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吳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依原告之 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68元及據以核算得 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遂於民國112年11月27 日以112年度苗小字第116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於112年11月30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然原告迄未繳 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