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197號
TPHM,111,侵上訴,19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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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明清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
侵訴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10號、第5611號、第5612
號、第5613號、第5614號、第56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童明清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童明清為址設新竹市○○路(地址詳卷) 之「無極直轄全真堂」(下稱全真堂)堂主,代號3347-106 090號女子、代號3347-106091號女子、代號3347-106102號 女子(真實姓年籍均詳卷,以下依序稱甲女、乙女己女 )為全真堂內之鸞下生,代號3347-106094號女子(真實姓年籍詳卷,下稱丙女)為全真堂內之義工,代號3347-106 098號女子、代號3347-106101號女子(真實姓年籍均詳卷 ,以下依序稱丁女、戊女)為全真堂內之員工。被告竟基於 強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0年4月至6月間某日白天,在新竹市○○路之禪房內, 向甲女告知其被沖煞,需要立即靈療,致甲女感到懼怕而信 以為真,被告遂以為甲女靈療為由,以手觸摸甲女之胸部、 乳房與生殖器,並以其生殖器碰觸甲女之屁股(時間約半小 時),藉此壓抑、剝奪甲女之性自主權,違反甲女意願,對 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2號)。 ㈡於96年某日14、15時許,在新竹市○○路之堂主休息室內,向 乙女告知其胸部有黑影,而要立即靈療,致乙女感到懼怕而 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乙女靈療為由,以手伸進乙女內衣內 而觸摸其胸部(時間約6甲7分鐘),藉此壓抑、剝奪乙女之 性自主權,違反乙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 第5611號)。
㈢於103年1月初之某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之佛堂內, 向丙女告知神明指示要其當乩身,而需要訓乩,致丙女信以 為真,被告遂以為丙女訓乩為由,以手抖動之方式觸摸丙女



胸部(整個過程約半小時至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丙 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丙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 偵字第5610號)。
㈣於103年1月中旬某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之佛堂內, 再次向丙女需要訓乩,致丙女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丙女訓 乩為由,以手抖動之方式觸摸丙女胸部(整個過程約半小 時至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丙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丙女 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0號)。 ㈤於103年2月初某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之佛堂內,再 次向丙女表示需要訓乩,致丙女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丙女 訓乩為由,以手抖動之方式觸摸丙女胸部(整個過程約半 小時至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丙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丙 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0號)。 ㈥於96年某日18時許,在新竹市○○路之佛堂內,向丁女告知其 身上有煞氣,而要除煞否則會越來越嚴重而救不了,致丁女 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丁女除煞為由,從後面抱 住丁女,以手觸摸與抓、按丁女胸部,並以手碰觸丁女之 生殖器(整個過程約3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丁女之性自 主權,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 3號)。
㈦於99年某日14至15時許,在新竹市○○路之佛堂內,再次向丁 女告知其身上有煞氣,而要除煞,致丁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 真,被告遂以為丁女除煞為由,以手碰觸丁女胸部與生殖 器(整個過程約1小時),藉此壓抑、剝奪丁女之性自主權 ,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3號 )。
㈧於000年0月間某日8時許,在新竹市○○路之禪房內,再次向丁 女告知其身上有煞氣,而要除煞,致丁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 真,被告遂以為丁女除煞為由,從後面抱住丁女,以手觸摸 丁女胸部後,將丁女之大腿扳開,以手觸摸丁女之生殖器 ,而後趴在丁女之背上抖動,藉此壓抑、剝奪丁女之性自主 權,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3 號)。
㈨於101年至102年間某日13時至14時許,在新竹市○○路之堂主 休息室內,再次向丁女告知其身上有煞氣,而要除煞,致丁 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丁女除煞為由,從後面 抱住丁女,以手觸摸丁女胸部後,將丁女之大腿扳開,以 手觸摸丁女之生殖器(整個過程約1小時),藉此壓抑、剝 奪丁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 年度偵字第5613號)。




㈩於106年5月至6月間某日14時至15時許,在新竹市○○街之新佛 堂內(地址詳卷),再次向丁女告知其身上有煞氣,而要除 煞不然會越來越嚴重,致丁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被告遂 以為丁女除煞為由,從後面抱住丁女,以手觸摸丁女胸部 與生殖器,而後趴在丁女之背上抖動(整個過程約1小時) ,藉此壓抑、剝奪丁女之性自主權,違反丁女意願,對之為 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3號)。
於106年6月中旬某日上午,在新竹市○○街之新佛堂內,向戊 女告知其心臟不好,而要立即靈療,致戊女感到懼怕而信以 為真,被告遂以為戊女靈療為由,以手觸摸及碰戊女之胸部 (過程約30秒),藉此壓抑、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戊 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4號)。 於106年6月中旬至月底間某日16時許,在新竹市○○街之新佛 堂內,向戊女告知其身上有不好的氣,而要立即處理,致戊 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戊女處理不好的氣為由 ,以手觸摸戊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10分鐘),藉此壓抑、 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戊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 8年度偵字第5614號)。
於106年6月底至7月初某日白天,在新竹市○○街之新佛堂內, 以神佛名義向戊女告知要押乩練乩筆練神通,致戊女感到懼 怕而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戊女押乩練乩筆練神通為由,以 手觸摸戊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20至30分鐘),藉此壓抑、 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戊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 8年度偵字第5614號)。
於106年7月31日14時許,在新竹市○○街之新佛堂內,向戊女 告知其父親身體不好是因為無功無德,必須要押乩才能幫父 親延壽,致戊女感到懼怕而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戊女押乩 為父親延壽為由,以手觸摸戊女之胸部(整個過程約20至30 分鐘),藉此壓抑、剝奪戊女之性自主權,違反戊女意願, 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度偵字第5614號)。 於103年1月中旬某日19時30分許,向己女告知神明指示要其 當乩身,而需要練乩身,致己女信以為真,被告遂以為己女 練乩身為由,以手觸摸己女胸部及腰部,藉此壓抑、剝奪 己女之性自主權,違反己女意願,對之為猥褻行為(108年 度偵字第5615號)。
二、程序部分:
  按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 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



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 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甚明。經查 ,本案被告被訴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係屬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 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及 己女之身分遭揭露,爰依上開規定不予記載,而以代號為之 或遮掩之,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 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即應為無罪之判 決。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 986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證、證人即告 訴人甲女之配偶代號334-106090A號男子(真實姓年籍詳卷 ,下稱A男)、證人即丙女之配偶代號3347-106094A號男子( 真實姓年籍詳卷,下稱B男)於警詢中之證述、事發現場照 片及告訴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及己女所繪製之 現場圖等資料為其論據。至公訴意旨以尚有B男於偵查中之 證述,然遍查全卷,並無此項證據,公訴意旨所指顯有誤會 ,先予敘明。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擔任全真堂之堂主,告訴人 甲女、乙女、被害人己女為堂內之鸞下生,告訴人丙女為義 工,告訴人丁女、戊女為員工(上開6人以下合稱甲女等6人) 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甲女等6 人所稱均非事實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吿辯稱:告訴人等一方 面稱遭被告猥褻,一方面卻又主張遭猥褻之時間點後,長期 與被告共同出席諸多活動,顯違常理,渠等之說詞亦諸多矛



盾與瑕疵,且被告罹患帕金森氏症多年,行動不便,甚至一 推就倒,不可能做甲女等6人所指述之猥褻行為等語。六、經查:
 ㈠被告為全真堂堂主,告訴人甲女、乙女、被害人己女為堂內 之鸞下生,告訴人丙女為義工,告訴人丁女、戊女為員工之 ,被告與甲女等6人都認識等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 、原審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偵5610卷第5至11、30至42頁 、原審卷㈠第5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他卷第3至6、 30至32頁、偵5610卷第62至63頁、原審卷㈠第192至206頁)、 乙女(他卷第7至10、30至32頁、偵5610卷第51頁正反面、原 審卷㈠第156至175頁)、丙女(他卷第11至14、37至39頁反面 、偵5610卷第54至55頁、原審卷㈠第176至191頁)、丁女(他 卷第15至19、55至57頁反面、原審卷㈠第301至331頁)、戊女 (他卷第20至24頁反面、45至50頁、偵5610號卷第62頁反面 至63頁、原審卷㈠第225至246頁)、證人即被害己女(他卷 第25至27頁反面、62至64頁、原審卷㈠第246至255頁)於警詢 、偵查、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偵561 0卷第22至24頁、偵5611卷第20至22頁、偵5612卷第22至24 頁、偵5613卷第24至26頁)、證人甲女等6人所繪製之現場圖 (偵第5610卷第19頁、偵5611卷第17頁、偵5612卷第19頁、 偵5613卷第20至23頁、偵5614卷第20頁、偵5615卷第18頁) 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發 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2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 難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 當利益,對於被害人之陳述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除應 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陳述是 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陳述是 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 唯一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證明確與事實 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 之陳述,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9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性侵害案 件之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 他方面調查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 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 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 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 17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



陳述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 ,雖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仍須與被 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亦即,非僅祇增強被害 人人格的可相信性而已,猶須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 合判斷,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而言。且證人轉述被害人所陳關於被性侵害之事實 ,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而係聽聞自被害人所述,屬與被 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重覆性證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10號、第299號判決意旨可參 )。
 ㈢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之各項強制猥褻行為,依證人即告訴人 甲女等6人之證詞分敘如下:
 ⒈證人甲女之指證內容:
 ⑴106年11月10日警詢中證稱:100年4、5、6月左右,我當天身 體不舒服,我當時的男朋友打電話問被告,他說我被沖煞, 要我立刻到新竹給他靈療,被告帶我到5樓的男襌房,叫我 男朋友在房間外面等,房間只有我和被告2人,被告搬了2張 塑膠板凳,我坐在其中一張板凳上,他一開始像一般對信眾 靈療一樣,用手指點我的頭頂、額頭、胸部中央及肚臍部位 ,之後他坐在我背後,雙手從我背後像環抱的方式隔著衣服 抓住我的乳房,當下我嚇死了,但是我不知道該怎麼反應, 之後他又若無其事用手指點我其他部位,後來他站到我右側 ,用他的右手出力隔著褲子按我下體部位,因為他剛剛突然 摸我胸部時,我的心情還沒有平復,所以他又突然摸我下體 ,我都不知道怎麼反應,之後他又若無其事繼續一般靈療動 作,接著他坐在我的後方,手從我的後方往前方點我的各個 部位靈療,同時他的下體部位緊貼著我的屁股,我感覺有異 物感,同時我感覺碰到我屁股的異物有發熱等語(他卷第4至 5頁)。
 ⑵107年3月27日偵訊時結證稱:約100年4、5、6月的白天,在 全真堂5樓的男襌房,因為我身體不舒服,我男朋友有打電 話給被告,被告就說我被煞到,要給他靈療,被告叫我去襌 房裡面,被告把門關起來上鎖,我跟被告單獨待在襌房,我 們面對面坐在椅子上,被告開始靈療,就是摸我額頭、眉心 、胸部中央,剛開始都是正常的,後來靈療到後面就有摸胸 部,是隔著衣服摸,後來又抓住我乳房,之後又摸我下體, 也是隔著褲子摸,後來到比較後面,被告用生殖器去貼我的 屁股,我就覺得被告生殖器熱熱硬硬的,也是隔著衣服褲子 碰等語(他卷第30頁反面)。
 ⑶111年1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以:當時我已經好幾天都沒有睡



覺,我男朋友就打電話去新竹,被告說我們現在可以坐車下 來,到全真堂後,被告叫我到男禪房內,不准我男朋友進去 ,我進去後被告就把門關起來並鎖上,接下來他拿一個椅子 叫我坐下來,開始靈療,他摸我一些穴道,摸著摸著,就變 成從後方抓著我的胸部,然後也有把手放到我的陰部那邊, 後來他也有用他的性器官靠著我的後方(證人起立轉身,手 指臀部),我可以感覺到熱熱又有一點點硬硬的那種感覺等 語(原審卷㈠第192至193頁)。
 ⒉證人乙女之指證內容:
 ⑴106年11月10日警詢中證稱:當天堂主(即被告)從國外回國 ,我和其他師兄姐去接堂主回到全真堂,堂主說我的胸前有 一塊黑影,他要幫我靈療,他把我帶到全真堂6樓堂主休息 室,他把門關上並上鎖,房内只有我和他2人,他就拿2張塑 膠板凳,我就坐在其中1張板凳上,一開始他用手指點我的 頭,後來他就站到我的背後,將他的雙手從我衣服的領口伸 進我内衣裡面,碰觸我的胸部,他輕輕抓我的胸部好幾下, 當下我很害怕,想說堂主怎麼會有這樣的行為,但是平常我 都很尊敬堂主,我不敢馬上離開,他抓了我胸部約10幾分鐘 等語(他卷第8頁反面)。
 ⑵107年3月27日偵訊時結證稱:96年某日被告出國要回來,我 們去接機,到全真堂後,被告說我胸部有黑影,要幫我靈療 ,所以被告就把我帶去6樓休息室,把門關著上鎖,兩個人 坐在板凳上,一開始面對面,用手碰我的頭,再碰眉心,再 碰胸部穴位,後來靈療一陣子之後,被告就站起來站在我後 面,直接把手伸進內衣裡碰我胸部,我心跳就砰砰砰,我就 一直想怎麼會這樣,被告用手摸我胸部,有稍微在抓等語( 他卷第31頁反面)。
 ⑶111年1月10日審理時結證稱:當時被告回國時我們去機場接 他,一到全真堂時,被告就跟我說「你來,我看妳這裡黑黑 的,堂主幫你靈療」,被告就把我帶到休息室,剛開始是很 正常幫我靈療,後來就站到我後面,雙手伸到我內衣裡面去 ,當時我心臟一直跳、一直跳,我想說堂主怎麼這樣子等語 (原審卷㈠第158頁) 。
 ⒊證人丙女之指證內容:
 ⑴106年11月17日警詢中證稱:第一次是103年1月初的某個禮拜 三晚上7點半許,被告看到我就主動找我去訓乩,我坐在板 凳上,他一開始在我面前叫我眼睛閉起來,他的手先放在我 的頭上,類似像運氣一樣,後來被告看到我老公在旁邊看, 就叫我老公坐到後面去,他的手就放在我的胸前,手指4指 放在我的胸下圍,大拇指壓在我的正胸前,他的手有左右



動,大概抖1至2分鐘,之後去我的背後用手推我的背,類似 運氣,這樣的動作大概重複了5次左右;第二次也跟第一次 一樣,被告的手指4指放在我的胸下圍,大拇指壓在我的正 胸前,他的手有左右抖動,大概抖1至2分鐘,這動作大概也 有5次左右;第3次是就和前兩次一樣,他的手指4指放在我 的胸下圍,大拇指壓在我的正胸前,他的手有左右抖動,大 概抖個1至2分鐘,這動作大概也有5次左右(他卷第12至13頁 )。
 ⑵107年5月10日偵訊時結證稱:第一次是103年1月初某個星期 三晚上,被告說要訓乩,後來被告就叫我先生後面 ,我 先生就背對著我們,被告先用手碰我頭,後來手就摸在我胸 前,有碰到我胸部還有抖動,但是沒有伸進衣服裡,大概 在我胸部前抖動約1至2分鐘,抖動過程中就是有碰觸到胸部 ,之後再摸背,之後又摸頭,之後又再摸胸部,一樣抖動1 、2分鐘,大概重覆5次左右;第二次被猥褻的情形也是一樣 ,時間約103年1月中旬,時間也是晚上7點半,也是在全真 堂的六樓佛堂;第三次時間約是103年2月初,時間一樣是晚 上7點半,一樣是全真堂6樓佛堂,情形也是一樣等語(他卷 第37頁反面至38頁)。
 ⑶111年1月10日審理時結證稱:某一年的1月份,被告跟我們說 要訓乩,當時有三位,我們坐紅色的板凳,被告假借說要訓 乩,然後手就伸在我的胸口震動,在震動時手這樣撐住,一 定會摸到我的胸部,讓我覺得很不舒服,之後訓乩的第2次 也是一樣的動作,我就跟我先生說,我大概2至3次後,就沒 有再去了等語(原審卷㈠第177頁)。  
 ⒋證人丁女之指證內容:
 ⑴106年11月22日警詢中證稱:96年這次他說其他師兄的煞氣跑 到我身上,要幫我除煞,他叫我把胸罩脫下來,然後把衣服 拉上來,我的胸部是整個露出來的,他就拿一個陶瓷的碗幫 我刮背,用手拍打,他還有後面用手抱住我,用他的身體 整個壓在我身體或是把我背起來,坳我身體,過程中因為他 抱著我,所以都有觸碰到我上半身及胸部;99年這次他一樣 跟我說他看到我身上有煞氣,他要幫我除煞,他說煞氣在胸 部,他是把手隔著衣服摸我的胸部還有隔著褲子摸跟壓我 的下體,也有拍背等行為;100年這次是過完年的隔天,他 一大早還沒8點,他就打電話到我家,他跟我講他看到我身 上有煞氣,叫我到全真堂5樓男襌房等他,他要幫我除煞, 他是先從我正面環抱我,然後手在我的背上打氣,之後他叫 我轉身,他從我的後面環抱我,他的手放我的胸部上,然後 他整個人趴在我的身上抖動,他後來又隔著褲子用手靠近我



的下體,把我的兩腿扳開,趴在我背上抖動,這過程大概1 個多小時,很久;101至102年這次,他說我煞氣在後背上, 之後他叫我轉身,然後從我背後環抱我,將手放在我的胸部 上,然後趴在我身上抖動,他後來又隔著褲子用手從我的下 體把我的兩腿扳開,趴在我背上抖動,過程大概1個多小時 ,很久;105年這次,我對完帳有咳嗽兩下,他就馬上跟我 說我身上有煞氣,他要幫我除煞,我一開始說不用,他說我 煞氣很重,現在不除以後除不了,我只好順從他的話,他先 從我正前方環抱我,他說我煞氣在後背上,之後他叫我轉身 ,然後從我背後環抱我,將手放在我的胸部上,然後趴在我 身上抖動,他後來又隔著褲子用手從我的下體把我的兩腿扳 開,一樣趴在我背上抖動,過程大概1個多小時等語(他卷第 16頁反面至18頁)。
 ⑵107年9月20日偵訊時結證稱:96年間某日星期六晚上6點多 ,被告說有師兄的煞氣跑到我身上,地點一樣在六樓,他說 要幫我除煞,先面對面幫我打氣,用手摸頭幫我打氣,後 來還有碰我胸部、腹部跟下體,但是隔著衣服碰,之後還 有用手從後面抱過來,有抓我胸部,而且還有用手指按我 胸部還有用身體壓著我身體,從背後壓或是把我背起來, 另外還有背後拍打我背,重覆這些動作,後來就叫我把衣 服拉上來,把胸罩脫掉,後來就用碗幫我刮背,時間約3個 多小時;99年14至15點,地點在全真堂六樓,這次是被告說 我身上有煞氣,要我除煞,說煞氣在胸部,被告先面對面幫 我打氣,他用手摸頭幫我打氣,後來還有碰我胸部,也有碰 到我腹部跟下體,但是用手隔著衣服碰,還有背後拍打我 背,這次還有背我,重覆這些動作,時間約1時左右;100年 過完年後,隔天早上8點被告就打電話到我辦公室,跟我說 我看到我身上有煞氣,要我去男襌房等他,所以後來我就到 男襌房,他是先正面環抱我,一開始有先用手摸頭打氣,後 來從正面環抱我,用手在我背上打氣,後來又叫我轉身,就 從後面抱我,把手放在我胸部上,隔著衣服,有碰到胸部, 後來感覺他在我後面顫抖,趴在我背上抖動,他說我煞氣在 下體,就是生殖器那邊,所以就把我大腿扳開,他就用手放 在下體位置,是隔著褲子摸,他整個人還在顫抖;101年到1 02年間某日13至14點,被告說我身上有煞氣,叫我到他的休 息室,一開始有先用手摸頭打氣,後來從正面環抱我,用手 在我背上打氣,後來叫我轉身,就從後面抱我,一樣把手放 在我胸部上,他手摸在我胸部上,一樣是隔著衣服,後來感 覺他在我後面顫抖,趴在我背上抖動,他說我煞氣在下體, 所以就把我大腿扳開,他就用手放在我下體位置,是隔著褲



子摸,他整個人還在顫抖;105年5月到6月間14、15時,我 當時在全真堂五樓,被告打電話來叫我去對帳,我就過去新 佛堂一樓的仙佛廳,我們對帳完之後,剛好我有點咳嗽、感 冒,被告就說我身上有煞氣,要趕快除煞,我坐著,他先用 手對我頭打氣,從正面環抱我,用手在我背上打氣,後來被 告又叫我轉身,就從後面抱我,一樣把手放在我胸部上,他 手摸在我胸部上,一樣是隔著衣服,後來感覺他趴在我背上 抖動,他說我煞氣在下體,我記得這次他沒有把我大腿扳開 ,但是他還是有用手放在我下體位置,是隔著褲子摸,他整 個人還在顫抖,持讀趴在我背上抖動等語(他卷第55頁反面 至57頁)。
 ⑶111年4月26日審理時結證稱:我都已經忘記了,我現在不想 去想那些了(哭泣)等語,經審判長提示證人丁女之警、偵訊 筆錄,閱後證稱:筆錄上描述的就是起訴書㈥至㈩的情形,這 都是事實等語(原審卷㈠第302、303、323至327頁)。 ⒌證人戊女之指證內容:
 ⑴106年11月27日警詢中證稱:106年6月中當天我在1樓工作到 一半,被告突然叫我到他的桌子前,他說他用他的天眼通看 到我的心臟不好,他詢問我要不要幫我靈療,我說好,然後 他叫我到神明面前,他拿了2張塑膠板凳,我照他的指示, 側對神像坐在板凳上,他坐在我的正前方,他叫我閉上眼睛 ,我感覺他先摸我的頭灌氣,再用手指隔著衣服點我的眉心 、胸口、腹部,接著他用雙手隔著衣服放在我的胸部上面, 當下我覺得怪怪的,但我想他是神佛,我不敢睜開眼 睛看 ,之後他坐到我的身後,非常靠近我的身體,他一樣把手放 在我頭上灌氣,接著摸我的背,再來就把雙手繞過我的腋下 從後方放在我的胸部上;106年6月中至月底間某天我 也是 工作到一半,被告叫我去幫他切水果,我切好水果端 給他 後,他說我身上有不好的氣一定要處理,他已經把2張板凳 放在神像前了,方式過程都跟第一次一樣;106年6月底至7 月初某日我工作到一半,被告把我叫過去訓練乩筆,他去拿 2張板凳,一開始都跟第一次靈療的方式差不多,之後他就 叫我面向神明坐,他坐在我後方,他把雙手繞過我的腋下放 在放我胸前,之後他叫我的身體往前傾,之後又叫我身體往 後仰,直到靠在他的身上,這個過程反覆兩次,過程中他雙 手都放在我胸部上;106年7月31日14點多,他打電話給我, 叫我過去○○街新佛堂一趟,我到新佛堂後,他對我說他中午 上到南天幫我父親求壽,但神明說我無功無德,沒辦法幫我 父親延壽,只能押乩,替上天辦事來積功,才能幫我父親求 壽,我覺得我不去押乩感覺很不孝,過程差不多,但這次過



程中他有叫我把衣服釦子解開,可是我當天穿的上衣沒有釦 子等語(他卷第21頁反面至23頁反面)。
 ⑵107年8月14日偵訊時結證稱:106年6月中白天上午我在全真 堂新佛堂一樓編書,被告把我叫過去他的位置,就說我心臟 不好,要靈療,後來在佛像面前,被告叫我閉上眼睛,我們 是坐在板凳上面對面,被告從頭頂灌氣,先摸頭頂,之後摸 我額頭,之後摸我眉心,之後摸腹部,之後摸胸部,就是用 雙手碰在胸部上面,沒有捏或揉,時間約是30秒左右;106 年6月中到106年6月底,大概是16點多,在全真堂新佛堂一 樓佛像前,當時被告叫我幫他切水果,切好我要回去繼績我 的工作,被告也是說恩師說我身上有不好的氣要處理,後來 就是一樣的情形,被告把兩個板凳放在神像前,一樣跟我面 對面叫我閉眼睛,先用手摸我頭頂,再摸額頭,後來再摸腹 部,最後再摸胸部,一樣是兩隻手摸我胸部,放在胸部前面 ,有碰到我胸部,但是沒有揉,也大約摸30幾秒,之後被告 又繞到後面,一樣再摸頭,就繞我我腋下,直接摸我胸部, 把雙手放在我胸部上,這次時間也大概30幾秒,整套結束約 10分鐘,總共摸我胸部兩次;106年6月底7月初的白天,在 新佛堂一樓神像前,我在編書,被告用神佛名義堅持要我押 乩,後來一樣拿兩個板凳,一樣跟我面對面坐,先摸我頭、 再摸眉心、再摸腹部,又直接用雙手摸我胸部,時間大概30 秒,之後繞到後面背後先摸頭,再從後面繞過腋下摸我胸 部30秒左右,之後被告又到我後面,又再摸我一次胸部,但 是沒有抓,叫我往前下,又往後躺在被告身上,但是被告的 手一直在我胸部上,這樣持績兩次;106年7月31日14時多被 告打電話給我,要我去新佛堂,他說是因為神明說我無功無 德,所以要押乩才能幫我父親延壽,我找不到任何拒絕藉口 ,就坐在板凳上,被告跟我面對面,一樣叫我閉上眼睛,先 摸我的頭,再摸我眉心、再摸腹部,之後再用手摸我胸部約 30秒,之後又繞到後面去,摸我頭、再從腋下摸我胸部,沒 有抓,被告叫我前後動,他雙手還是持續放在我胸部上,前 後各兩次,被告叫我把釦子解開,但是我當天穿的衣服並沒 有釦子,所以被告就算了等語(他卷第45至50頁) 。 ⑶111年1月17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6年6月左右,在新竹市○ ○街新佛堂,被告說我身上有不好的氣,要做靈療,一開始 是正面從頭頂、額頭、腹部,然後雙手撫胸撫上去,之後被 告就移到我背面,一樣從頭頂開始,有用雙手從我的後背部 伸到我的胸前撫胸,就是被告兩隻手的手掌連手指整個包含 在我的胸部上,沒有抓,就是雙手放上去;差不多6月底時 ,某天被告叫我切水果,被告說我身上有不好的氣,我說我



沒有不舒服,被告就說「不行,這是神明說的,妳就是要做 」,跟第一次猥褻的動作是一樣的;6月底7月中旬之前,被 告說要押乩,這一次就多了一個動作,就是被告要我往他 身上趴,當時被告坐在我背後,我往後躺在他身上,他有摸 到我的胸部,手跟以前一樣撫上;7月31日下午被告就突然 打電話過來跟我說,中午他有上天庭,要幫我父親延壽,我 如果不做乩身這件事,我父親會有生命的危險,所以被告又 很強迫我,叫我去樓上把臉、手洗一洗,然後我去二樓洗一 洗之後,我就看到他把椅子放好,然後就做上一次押乩的動 作,前後這樣子,被告一直叫我不要跟我先生說,但我忍不 住,我問我先生押乩過程會有撫摸胸部的動作嗎?我先生說 他看到的過程不是這樣等語(原審卷㈠第226至229頁)。 ⒍證人己女之指證內容:
 ⑴106年11月27日警詢中證稱:103年1月中晚上7點半左右,地 點在新竹市○○路全真堂的佛堂的神像前面,當下還有另外2 個師姐,也要一起練乩身,當時我就拿板凳面對神佛坐著 ,他叫我們3人都閉上眼睛,然後我感覺到他把手放在我的 頭上灌氣,後來他把手隔著衣服放在我的背部、腰部及胸 口,之後有用手指點我胸部中間,我有感覺到他的手指有觸 碰及壓到我的胸部,當下我有嚇到,可是我不敢睜開眼睛, 堂主平時很嚴肅,也怕仙佛有在看我們等語(他卷第26頁正 反面)。
 ⑵107年11月15日偵訊時結證稱:103年1月中晚上7點半,當時 我們在練乩身,在全真堂的6樓佛堂前面,當時還有另外兩 個師姐也在練乩身,其中一個師姐丙女,另外一個師姐我 忘記了,被告就走到我們每個人的前方或後方,就先用他 的手放在頭上灌氣,且有叫我們閉上眼睛,先頭灌氣,之後 再用手摸背部,後來還有摸腰部,最後還有摸胸口等語(他 卷第62頁)。
 ⑶111年1月17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今天只是想說我不想再 來了,我不想再回憶了,因為好不容易忘記了等語。經審判 長提示證人己女之偵訊筆錄,閱後證稱:我真的很不想回憶 ,我覺得心情變得很不好,可不可以這樣就好了,過程就如 筆錄所載,我自己親身經驗的過程就是這樣等語(原審卷㈠第 247、253至254頁) 
 ⒎綜觀上述證詞,證人甲女等6人各先後接受警詢、偵訊及審理 中交互詰問,渠等就各自受害之相關基本事實之描述均相符 合,而指稱被告強制猥褻之行為,然此屬被害人之陳述,揆 諸上開說明,仍應有補強證據保障其憑信性,始得採為被告 論罪科刑之基礎。




 ㈣訊之證人即被告配偶童林麗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1 02年9月到103年5月期間,因車禍行動不便,住在全真堂, 當時由被告照顧我,全真堂平常有善信、義工等人進出,也 有裝設20幾個監視器鏡頭;甲女在訓乩或靈療時,我並不在 場,甲女是義工,負責寫信、寄信、開捐款收據給善信,我 與被告是甲女結婚時的證人,後來甲女要我跟被告說,要把 丁女乙女開除,聘請她一人來上班就好,但被告沒有同意 ,甲女就自己離開了;乙女是員工,也是鸞生,我受傷時, 乙女幫我磨藥、當義工、寫書信等,但乙女打我們鸞下生、 侵占公款,所以被告請乙女離開;丙女是鸞下生,她在訓乩 的時候,我及丙女先生都有在場丙女好像會跟裡面的人 拉保險,但被告不同意;丁女是員工、鸞下生,在全真堂編 輯部編輯善書,任職約5年左右,經濟狀況不錯,但後來有 侵占公款,詳情我不清楚,之後遭到被告解雇;戊女是員工 ,做書籍建檔、貼名條,並沒有因戊女跟我說遭被告侵犯, 我傳訊息跟戊女道歉之情事,戊女訓乩時我不在;己女是鸞 下生,她訓乩的時候我有在場己女有投資「馬勝公司」, 虧了很多錢,被告規勸己女不要投資;丙女己女訓乩時, 我有在場,是用乩筆或手在頭頂加持,被告沒有碰到頭,也 會拍打背部等語(本院卷第49至61頁),是依證人童林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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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