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00號
TNDV,112,救,10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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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蘇雅慧



相 對 人 紀魯明金注實業

日進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則超
相 對 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第1
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因經濟困頓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有審查表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又經本院審閱兩造間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7號請求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卷宗,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其起訴尚非顯無 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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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