生理需求。(所以他的口 語表達是跟他這個年紀的孩子?)是比較弱的。他要喝『ㄋㄟㄋ ㄟ』跟他要抱抱,但是沒有一整個句子的。」「我訪視的時候 ,他沒有太多的言語表達,但是我聽過的就是很基本的肚子 餓、吃東西,這些是可以的」(本院卷第473頁以下)。所



以甲童語言能力發展遲緩,社工接觸幾次就知道甲童語言能 力低於同齡小孩,甲童會說「ㄋㄟㄋㄟ」「抱抱」等基本生理需 求,但說不出一個完整句子。
 ㈣B女的爸爸在LINE上罵B女,107年9月30日說「連那老二你也 要趕快尿布什麼都要教」「你看連○○○(按:長男)來這裡都 會學老二走路的樣子」「我們都糾正他不可以」「走路傾斜 」(本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133頁),甲童長短腳走路傾 斜,B女的爸爸發現甲童的哥哥竟會學甲童歪斜走路。B女爸 爸也一再督促注意甲童的身心發展。  
 ㈤證人即被告B女之母①於107年11月20日警詢中證稱:「有幫忙 照顧過甲童,但是很少,而且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最近一次 照看甲童是很久以前的事了,超過兩個月了,我記不得了」 等語(見相卷第194頁),②於107年11月20日偵查中具結證 稱:「不曉得多久之前有帶B女的小兒子還有老二老大一 起去溜滑梯。最後一次跟甲童相處不曉得是何時,今年只有 跟甲童視訊過,沒有碰面過。今年都是帶老大而已,至於B 女的其他孩子我沒有印象,但我記憶中是很少」等語(見相 卷第190頁)。③於本院審理中稱「(老二是不是看起來很瘦 小?)當然是瘦小。他的體質本來就是瘦瘦小小的。(妳有 沒有問妳女兒是什麼原因,或者是要怎麼解決?)沒有。( 或是可以煮排骨粥給他吃,或是煮些什麼東西給他吃?)他 那裡也不方便,都是我送滷肉飯、包子,讓她方便蒸。(他 們套房沒辦法煮什麼東西?)對。」「(妳在偵訊中說,今 年只有跟甲童視訊過,沒有見面過,『今年』當然是指107年 ,107年整年都只有跟甲童視訊喔?)會啊,會視訊。(只 有視訊?)對。後來沒有上去,我當然沒有見到他。(妳沒 有上去就沒有見到他?)對,我們會用視訊。(但妳不是說 ,沒又上去但是他們會下來去公園嗎?還是他也不去公園? )頭先當然會下來,常常會下來,只要我有去他會下來,推 著手推車載著那兩、三個小孩。(但是妳在偵訊中說『今年 只有視訊』,在107年只有視訊,107年都沒有看到甲童本人 下樓?)對,我用視訊。」「(妳外孫好像很瘦弱、體型很 小,妳認為是什麼原因?)不可能會沒給他吃,女兒沒在賺 錢又那麼多小孩要吃,當然吃比較少。(女兒沒在賺錢,又 沒有努力弄吃的?)努力就我的白米飯、滷肉、包子那些我 送過去的。」「(107年10月5日說『連那老二也都五歲了沒 有人再包尿布的』,妳有罵他為什麼五歲了還包尿布?)我 當然希望他趕快脫離尿布可以自主」「(妳107年11月事發 之前,妳確實很久沒有看到老二本人了,只有看到視訊,是 嗎?)對。(是妳外孫都不願意下樓,還是妳們去公園都不



願意帶他?)沒有不願意帶他,沒有這回事。(那為什麼妳 一整年都沒看到外孫,是他不願意下樓嗎?不願意下樓當然 就沒有去公園了?)因為我帶老大媽媽後面還有小的。( 妳帶著老大去公園,那老二、老三給誰帶呢?)當然是媽媽 帶。後來媽媽沒有帶。(妳說只有視訊看到老二而已?)視 訊看到老二,三個小朋友在哪裡當然都會揮揮手。」「(10 7年11月12日妳罵妳女兒說:『小孩要去曬太陽要去運動才能 夠發育正常,不是應該關在家裡』。)這我當然會提醒他。 對啊,他在家裡我當然要提醒他到外面走走。」「(那如果 沒有去公園,妳到那邊送滷肉飯、送包子的時候,是在樓下 視訊一下嗎?)也沒有常常視訊啦。(都送了包子就走了? ) 對。」(本院卷第399頁以下),就是A男B女住在小套房 裡面,雖然有一個卡式爐可以加熱食物,但其實沒有廚房, 不能弄稍微複雜的食物(如排骨粥)。周邊沒有親人支援, 只有甲○○ 偶而送點滷肉、包子,幫助孩子的營養。案發的1 07年,甲○○ 去探視時,只有帶老大出去,至於老二老三只 有視訊中揮揮手,因為B女帶著老二老三宅在家裡,甲○○ 有 提醒B女不能整天把孩子關在家裡。 
 ㈥由上述證人之證詞觀之,任何人觀見甲童之體型及生活情況 均可判斷出甲童有發展遲緩現象而有前往醫療院所進行早療 及復健之必要。
 ㈦B女於本院審理中解釋不帶小孩出門的原因,B女說「(從104 年搬去到事情發生的107年,這三年多妳有沒有帶小孩回娘 家,去梧棲看妳媽?)我沒有回去,我沒有帶小孩回去,我 沒有辦法帶他回去。因為我那時候的交通工具只有一台機車 ,沒有辦法帶小孩回娘家。(妳三年多有沒有帶小孩回溪湖 看阿嬤呢?)溪湖我也沒有回去。(這三年妳夫家也沒有去 、婆家也沒有去,過年也沒有去?)過年沒有。(溪湖那邊 的親戚,阿嬤會來訪問妳嗎?)他媽媽不方便。(妳婆婆三 年都沒有來過○○○路找過妳?)她只有來過一、兩次,是他 大姐帶來的。(那他有上到妳們家樓上嗎?)好像只有一次 。也才來一、兩次而已。(他的二姐有來看妳嗎?)沒有。 (妳三年也不回婆家、也不回夫家,大家往來也很少,妳三 年都去哪裡?還是都沒有去哪裡,就把小孩關在家裡?)我 就是一個人帶著三個小孩,然後有時候,前期還沒生老三的 時候,在那邊是一打二,所以有時候會在家裡樓下附近走走 。後來一打三之後,因為老三比較小,所以前期還會媽媽來 的時候,帶著他們去公園走,但是我那時候得要一顧二,比 較難顧,然後又因為老二有時候會拒絕不想出門,所以我那 時候就變成我在家顧著老二跟老三。(所以妳媽媽帶著老大



出門而已。)對,因為有時候他如果比較早的時候,會帶去 公園玩一下遊樂設施。(妳媽媽說也確實很久沒看到老二了 。)對,如果說面對面的話是比較久。(他們親自看到是比 較久以前的事情?)親自見面的話比較久,但是他們偶爾平 時也會通話、視訊。(妳媽還知道老二都在包尿布?)媽媽 知道。(所以她就說妳怎麼五歲還給他包尿布是嗎?)對, 但是媽媽不知道他早產,他比較慢。」(本院卷第423頁以 下),所以三年多來,被告B女大部分時間都與孩子宅在套 房裡,不去夫家、不去婆家、過年也不出去,在106年老三 出生之前還可以帶老大老二(甲童)出門,但106年老三 出生後,只有娘家媽媽來訪時帶老大去公園走走,B女依然 與老二老三宅在家裡,不帶小孩出去活動。被告B女在法院 聲押訊問時陳述「(問:甲童有多久沒有外出玩耍?)如果不 算看醫生,快一年」(見原審107年度聲羈字第964號卷), 相驗照片看到甲童的腿部骨瘦如柴,大腿、小腿上沒有肉。 而人體上最大的肌肉是大腿,人類站立行走跑跳,主要靠大 腿肌肉力量,小腿肌肉次之。人越是不行走,肌肉越萎縮。 甲童一整年沒有出門,社工來訪觀察也說甲童扶著旁邊走幾 步路就會跌倒,4歲多都走不穩了,更不能跑、不能跳,大 腿小腿都退化到沒有肌肉之慘況。    
 ㈧且甲童於死亡後經法醫師曾柏元對其解剖觀察結果認其體形 痩小,營養狀況不良,發育遲緩,全身臟器重量偏輕等情, 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暨鑑定報告書在卷足參(見偵3442 4卷第405頁)。
 ㈨綜上以觀,顯見被告二人甚少帶同甲童與親友互動,且在照 顧3名幼童時,對不同孩子間作出差別待遇,老大可以送給 外公外婆去帶,外公外婆週末都把老大帶去梧棲同住,甲童 在家中未能獲得其生長、發育所需之必要照護。長短腳走路 不平穩,這是可以透過特製鞋子克服的,不是將孩子關在家 裡,他就會克服一切問題的。
六、A男、B女之不願意節省冷氣、上網、觀賞電視節目等休閒娛 樂活動開銷,卻省了孩子醫藥費用:
 ㈠104年9月25日起承租○○○路小套房(偵34424卷第29頁)月租 新臺幣7500元。104年10月5日至107年10月25日申請中華電 信04-22***711門號,並有申請網路42Y24*4*6(偵34424卷 第220頁)。04-22***711門號與網路42Y24*4*6是合併費用 ,從104年10月到107年11月案發為止,每個月都有1000元以 上費用,107年8、9、10月份是1406元、1206元、1206元,1 07年11月拆機是3952元(本院卷第245-247頁),所以每個 月網路加市內電話最低消費是1000元以上,案發前三個月網



路用得比較多。B女在家也玩手機遊戲「影刃傳說」(見本 院手機鑑定資料卷二第113頁)。
 ㈡A男、B女承租小套房,裝設有線電視,依據群健有線電視( 股)有限公司107年12月3日群總字(107)第605號函所附被 告二人住處之有線電視費用,每個月550元,106年12月26日 超商繳款1650元、107年3月21日超商繳款1650元、107年5月 20日超商繳款1650元、107年8月28日繳款1650元(見相卷第 271至272頁)。如果不看有線電視,關在家裡也是很無聊的 。
 ㈢A男、B女承租小套房,電費自付,依據107年2月收據2492元 、107年4月收據3353元、107年6月份收據9181元、107年8份 收據1萬5885元、107年10月份收據1萬5103元(以上見台電 公司函覆資料,相卷第275頁)。應該是6、7、8、9月夏天 時每天冷氣開了24小時,才會有上萬元電費支出。 ㈣A男、B女於000年0月生了三男之後,依據B女之中華郵政帳戶 明細記載(見相卷第264-269頁),有下列社會福利收入:10 6年6月29日有國民年金給付3萬6564元、106年7月至107年8 月,每個月底都有「沙鹿區公所」六月育兒津貼2500元匯入 。從107年9月、10月底都有領到調高後之育兒津貼為3500元 。其中B女另於107年8月1日申請沙鹿區公所緊急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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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