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1327號
TPHV,111,上,1327,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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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鄭家興
鄭醇理
鄭安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富三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327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肆仟柒 佰玖拾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 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 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 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 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66 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 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 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其對於祭祀公業權利,則訴訟標的之 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 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 ,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權利,該訴 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



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7日所為111 年度上字第132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 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 祭祀公業鄭良卿(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經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 廢棄改判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就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又被上訴人起訴時系爭祭祀公業財產有如附表所示10筆土地 【按起訴時即109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5717萬7620元】、定存及活期存款7214萬1052元(見本 院卷一第505頁),總計1億2931萬8672元(計算式:5717萬 7620元+7214萬1052元=1億2931萬8672元),有系爭祭祀公 業財產清冊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清冊及系爭祭祀 公業112年1月31日陳報狀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03-123頁、 本院卷一第463、501-50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一第578頁)。次查,上訴人所占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 比例為1/54(鄭良卿長男鄭克反房份為3分之1,鄭克反三男 鄭承吉房份為9分之1,鄭承吉次男鄭孫程房份為18分之1, 鄭孫程三男鄭文得房份為54分之1,上訴人為鄭文得房份下 之全部派下員),有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在卷可佐 (見原審卷一第43-55頁),參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萬4790元(計算式:1億2931萬8672元 ×1/54=239萬479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認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附表:
編號 縣市地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核定價額 1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4小段 33 30 19萬8000元 594萬元 2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4小段 34 5 19萬8000元 99萬元 3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4小段 35 5 19萬8000元 99萬元 4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4小段 36 52 19萬8000元 1029萬6000元 5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4小段 37 95 19萬8000元 1881萬元 6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4小段 38 10 19萬8000元 198萬元 7 新北市文山區頭廷段2小段 453-2 1 3萬6300元 3萬6300元 8 新北市文山區頭廷段2小段 455 33 7萬5880元 250萬4040元 9 新北市文山區頭廷段2小段 456 192 7萬5880元 1456萬8960元 10 新北市文山區頭廷段2小段 457 14 7萬5880元 106萬2320元 10筆土地合計:5717萬7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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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