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緝字,112年度,3號
HLDM,112,原附民緝,3,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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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林佩儀 (住、居址均詳卷)
被 告 孫瑞宗 (住、居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瑞宗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 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 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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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