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65號
TNDV,112,補,1065,2023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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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黃馨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六 樓


被 告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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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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