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依婷即王盈婷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一)請債務人補提雇主「群豐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 之自民國112年7月起迄112年12月止之資證明文件。(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請債 務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施0彬、施0閎、王0妤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 之債務,係屬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就此部分更正並補提 債權人清冊。(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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