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38號
ULDV,112,消債清,38,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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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惠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費用 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則裁 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 000元(為預繳性質,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程序終 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債權人清冊(含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表明債權 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 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及債務人清冊,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 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王林麗蘭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下稱聯徵中



心信用報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 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 請人切結書代替)、最近二年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㈥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聲請前二年內(自110年11月20 日起)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 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 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名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 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 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 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及聲請前二年是 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事(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 ?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 、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 受扶養人王林麗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 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 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 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如有其他事業投資,併應陳報投資 事業名稱、金額、近兩年分得利潤。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 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110年11月20日起)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 資料。  
聲請狀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載聲請前兩年內聲請人之每 月生活必要支出16,982元、租賃6,0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合計為22,982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第 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 所公告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7,076元。是 請逐項列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必要性並提出相 關單據,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說明受扶養人王林麗蘭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為 何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3人(依所提戶籍謄本聲請人為次 女、第三人王良記為次男,故扶養義務人應尚有長男、長女, 合計應為4人),並提出相關證明。
依陳報每月負擔扶養費9,000元,以原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3 人計算,受扶養人王林麗蘭之每月扶養費為27,000元,已超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第2項規定「受扶養者之必要 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雲林縣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7,076元,是請逐項列出受扶養人每 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請 重新更正陳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聲請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於00 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同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2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更生方案),請說明系 爭更生方案履行至何時、已履行之期數、毀諾原因為何?何時 失業?失業原因為何?有無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未 再按約履行之具體原因,該時期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 含前揭第㈦項之補助),及未按更生方案履行後,有無受債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有,應陳報執行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 關證明。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 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依聲請狀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平均每月為42,577元,必要支 出、扶養費、租賃合計平均每月為31,982元,每月尚有餘10,5 95元,高於系爭更生方案所定每月1期之清償金額2,700元,顯 有能力履行系爭方案,說明何以聲請本件清算。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所提資料(未註明應 提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依序標示編號並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 
提出112年11月2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繕本(提出份數,按 債權人人數定之,各繕本並應含上揭第㈡項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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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