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51號
TNDV,112,補,115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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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方龍穗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龍乾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1、確認兩造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
9年1月9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於同年3月2日所為所有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2、確認兩造間就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於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於111年2月2
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3、被告應將第
一項不動產於109年3月2日以買賣登記原因所有登記
塗銷,回復登記原告所有。4、被告應第二項不動產於1
11年2月25日以買賣登記原因所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為原告所有。觀諸上開聲明1與3、2與4間,均在使原告
被告間不發生變動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效力,經
濟目的自屬相同,揆諸首揭說明聲明1與3、2與4間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毋須併算價額。
㈡、又兩造就上開聲明1所約定之買賣契約價金為300萬元,為原
告就聲明1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及聲明3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聲明2所約定之買賣契約價金為900萬元,為原告就聲
明2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及聲明4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
聲明1與3、2與4間分別以買賣契約價金擇一核定其等訴訟
標的價額各為300萬元、9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2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9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一:房屋土地
編號 名稱 地號/建號 面積/範圍 1 土地 麻豆區紀安段150-0號 面積315.28平方公尺/所有全部 2 建物 麻豆區紀安段77號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加強磚造 2層總面積112.10平方公尺陽台面積6.10平方公尺

附表二土地
編號 名稱 地號 面積/範圍 1 土地 麻豆區紀安段31-0號 面積5884.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分之3 2 土地 麻豆區紀安段62-0號 面積43.7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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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