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53號
TNDV,112,除,353,202312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李再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5月29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世和即玧鋐工程行 (獨資商號京城商業銀行 新化分行 李再欽 112年5月5日 74,000元 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