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4號
MLDM,112,原附民,14,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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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被 告 羅遠哲

周毅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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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