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688號
TNDV,112,司聲,68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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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銀蕊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非訟事件法關於前述民法意思表示公示送 達之程序,係依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於表意人之 意思表示未實際到達相對人可收受支配範圍,但已踐行民事 訴訟法之公示送達程序之情形時,仍擬制使之發生到達相對 人之效力。惟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時,其意思表示究 未真實到達相對人,為免影響相對人權益,如表意人發出意 思表示時雖確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但嗣後已可查得時,即 無捨實際通知方式不用,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之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存證信 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遭郵務機關以遷移 不明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為證。惟相對人戶籍雖設於「臺南市○○區○○○00 號」,然經本院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訪查相對人 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訪查結果表示相對人雖未居住於該 址,惟該址住戶表示相對人現住地址為「臺南市○○區○○里○○ ○0號」,有該分局112年12月20日南市警學偵字第112080195 2號函在卷可參。則依前開說明,因現已查得相對人之送達 處所,聲請人即應另向該地址為實際通知,而不得逕以公示 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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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