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2年度,6號
HLDV,112,消債抗,6,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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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余智堯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民國112
年7月14日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至民國112年7月約已積欠新臺幣(下同)316萬1,961元 之債務,後續尚有約定週年利率8.43%(中信銀行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銀行)、8.54%(裕融企業股份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之利息或違約金持續衍生,而抗告 人之收入狀況並非長久固定不變,若變少或無法有收入,則 所需還款年限顯然將更長,且無分期清償之權利,故原裁定 認定抗告人有償還完畢債務之可能,顯然昧於現實。 ㈡依原契約每月需清償中信銀行銀行2萬3,144元、裕融公司4萬 6,280元,惟抗告人每月薪資不到6萬元,扣除必要支出及扶 養費後,顯然無法支付所有債權人之還款方案,實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況。
 ㈢抗告人除於工作時可住居於軍中宿舍外,放假時間並無其他 親人處所可暫時住居,抗告人父親亦長期於臺北生活,確實 有在花蓮租屋之必要。綜上,原裁定實有未當。為此,爰依 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 或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 7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 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並於聲請更生前向 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業經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 籍謄本、債權人清冊、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薪資單影本、 健保投保資料明細及軍保資料、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 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抗告人於原審調查筆錄之陳述等為 證(見原審卷第13-56、123-125頁),是抗告人業經前置調解 程序而未能與債權人達成立調解,而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合 於上揭規定,先予述明。
㈡抗告人所負債務總額未逾越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1,200 萬元之上限:
⒈按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就聲請更生之債務總額為1,200萬 元之限制,其立法理由謂「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 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 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 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 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準此,倘債務人聲請更生之債務 較為單純,當更有適用該條項之餘地,俾利債務人依更生 程序清理債務,賦與其享有健全家庭經濟生活之機會。 ⒉經查,抗告人現存之債務總額經原審認定尚有316萬1,961 元,而本院經函債權人陳報對本件抗告人之債權,所陳報 債權現況如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為 2萬2,24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 銀行)為143萬679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 司)為173萬6,143元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 為18萬3,950元(見本院卷第55-71、75頁),合計共337萬3 ,020元,與原審認定之金額有異,爰以債權人陳報債權總 金額為準。
⒊從而,抗告人之債務,依上揭債權人所陳報之金額為337萬 3,020元,尚未逾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債務總額1,20 0萬元之上限。
㈢抗告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 ⒈抗告人陳報其目前是職業軍人,職級為上士組長,於110-1 11年收入分別為79萬1,234元、41萬7,385元,因留職停薪 約半年,故111年度薪資較少,有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抗告人於原審調查程序之陳述存卷可



參(見原審卷第48-49、124頁),故抗告人每月收入部分, 原審按其110年由國軍東部地區財務處發給之總額78萬4,6 62元計算,每月為6萬5,389元(計算式:784,662元12月= 65,3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扣除軍保費837元 、退撫費2,526元、健保費1,886元、薪資所得稅2,682元 後,以5萬7,458元(計算式:65,389元-837元-2,526元-1, 886元-2,682元=57,458元)作為計算抗告人目前償債能力 之依據,應屬合理。
⒉抗告人名下有2019年出廠BMW汽車一輛,業經拍賣等情,有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抗告人於原審調查筆錄 之陳述可稽(見原審卷第47、123頁);抗告人主張其目前 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如下:房租費7,500元、管理費9 40元、水電費1,336元、電話費565元、網路費1,088元、 保險費3,434元、生活費(含伙食費、交通費、雜支等)1萬 元。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需支出扶養費1萬元等情 ,業據提出抗告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為證(見原審卷 第13-15頁),惟支出項目並未提出相關單據以實其說,其 中房租費、管理費及水電費總計9,776元部分,因抗告人 目前職業為士官,部隊有提供寢室可供居住,其亦自陳放 假時才會返回租屋處(見原審卷第124頁),故此部分支出 顯非必要,應予剔除。另保險費3,434元部分,因抗告人 目前為負債狀況,此額外費用自不能列為必要生活支出, 故亦應剔除。經本院剔除抗告人上開非必要費用後,抗告 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低於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所定,即以 抗告人現居花蓮市,應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2年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7,076元,故本院審 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抗告人必要生活費用, 應以1萬7,076元為計算,逾此範圍,即無可採。爰認定抗 告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金額為2萬7,076元(計算式:1 7,076元+10,000元=27,076元)。而抗告人每月收入約為5 萬7,458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27,076元, 尚餘3萬382元(計算式:57,458元-27,076元=30,382元),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所定以其中10分之9用以清償 債務之盡力清償標準,抗告人每月得用以清償之金額則為 2萬7,344元(30,382元90%=27,344元)。  ⒊惟查,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陳報抗告人於該公司各筆欠款金 額及其利率,經中信銀行、裕融公司陳報如附表所示,經 本院計算後,抗告人僅在該2公司「每年」應支付之利息 金額合計已達36萬5,517元(見附表「經本院計算所得之每



年利息支出金額」欄所示),則抗告人因上揭債務「每月 」應支付之利息至少為3萬460元(計算式:365,517元12 月=30,460元),是每月之新生利息已大於抗告人每月可用 於清償之金額,顯難以透過持續償還債務,使利息、違約 金逐漸下降進而抵扣本金,更遑論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權 未列入清償,堪認抗告人即便以其收入盡力清償,仍難以 削減債務本金,是抗告人客觀上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從而,本件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抗告人與債權人間權 利義務關係,給予抗告人重建經濟生活機會之必要,應准 許抗告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依其客觀經濟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抗告人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抗告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原審未 及審酌抗告人全部所負債務將來繼續新增之利息及違約金, 遽核算抗告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餘額後,認其應具備清 償能力,且至多於46、47餘歲即可清償完畢,而駁回抗告人 更生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准予抗告人更生之 聲請,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李立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欠款本金 年利率 前揭函復資料頁碼 經本院計算所得之每年利息支出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中信銀行 信用卡 12,868元 15% 本院卷第59頁 1,930元 2 小額信貸 260,857元 10.04% 26,190元 3 小額信貸 1,089,527元 10.04% 109,389元 4 裕融公司 1,425,052元 16% 本院卷第71頁 288,008元 合計 365,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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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