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曾義焜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曾義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 度消債清字第21號清算事件、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清 算事件、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職權裁定免責等卷宗 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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