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2年度,13號
HLDV,112,消債抗,1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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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白珍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1
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 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 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 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 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 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 ,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 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 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 之最詳之理,且參諸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 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 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 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 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 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 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 由參照)。次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



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8條本文定有明文。是以裁定期 間雖非不變期間,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如已逾法院 之裁定期間,雖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 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惟當事人逾裁定期間之補正行 為,仍須於駁回之裁定公告或送達前,始生補正之效力,故 經法院以未依限補正而裁定駁回後,當事人於抗告程序中始 為補正行為者,則難認發生補正之效力。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當庭向原審法官 陳明於兩週內陳報相關資料,並無拒絕提出,係因工作與生 活壓力之故才遲未補正文件,非無正當理由,經近日整理後 ,依序將各筆收入來源整理加註記載於旁而提出,爰依法提 起抗告,並提出相關資料為補充說明,請求廢棄原裁定,准 予抗告人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即債務人於原審委任律師聲請更生,經原審認 其檢附之資料未齊備,於112年8月11函請抗告人於112年9月 6日上午9時10分到庭說明及補正該函說明之資料,該函已於 112年8月2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代理人收受。然抗告人於112 年9月6日到庭時未為說明,僅稱「請給我們兩週的時間陳報 」等語(見原審卷第197-200、203、231頁),惟迄至原審於1 12年10月24日以抗告人未遵期補正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更 生之聲請前,抗告人猶未補正,亦未具狀聲請展延補正期日 。抗告人雖以其因工作與生活壓力之故未能如期補正云云, 然依上開原審命補正之經過,暨抗告人受有律師代理等情, 已難認其遲誤補正期間之情有何正當事由。況抗告人既未能 依其陳報之期限為相關資料之補正,亦未具狀聲請展延補正 期間,迄至原審裁定駁回前,其遲誤期間達1個半月之久, 堪認抗告人違反報告義務並無正當理由,揆諸前揭一、之說 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之聲請,核 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本件更生聲請雖經程序駁回,惟如仍有 更生需求,亦得再次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李立青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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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