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徐睦涵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被 告 黃忠寶
張綾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