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118號
TPHM,112,聲保,1118,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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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EO TIAN FU(中文名:張佃福,馬來西亞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EO TIAN F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O TIAN F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921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 00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保安處 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 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在本件審究範圍, 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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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