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2年度,525號
TPHM,112,聲再,52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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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5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佳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
度上訴字第3883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
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79號),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佳翰(下稱聲請人 )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案件審理時未能提供正確 之槍枝上游、在場證人年籍資料,方遭判決上訴駁回。茲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因發現新事實聲 請再審。日前已經透過在外友人盧彥甫查得正確之槍枝上游 為戴維祥(綽號小冒)、瘋狗。聲請人向戴維祥、瘋狗購買 兩次槍彈,第一次購買時間為107年年底至000年0月間,在 新竹市約客汽車旅館,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購買霰彈槍 1把子彈100顆,第二次為000年0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學 會KTV包廂內,以30萬元購買手槍6把(克拉克19型1把、克 拉克27型1把、土耳其914型4把)及100發子彈,兩次購買時 陳清建均在場。陳清建戴維祥小弟,雖然陳清建為敵性 證人,但聲請人認為應傳喚目前在臺南監獄服刑的陳清建訊 問。是請求准予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 益,得聲請再審;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 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 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不以該事證於事實審 法院判決前已存在為限,縱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 實、證據,亦屬之。惟須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 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為足以動 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



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倘未具備 上開要件,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抗字第23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 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從 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 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 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無 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係以 聲請人警詢、偵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370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 第17-3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 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0 年12月6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9645號函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03-111頁),並有扣案如附表 一至四所示之物可資為佐,足認聲請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雖聲請人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另辯以:槍枝係向 胡明仁吳庭瑋(偉)購買云云,然以聲請人於警詢業已清 楚陳述製造過程,而就其後供稱之「向胡明仁吳庭瑋(偉 )購買」,係於案發後1年多始翻異前詞、又未提供任何資 料可供傳喚調查、更與先前供述之來源迥異等證據綜合判斷 ,詳述其認定聲請人事後另改辯之「向胡明仁吳庭瑋(偉 )購買」不可採信,是原審業已詳述犯罪所憑之依據及證據 取捨之理由,且就聲請人之辯解詳予指駁,另關於本件聲請 人並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等節,亦具體論析明確,業經本院調卷(電子卷證)查閱明 確。
 ㈡聲請意旨雖以:本件槍枝係向戴維祥(綽號小冒)、瘋狗購 買所得云云,應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 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顯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因而提 起本件再審云云,惟查:
  1.就槍枝購買乙節,聲請人⑴初於警詢、偵查中陳稱:3年前 在網站上向多名不同網友所購買,購買之賣家帳號都忘記 了,有購買槍枝主體(槍機、槍管、撞針、彈匣模擬彈) 、製作槍枝主體零件所需的工具、子彈材料等物品,並在 其上開戶籍地,自行研究改裝而成事實欄一所示之槍彈,



扣案物中之電鑽用來鑽通槍管阻鐵、子彈半成品用來 裝飾彈加工製作(以電鑽將裝飾彈阻鐵打通,再填入底火 、火藥跟彈頭即可正常擊發),扣到之仿克拉克27型改造 手槍(含彈匣)、霰彈槍(缺撞針)、仿土耳其914型改造手 槍半成品,是購買材料改造組裝,槍管原料就是使用工具 改造製作而成的,改造工具箱用來改造槍枝、子彈所需 的工具,都是拿鐵釘替代撞針,警方現場勘驗查扣之霰彈 槍内裝有霰彈槍子彈,該霰彈裝上撞針後即可正常擊發, 放大鏡及固定夾都是用來製作槍枝輔助使用,刨刀是用來 修飾槍枝槍身使用等語(見偵字卷第8-12、78-80頁), 聲請人就其如何在拍賣網路上購買槍枝主體(槍機、槍管 、撞針、彈匣模擬彈)及製作槍枝主體零件所需的工具 、子彈材料,再如何利用附表三所示之改造工具零件自行 研究改裝製造槍彈等情節,均已詳實供述在卷。且於第一 審審理時亦坦承有製造槍枝之犯行(見重訴字卷第73、16 2頁);⑵然於第二審審理中始否認製造槍枝,並由其辯護 人具狀陳述:槍枝係於107年間,向胡明仁(居住三重,5 0多年次)、吳庭瑋(偉)(綽號瘋狗,約80年次)購買 槍枝2枝,劉進雄(僅知本名),上開所指三人無其他資 料可供傳喚等情,有該聲請調查證據狀、刑事上訴理由㈠ 狀在卷可查(見上訴字卷第143-145、158-159頁);⑶於 本院再審程序則又稱:向戴維祥、瘋狗購買兩次槍彈,第 一次購買時間為107年年底至000年0月間,在新竹市約客 汽車旅館,以10萬元購買霰彈槍1把、子彈100顆,第二次 為000年0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同學會KTV包廂內,以30 萬元購買手槍6把(克拉克19型1把、克拉克27型1把、土 耳其914型4把)及100發子彈,兩次購買時陳清建均在場 等語(見聲再字卷第98-99頁);是聲請人就其槍枝來源 乙節,購買時間、地點、次數、對象、購得物品、在場人 等,均無一相同,實難憑採。
  2.經就扣案物品與聲請人於再審程序中所指之槍枝來源乙節 相比對,聲請人雖稱:槍枝購得時,出售前業經試射,買 來就具有殺傷力等語(見聲再字卷第100頁),然互核其 所稱購得內容,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槍枝,固與聲 請人所指購得之槍枝型號相符,惟或無法鑑驗、或缺撞針 等重要零件、或僅為半成品等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 1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4、103-106頁反面)在卷可稽, 是就聲請人所稱之購買情節,其購得之物品亦多屬「不具 殺傷力」之槍枝,而與聲請人於警詢、偵查、第一審中供



述購得槍枝主體後進行改造之情節相符。
  3.雖聲請人聲請傳喚陳清建以證明購買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情 節,然聲請人無法具體說明何以陳清建得以證明「購得之 槍枝本即具殺傷力、並非改造」乙節,僅稱:陳清建係戴 維祥之小弟,槍枝交易時在場,瘋狗、戴維祥賣出前一定 經過試射等語(見聲再字卷第100頁),而陳清建並無專 業鑑定能力,實難認其於交易現場目視、觀覽即可辨得殺 傷力之有無,是縱使陳清建於交易過程在場目睹,亦無法 推翻原審認定聲請人「購得槍枝主體後方進行改造」之事 實,而無法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
  4.聲請人所舉之事實、證據,非顯然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 決而應另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判決, 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不足為 聲請再審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泛以上情並以上揭證據資料為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核屬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一:(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情形 1 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一,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2個彈匣),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二,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槍管上具孔洞跟溝槽,經裝填適用子彈試射,測得彈頭單位面積動能為25.2焦耳/平方公分,認具殺傷力。
附表二:(已著手改造而尚未完成「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情形 1 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事警察局110年11月26日刑鑑字第1108010361號鑑定書編號三,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27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雖不排除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惟考量試射安全,依現狀,無法鑑驗。 2 霰彈槍半成品(缺撞針)1枝 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 3 仿土耳其2914造型操作槍半成品1枝 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
附表三:(改造工具與零件)
編號 扣押物品 1 電鑽1台 2 鑽頭1批 3 底火3包 4 黑火藥1罐 5 砂紙2包 6 改造槍枝工具1批 7 槍枝半成品1批 8 改槍工具箱1盒 9 比例尺1支 10 滑套2個 11 放大鏡1個 12 固定夾1個 13 鑽頭1組(6支) 14 刨刀1組 15 槍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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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