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99號
MLDV,112,補,199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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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陳仕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
、修正前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聲明
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
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1,569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二、被告陳仕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佔用土地 (苗栗縣三灣鄉灣銅段) 被告所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0地號土地 2 1,300元 2,600元 2 132地號土地 38.78 1,300元 50,414元 3 135地號土地 37.35 1,300元 48,555元 合 計 101,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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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