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25號
TNDV,112,除,325,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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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周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2年4月1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4月1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 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4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60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08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49 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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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