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14號
TNDV,112,亡,14,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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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

代 理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惠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國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周國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周國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周國光已年滿80歲,因多年行方不明 ,亦未報案失蹤,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周國光為死 亡宣告,今公示催告期滿,仍無失蹤周國光之音訊,爰聲 請准予裁定宣告失蹤周國光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112年2月2日 南市府北戶字第1120007009號函及所附親屬、鄰里長或鄰 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2年2月4日移署資字第112 0016153號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2月8日南市社老字 第1120203332號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12年2月3日南市 殯一字第1120175351號函、失蹤周國光及其親屬之戶籍 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2年2月4 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125003302號書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112年2月3日輔服字第1120008316號函、臺南市 北區區公所112年2月2日南北社字第1120083419號函、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2月6日保費資字第11213030310號函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國民身分證異動資 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在監在押記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 查詢表、勞保與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件(均影本)附



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失蹤周國光並未在監、押 ,近7年無投保勞健保之紀錄,亦無任何財產、所得,復 無入出境、就醫紀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本件 前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2年5月5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 告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 於失蹤周國光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二)查失蹤周國光為00年00月00日生,於112年3月30日經臺 南○○○○○○○○清查後列冊為80歲以上已連續3年行方不明之 人口,亦即周國光於109年3月30日已失蹤,計至112年3月 30日屆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 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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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