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90號
MLDM,112,簡附民,190,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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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吳啟榮


被 告 吳侑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3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原案號:112年度金易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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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