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633號
TPHV,112,聲,633,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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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陳瑞娟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信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
112年度重上字第3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四八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48號請求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之當事人,其以為瞭解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符合當事 人本人到庭所為陳述之真意,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上字 第348號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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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