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4號
HLDV,109,建,4,2023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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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展慶水電工程
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
1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
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18萬4
,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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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