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2年度,962號
TCHM,112,上易,96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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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品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4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
266號、111年度偵字第20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劉品鋅與乙○○原為男女朋友,並育有1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劉品鋅於民國00 0年0月00日下午4時至5時20分許,在乙○○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號工廠(下稱上址工廠)大門口,因乙○○另行結交甲○○ 為女友而心生不滿,與乙○○發生爭執,劉品鋅竟基於傷害乙 ○○之犯意,徒手毆打乙○○之頭臉部,並拉扯乙○○之斜背包, 經乙○○表示進辦公室商談後,劉品鋅隨乙○○進入上址工廠辦 公室內,因見甲○○持手機錄影蒐證而心生不滿,另基於傷害 甲○○之犯意,徒手毆打甲○○之頭部,並與甲○○發生拉扯,見 乙○○阻擋雙方拉扯,劉品鋅即承前傷害犯意,繼續毆打乙○○ 及甲○○,於甲○○倒地後仍持續以腳踹甲○○之身體,致乙○○受 有右側頭皮擦挫傷、雙側手肘挫傷、腦震盪症候群、雙側膝 部挫傷、左側下胸壁挫傷等傷害;甲○○受有右側眼瞼及眼周 圍挫傷合併1公分及3×1公分瘀青、右臂挫傷合併6×6公分瘀 青、右上臂4×4公分瘀青、右手肘2公分擦傷、右手2×1公分 瘀青、右小指1公分擦傷、左大腿6公分擦傷、右足輕微擦傷 、左足2公分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委任張蓁騏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乙○○委任 蕭棋云律師、廖孟意律師、彭彥植律師訴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



劉品鋅(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 供述證據,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原審卷第133 頁、本院卷第6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  ,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雖坦承於前開時、地因感情問題與乙○○發生爭執,有徒 手毆打乙○○臉頰,並與甲○○發生拉扯之事實,但否認有傷害 乙○○、甲○○之犯行,辯稱:一開始遇到乙○○的時候,我並沒 有毆打他臉部及頭部,我只有打了他一巴掌,我也沒有拉扯 他的背包,我承認我自己情緒管控不好,遇到這樣的狀況, 心理不舒服,甲○○拿手機蒐證,我請她不要繼續錄影,後來 她繼續錄影,我才走過去揮手把她手機撥掉,因為撥掉當下 她不高興,她就過來拉我頭髮,我也拉住她的頭髮,後來乙 ○○衝過來,擋在我們2人中間,拉住甲○○的手,乙○○的傷為 何會這樣,我真的不清楚,甲○○的受傷是否全部我造成的, 我也不確定,當時甲○○有拉我頭髮也有踢我,我是正當防衛 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因感情問題與告訴人乙○○ 、甲○○(下稱告訴人2人)發生爭執,而徒手毆打告訴人乙○○ 臉頰,並與告訴人甲○○發生拉扯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乙○○ 於原審及本院另案民事審理中、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 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詳見後述理由㈡),以及告訴人甲○ ○提出之現場錄影翻拍照片(110核交3598卷第15至19頁)可參 ,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⒈證人即告訴人乙○○①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叫我打開 工廠鐵門,開門後就毆打我的頭臉部,拉扯我的斜背包  ,我有向被告表示進辦公室再談,被告跟我進辦公室後,甲 ○○持手機錄影,被告就衝去搶手機並發生衝突,我過去阻擋 ,就遭被告毆打,甲○○受傷是在扭打過程中造成的,我頭部 的傷確定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一開始是徒手毆打我的頭臉部 ,之後又拉扯我的斜背包,當時甲○○在旁邊,我的斜背包遭 被告拉斷,進到辦公室後,因為甲○○持手機錄影,被告衝過 去甲○○那邊要搶手機,並徒手毆打甲○○,我見狀趕快過去阻 擋,被告和甲○○發生拉扯扭打,因為我阻擋是擋在他們2人 中間,所以被告就連我一起打,之後甲○○倒地,被告有用腳 踹甲○○等語(原審卷第256至268、271至274頁);②於本院另



案民事準備程序中具結證稱:當天是甲○○開車載我到外埔工 廠,在路上被告打電話給我,質問我怎麼可以坐甲○○的車, 我跟甲○○到工廠之後,被告也趕到工廠,並要求我開門,我 把門打開,被告一進入就在門口開始打我臉頰,因為她不滿 我跟甲○○在一起,然後我要跑到辦公室,被告追過來拉住我 的斜背包,接著打我臉頰及頸部,因為有工人在裡面工作, 我說要等工人下班不然很難看,被告才停下來,後來我進去 辦公室,坐著與被告說話,甲○○在旁邊用手機錄影,被告就 衝過去搶手機,兩個人接著打起來,我看到衝突趕快過去要 隔開他們兩個,因為隔開過程中我是抱住甲○○,被告本來要 打甲○○就變成一直打我,當時甲○○已經被打得快要倒地,我 所受的傷害是被告造成的,甲○○當天並沒有毆打我等語(原 審卷第216至220頁)。⒉證人即告訴人甲○○①於110年7月20日 警詢中證稱
  :剛開始是乙○○與被告有口角爭執,我在旁邊錄影,被告看 見我在錄影,就走過來搶我手機,並動手打我,又抓住我的 手且抓著我的頭髮,動手打我的臉、頭部,之後乙○○過來制 止,擋在我們中間,但被告仍抓著我的頭髮不放,然後我就 摔倒在地,被告便用腳踹我以及繼續動手打我等語(110偵37 266卷第36頁);②於110年8月25日警詢中證稱:我與被告是 在乙○○的工廠辦公室發生衝突,乙○○打開工廠鐵門讓被告 進來時,被告就直接打乙○○的臉,接下來我們3人走進去辦 公室,被告與乙○○發生口角爭執,我在旁邊用手機錄影,被 告就衝過來搶我手機,她撥掉我手機時,順手就直接毆打我 ,我來不及反應,乙○○過來將我們雙方隔開
  ,乙○○將我整個人環抱住,在推擠過程中,我跌倒在地,被 告就用手打我及用腳踹我等語(110偵37266卷第40至41頁); ③於偵訊中證稱:當時我載乙○○到他工廠,被告有先打電話 給乙○○,在電話中得知我跟乙○○在一起,我們到了工廠過幾 分鐘後,被告就到了,被告要求乙○○開門讓她進來,被告一 進來就開始徒手攻擊乙○○的臉部及頭部,我沒有上前,我就 到辦公室內,乙○○請被告進辦公室再談,後來被告和乙○○就 在辦公室起口角爭執,我在一旁拿手機錄影,被告就走上前 把我的手機撥掉,我的手機掉在地上,我來不及反應,被告 就徒手打我的臉還有頭,也有抓我的衣服及頭髮,乙○○上前 把我拉住護著我,要把我和被告隔開,被告就攻擊乙○○的頭 部,也有用腳踹我等語(110偵37266卷第168頁);④於原審審 理中具結證稱:我開車搭載乙○○前往工廠,在車上時,乙○○ 接到被告電話,被告得知乙○○與我在一起,乙○○和我抵達工 廠後數分鐘,被告也抵達工廠,並要求乙○○開門,乙○○開門



後,被告就直接打乙○○的頭臉部,後來我走進辦公室,乙○○ 叫被告進辦公室談,被告與乙○○在辦公室內發生口角爭執, 我在旁邊持手機錄影,被告過來把我的手機撥掉並動手毆打 我的頭部及身體,也有拉扯我,因為拉扯推擠導致我倒地, 被告有用腳踹我的頭部及身體,乙○○過來阻擋,乙○○在阻擋 過程中也有遭被告毆打頭臉部等語(原審卷第134至136、140 至145頁)。告訴人2人歷次證述情節互核相符,且其2人均於 案發後3小時左右(即同日晚間8時28分許)即至林新醫院急診 就醫,經醫師診斷告訴人乙○○受有右側頭皮擦挫傷、雙側手 肘挫傷、腦震盪症候群、雙側膝部挫傷、左側下胸壁挫傷等 傷害;告訴人甲○○受有右側眼瞼及眼周圍挫傷合併1公分及3 ×1公分瘀青、右臂挫傷合併6×6公分瘀青、右上臂4×4公分瘀 青、右手肘2公分擦傷、右手2×1公分瘀青、右小指1公分擦 傷、左大腿6公分擦傷、右足輕微擦傷、左足2公分擦傷等傷 害,有告訴人乙○○之林新醫院110年7月17日第22994號診斷 證明書(111偵2060卷第27頁)、告訴人甲○○之林新醫院110年 7月17日第22995號診斷證明書(110偵37266卷第49頁)為憑, 且告訴人2人經診斷所受上開傷勢部位,核與被告自承與告 訴人甲○○發生拉扯、告訴人2人證述遭被告傷害過程中可能 導致受傷之身體位置及傷勢結果相當,足見告訴人2人證述 內容非屬虛構,堪認被告確有實施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犯行 ,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該等傷勢無訛。被告僅承認有打告訴 人乙○○一巴掌及有與告訴人甲○○互相拉扯,辯稱不知道告訴 人2人為何受傷云云,為卸責之詞,無可憑採。 ㈢被告就傷害告訴人甲○○部分,雖辯稱是出於正當防衛云云  。惟按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須具有現在不法侵 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 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始足成立。互毆係互為攻擊之 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若非 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 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4649號判決要旨)。本案經原審勘驗告訴人甲○ ○提出之手機錄影檔案(內容詳附件㈡⒈),在告訴人甲○○並無 任何出手傷害行為、僅持手機朝向被告錄影之際,被告即衝 向告訴人甲○○並撥掉其手機;隨後亦係被告先出手與告訴人 甲○○拉扯、推擠,並對告訴人甲○○拳打腳踢等情,業經本院 認定如前,可見被告當時並未遭受不法之侵害
  ,自無實施防衛行為之正當理由。且被告係因告訴人乙○○另 行結交告訴人甲○○為女友而心生不滿,已如前述,被告於行 為前對告訴人甲○○已懷有憤恨,其撥掉告訴人甲○○手機後對



其毆打、拉扯、推擠、踢踹,顯均係出於傷害告訴人甲○○之 犯意所為,縱使告訴人甲○○在遭被告傷害過程中亦有互相拉 扯及推擠之舉動,因被告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要無主張 正當防衛之餘地。
 ㈣被告雖於原審提出其與告訴人乙○○案發後之對話錄音光碟  ,然經原審勘驗結果(內容詳附件㈠),該等對話錄音並非完 整之對話內容,僅係節錄被告與告訴人乙○○間之部分對話內 容,是否可斷章取義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已非無疑。再者 ,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對話中(附件㈠⒋),被告亦不否認有與 告訴人甲○○發生互毆,只是賭氣或挖苦表示「對啦  ,不能講互毆咩,都是我動手打她的咩,她都沒有還手咩, 對不對」。又告訴人乙○○雖於對話中表示「反正被誰偷打的 不知道…」(附件㈠⒊),然當時被告與告訴人乙○○為男女朋友 關係,並育有1子,告訴人乙○○與告訴人甲○○亦為男女朋友 關係,則告訴人乙○○在與被告對談中為上開陳述,尚難排除 係因感情問題左右為難而附和被告之說詞,自不得僅以上開 對話內容即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提出 其與告訴人乙○○案發後之對話錄音光碟2片及譯文2份(本院 卷第71至83頁),然此均為案發後而非案發當時之現場錄音 ,無法反映案發當時現場狀況,且依該2份譯文內容,告訴 人乙○○皆未談及被告「未涉犯」本案傷害罪之隻字片語,況 第2份譯文中,告訴人乙○○一再表示「可不可以先休息一下 ,我現在人很不舒服」、「我先休息人真的不舒服」,而多 係由被告陳述意見及感想、告訴人乙○○簡要回應,自無從以 此推翻前述各項積極證據,逕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傷害告訴人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告訴人乙○○曾為同居男女朋 友關係,為被告與告訴人乙○○所承認,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對告訴人乙 ○○為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 規定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 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 定予以論罪科刑。核被告對告訴人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 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對告訴人2人所犯傷害罪,犯意各



別,行為可分,侵害不同之人身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㈡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曾為 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因與告訴人2人間之情感糾葛,不 思理性溝通、解決問題,率爾徒手攻擊告訴人2人,致其2人 分別受有前述傷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且 犯後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惟 考量被告犯罪手段係徒手為之,告訴人2人各自所受傷勢之 輕重,以及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現無業,之前經營公 司,未婚,與告訴人乙○○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傷害乙○○、甲○○部分各量處拘役50日、40日  ,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併定其應執行拘役80日及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原 審判決對被告犯罪之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 之證據及理由,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其科刑時審酌之前 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及所 定應執行刑皆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要無輕重失衡 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並指摘原審量刑 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強制換頁==========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10月11日勘驗筆錄㈠通話錄音光碟(檔案名稱:檔案1.M4a、檔案2.M4a、檔案3.M4a 、檔案4.M4a),勘驗結果如下:
⒈檔案名稱「檔案1.M4a.MOV」:
 【00:00:22】至【00:01:14】 乙○○:人家跟○○講說他說要報警阿,報警又怎麼樣,報警要怎



樣啦,他會怕嗎,那種情形就是不會怕啦,有什麼好怕的,對 不對,難道沒有打?東西搶來,拿的到東西,還在怪我說什麼 他拿的到東西,我說你為什麼東西,你為什麼拿攻擊性的武 器,人家自衛不對嗎,對不對,我有講錯嗎,什麼人什麼人先 動手的是怎麼樣,互毆什麼小,那跟警察在那邊說有什麼用。 【00:03:19】至【00:04:29】 乙○○:你知道那天我有多慘嗎,我快死了,有必要這樣嗎,那 我的地方欵,對不對,在比狂的哦比狠的哦,對不對,你知道 甲○○說什麼嗎,你那天給我擋三小,說我擋他啦,我應該不要 擋他。
 劉品鋅:是阿,早上我也跟你講了,你應該不要擋他啦。 乙○○:對不對,都拿攻擊性武器的東西,再來跟我說什麼,我 說你我那天就跟他說,你一直動我那隻鐵鍬是要做什麼,你是 不知道那支鐵鍬不能動嗎,阿拿得到就好了,不然我要怎麼樣 ,要被處理哦,講三小,只有你會哦。
 劉品鋅:那是一走進來,我在跟你講話,他就在那邊跟我說, 好,我等一下馬上處理你,結果我就轉頭問你,說你有聽到嗎 ,他說要馬上處理我,他就走進辦公室了。
⒉檔案名稱「檔案2.M4a.MOV」:
【00:00:47】至【00:02:49】 乙○○:阿也不知道被什麼小捍到啦,甲○○那天就一直講啦,你 一直抓著我的手幹麻,跟○○這樣說,在他的面前說你抓我的手 要幹嘛,還在那邊揮這件事欵,說我把他的手抓住,隨便你讓 他這樣處理就對了啦。
 劉品鋅:對,不然每次大家都隨便他處理,你常常都被他打假 的,騙鬼。
 乙○○:不是啦,你現在懂我講的意思嗎?他是跟○○講說,意思 我把他抓住啦,讓劉淑娥打啦。
 劉品鋅:呵,是哦,好委屈哦。
 乙○○:我那天有抓你嗎,我沒有阿,我頭殼頭殼右側頭殼那個 洞,我也不知道什麼人給我打的。
 劉品鋅:手上又沒有任何的東西,我的手是空的,他的手也是 空的,我不知道。
 乙○○:對阿,你們都空的,我請問我右側是有洞哦,這麼奇怪 。
 劉品鋅:難道不是在辦公室打一打,我走出來之後,你後來也 走出來,結果他去拿土鍬,還拿那個凸水泥的凸阿,你不是把 他拿起來,他把土鍬拿出來的時候,我是從地上搬一塊板,對 不對,你也給我丟掉,最後你走出來在大米旁邊的時候,你跪 在那邊,我在那邊跟你講話,不能嗎,我在跟你講話,他就出



嘴跟我說一句,你不要在那邊互互叫,我說你是在靠北三小, 互互叫的人是你啦,他的礦泉水就丟過來了啦,所以是每次誰 都在挑起這樣的戰火,我知道上一次是我,因為我把桌上的東 西撥掉,我承認,不過是他的掃帚先過來揮我。⒊檔案名稱「檔案3.M4a.MOV」:
【00:00:49】至【00:03:21】 劉品鋅: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當下你在車上講那通電話的時候, 你的精神狀態跟語氣,是還蠻不錯的。
 乙○○:你想太多了,我可以斬釘截鐵告訴你很嚴重,我跟你講 我比你還嚴重,我可以跟你講坦白跟你講,我跟你講正經的啦 ,我也老實跟你說啦,那一個晚上本來醫生叫我要打針的啦, 要留觀的啦,我有照X光片的啦,本來我說我不要啦,我要回 我家,因為我爸生病啦,不然醫生也不願,我自己簽那個切結 書出院的啦,不然怎麼辦,醫生也不讓我出院阿。 劉品鋅:哦。
 乙○○:你在那懷疑,我跟你講我頭是腫的好不好,都不曉得到 底是被什麼東西敲到也不知道阿,對不對。
 劉品鋅:恩。
 乙○○:現在都各說各話阿,到底是被什麼東西敲到阿,手機嗎 ?不知道,我跟你講這有痛哦,整個腫起來哦,而且是非常嚴 重哦。
 劉品鋅:這就真的不知道了,因為當下我有跟你說過,他手上 沒東西,我手上沒東酉,你攔在我們兩個人的中間。 乙○○:我不知道阿。
 劉品鋅:就像529那天也是這樣啊。
 乙○○:反正被誰偷打的不知道,我還照X光片勒,醫生還給我 照X光片,他跟我講說,你這種狀況要住院了哦,我就說可不 可以不要住院阿、我說我家人人不舒服怎麼樣,他就說那你要 寫切結書就對了,是自己跟我們這裡沒有關係。 【00:04:10】至【00:05:10】 乙○○:3天內如果有嘔吐有什麼碗糕小之類的,就再回去醫院 ,趕緊回去醫院阿,去那間看是因為那間人比較少,我本來想 說要不然澄清也可以,後來想說如果要去澄清不然就去去那個 什麼林新就好,我就跟○○這樣講,因為中國真的人很多我講真 的,人這麼多啊,聯安就不用講了。
 劉品鋅:恩,好啊,對不起。
 乙○○:什麼對不起,這種事情有什麼好對不起的,神經病哦。 劉品鋅:有阿。
 乙○○:兇手又不是你。
 劉品鋅:我有猜疑到,我有我有猜疑這樣子的一個行為。



 乙○○:不用猜疑啦,我跟你講真的你猜疑是正確的,只是我跟 你講不用猜疑。
⒋檔案名稱「檔案4.M4a.MOV」:
【00:01:48】至【00:05:35】 乙○○:她禮拜二去報警,對不對,她就跟我講叫我這件事情不 要跟妳講。
 劉品鋅:你沒講啊,是我問你的阿。
 乙○○:沒講啊,我講這個幹嘛,妳說我講怎樣,像妳講的告就 告有什麼,做筆錄而已有什麼,請問她什麼叫事實,對不對, 還是說她要教我怎麼說怎麼說怎麼說,應該不用吧,對不對, 我再跟妳講一個最簡單的啦,對不對,她那天那天本來不會算 了,打電話給我啦。也是很積極還趕著硬趕著要去做筆錄,你 千萬不要跟警察講說兩個人互毆,什麼叫做兩個人互毆,我就 說事實就是互毆有什麼,哪裡不對,我問妳就好,不是互毆嗎 ,這樣有清楚了嗎,不可以跟警察講互毆。
 劉品鋅:對啦,不能講互毆咩,都是我動手打她的咩,她都沒 有還手咩,對不對。
乙○○:是不是,那現場不是互毆嗎,我不是去勸架而已嗎,妳 給人家攝影,對不對,講一句難聽的,跟妳上次5月份的行為 有什麼,只想告人家,是要告人家什麼啦,還在那邊衍伸說我 有挺她沒挺她,不然是做偽證,我會記那麼多嗎,請問一下妳 還記得那天我怎麼受傷的,妳記得嗎,問她律師,自己就去問 她律師,她律師就說,對,這樣子話可以延伸到外面來,可以 告得成,就告得成嘛,對不對,去告得成給我看看阿,我不要 作證可以嗎,騙鬼。她還以為說我跟妳互告的什麼損害賠償那 件妳聽得懂嗎?我一定要她去做證,不用,我跟妳說,她不去 法院也不行啦,為什麼,電話她打的啦,報警誰報的,她報的 啦,通聯記錄有嗎,是白目還是耗呆,現在還在跟我刁,刁怎 樣,刁我一定要…我要靠她出庭是嗎,妳電話去打電話報警, 妳就死了,妳像現在警察局叫你去做筆錄,妳可以隨妳怎麼說 ,死無對證啦,大家就怕人揮而已,她這有辦法揮喔,揮給我 看啦。
㈡告訴人甲○○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檔案名稱:000000000.591949 .mp4、000000000.381204.mp4)⒈檔案名稱:「000000000.591949.mp4」: 【00:00:01】至【00:00:03】(攝影畫面朝下,拍攝地面) 劉品梓:你不用在那裡錄音啦。
 【00:00:04】至【00:00:55】(畫面轉向前方,畫面左側 坐在椅子上之男子為乙○○,畫面右側站立雙手抱胸之女子為劉 品鋅)




 劉品鋅:(劉品鋅左手指向甲○○)你錄甚麼他嘛自己坐,這樣 可以嗎
 乙○○:這我就講過了。
 劉品鋅:講過什麼。
 乙○○:對呀,已經說過了嘛。
 劉品鋅:已經說過什麼咩。
 乙○○:嗯。你就趁這沒攝影器材、什麼都沒有你才來的嘛。劉 品鋅:你說這什麼話。
 乙○○:對嘛。
 劉品鋅:(劉品鋅左手指向畫面右側)你攝影器材已經整個禮 拜都沒有了,我有來過嗎?
 乙○○:對呀。
 劉品鋅:(劉品鋅左手指甲○○)她來這裡整個禮拜,我都沒有 來。
 乙○○:那為什麼剛剛在電話中要說我什麼很厲害的話。 劉品鋅:沒有嗎?我才把你丟下車耶,你還傳個訊息給我。 【00:00:55】至【00:01:04】(劉品鋅轉頭從皮包内拿出 手機)
 劉品鋅:…330萬。
 乙○○:我可以自己…。
 【00:01:05】至【00:01:06】(劉品鋅快步走向甲○○,畫 面快速轉至左下後影片結束)
⒉檔案名稱:「000000000.381204.mp4」: 【00:00:00】至【00:00:35】(畫面左側站立之女子為劉 品鋅、畫面右側坐於地面之男子為乙○○)
 乙○○:跟你說你今天講的我都明瞭了咩。
 劉品鋅:明瞭什麼嘛?
 乙○○:對不對。
 劉品鋅:對不對什麼?
 乙○○:你明明就很清楚。
 劉品鋅:很清楚什麼咩?(劉品鋅右手指向乙○○) 劉品鋅:很清楚的就是那330萬,我已經給你借到了,你今天 這樣,對嗎?
 劉品鋅:…把匯錢給你,等下馬上拍照給你看,別說我在說大 話。
 乙○○:不用啦。(乙○○從地上爬起來,向右走至畫面外)劉品鋅 :我當然知道不用了啊,對不對。
 乙○○:沒拍啦。
 劉品鋅:我當然知道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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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