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15號
ULDV,112,勞訴,15,2023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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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
之家間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
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07元(計算式:29,121元×1/3=9,
707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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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