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7號
MLDV,112,訴,167,2023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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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男能源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高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783,510元,應徵12,885元,玆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 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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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