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黃殊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黃高明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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