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07號
ULDM,112,單聲沒,20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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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鳳


彭清


林政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
字第96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
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秋鳳彭清壽、林政良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670號為 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制式手槍 2支、制式子彈7顆、非制式子彈7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 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秋鳳彭清壽、林政良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 第9670號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 卷宗無訛。而現場經警扣押之制式手槍2支、制式子彈11顆 (經試射後剩7顆)、非制式子彈10顆(經試射後剩7顆),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手槍均具 有殺傷力,子彈也大多可以擊發(如再次送鑑定試射,徒生 勞費資源,也無益於責任釐清或沒收之執行),有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6日刑鑑字第1120012687號鑑定書 在卷可稽,是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聲請人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扣押物品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6日刑鑑字第1120012687號鑑定書鑑定結果: 1 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⒈編號1手槍研判係口徑0.40吋制式手槍,為奧地利GLOCK廠23型,槍號為EPN449,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⒉編號2手槍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手槍,為巴西TAURUS廠PT111型,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槍號為TR??????(?表示無法重現),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⒊送鑑子彈11顆,研判均係口徑0.40吋制式子彈,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⒋送鑑子彈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2 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3 未經試射制式子彈7顆(原扣案子彈共11顆) 4 未經試射非制式子彈7顆(原扣案子彈共10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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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