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號
TTDV,111,建,2,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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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 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 不服,關於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履行契約,經第 一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卷一第86頁,本院111 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基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所定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本件上訴人就履行契約之上訴 利益應認係165萬元,故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上訴人就其不服原判決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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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