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15號
MLDM,112,易,615,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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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玉坤



具 保 人 陳文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於檢察官 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玉坤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並由具保陳文毓繳納現金 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名單、法警室報 告、限制住居具結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人之身分證影 本在卷為憑(112年度偵字第6613號卷第217、229至231、24 1至243頁)。
三、嗣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合法傳喚,而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警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 報到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12年11月25日栗警偵字第1 120054200號函、本院112年10月25日苗院漢刑智112易615字 第31652號函暨所附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職務報告等件在 卷可查(本院卷第95、99、147至153、157頁)。而被告現 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及通緝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61至163頁), 足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訛。而具保人前經本院合法通知須偕同 被告到庭乙節,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7頁)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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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