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18號
MLDV,112,補,2018,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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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 告 林榮華
林桂香
桂珠
林桂滿
林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
土地移轉登記予兩造共有;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等人就附
表編號2至8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附表所示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
為新臺幣(下同)5,865,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之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海口段港子墘小段450-1地號土地 562.5 4,800元 1/1 2,700,000元 2 港墘段219地號土地 68.8 2,500元 1/3 57,333元 3 海口段港子墘小段660地號土地 2740 4,800元 1/5 2,630,400元 4 港墘段243地號土地 69.9 4,300元 1/3 100,190元 5 港墘段239地號土地 228.98 2,500元 1/3 190,817元 6 港墘段256地號土地 70.57 4,300元 1/3 101,150元 7 港墘段247地號土地 10.7 4,300元 1/3 15,337元 8 港墘段246地號土地 49.15 4,300元 1/3 70,448元 合 計 5,865,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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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