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76號
MLDV,112,救,76,202312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112年度重國字第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屬於低收入戶,爰申請訴訟救助等語 。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項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 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 2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足認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