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312號
TNDV,112,家補,312,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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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黃殊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黃高明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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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