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980號
TNDM,110,訴,98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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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勳



黃豊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張建洲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馬大川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蔡其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被 告 鍾季仲


陳又銘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媚


代 理 人 鍾季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曾華義


曾國璽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國璽

被 告 蔡長龍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聰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鄭國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吳財鼎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吳宏倫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昇元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義
被 告 陳冠廷


杜浚鏵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展璋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慶璋

被 告 蔣清發


鍾武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
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
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
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
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
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4
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
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9
31號、第15110號、第17813號、第1934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馬大川、蔡其品、品沁企業有限公司、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
陳冠廷、杜浚鏵、黃豊珍、張建洲、鍾季仲、陳又銘、黃聰麟、蔡長龍、曾國璽、曾華義、蔣清發、鍾武國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九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含緩刑宣告)。
陳昱勳、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壹、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緣王清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民國 000年0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官田區鎮田段201、 202、203、205、393、395、396、399地號及同區隆東段587 、588、589、590、591、635、636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鎮 田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等國有土地(竊佔面積 共12070.83平方公尺)。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 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自108年7、8月間起,基於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將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 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下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綽號「大頭仔」)均 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 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非法清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由王清原僱用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且與渠等亦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 棄物犯意聯絡之孫新發(綽號「阿發」,僱用期間為109年7 、8月間起至110年3月1日) 、陳昱勳(原名陳春長,綽號「 阿春」,僱用期間為000年0月間至同年3月1日)、陳科池(原 名陳科升,綽號「升仔」,僱用期間為000年0月間),負責



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使用無線電設備從事管制大門車輛 進出、把風工作;及亦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 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黃豊珍( 綽號「斌仔」,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至109年11月25日 )、張建洲(起訴書誤載為「張建州」,逕予更正,綽號「 阿財」,僱用期間為109年11月中旬至110年3月2日) ,負責 在上開棄置場擔任挖土機操作員,進行廢棄物開挖、掩埋等 作業。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則負責仲介非法清理廢棄物 之司機,及駕車引導司機至上開棄置場,由司機入場傾倒廢 棄物,陳國欽另負責指引場內傾倒廢棄物位置之工作,並均 向司機收取仲介報酬。【本判決當事人欄所列被告之犯罪事 實詳後述,其餘被告均另行判決】
二、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即與王清原、陳昭仁、劉玉媚、陳 國欽、孫新發、陳科池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 三所示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品沁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品沁公司)、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晉通化學公司)、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星窯 業公司)、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紙業公司)等 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廢棄物所有人,或貨車、曳引車司機 、仲介、其他參與人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 示時間,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 ,自如附表二所示之來源處載運各該附表所示廢棄物,運往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並由王清原本人 或由王清原指示孫新發陳昱勳、陳科池等人向前來棄置廢 棄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取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萬 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費用(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參與部 分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渠等曾經進出上開棄置場之 日期如附表四所示)。嗣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 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土壤 採證採樣作業,其中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 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而致污染環境。
三、黃豊珍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3之1「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 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與如附表二編號3之2「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 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豊珍駕駛上開附表 所示車輛,分別於上開附表所示地點,載運上開附表所示廢 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黃豊珍復 與如附表二編號25「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



豊珍仲介吳水興,吳水興乃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時間,駕 駛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車輛,載運該附表所示廢棄物至官田 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四、張建洲與如附表二編號11「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 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林源澈因受不詳建商委託於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地點整地,而欲清理雜草、廢土等廢棄 物,乃聯絡張建洲詢問可否協助處理廢棄物,張建洲告知林 源澈將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而仲介之, 林源澈即聯絡蔡瑞榮,由蔡瑞榮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車 輛,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張建洲復與如 附表二編號16「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張建洲聯絡僅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許可 文件、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貨車司機鄭安展,前往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地點載運該附表所示廢棄物,鄭安展乃 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時間,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車輛 ,載運上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 埋。
五、馬大川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其與如附表二 編號13「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 之犯意聯絡,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車輛,於如附表二編 號13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 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其復與如附表二編號18「行為人 」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因 鄭育能於110年1月1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營 業貨車自不詳處所清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廢棄物,欲載運 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惟於行至臺61線西濱 快速道路與臺84線快速道路交岔路口時上開車輛故障,遂通 知馬大川前來接運,而仲介馬大川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車輛,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 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六、蔡其品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品沁公司負責 人,該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 毒性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總銅超出標準)。蔡其品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 意,及與陳家銘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 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明知陳家銘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 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與陳家銘約定每趟 收取3萬元之金額,而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 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由陳家銘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該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至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七、鍾季仲、陳又銘分別係高雄市○○區○○○○000號晉通化學公司 之經理、環保專責人員。因晉通化學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污泥 、廢膠、廢離型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 除機構可寧衛公司清理,嗣為節省清理費用,渠等均明知黃泊 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黃泊錫不可能合法清 理廢棄物,竟仍與黃泊錫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 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泊錫以登泰企業 社名義,以污泥每公斤23元、廢膠處理費每公斤26元、廢離型 紙處理費每公斤21.5元之價格清除、處理,自109年1月6日起至 110年5月27日止,以總金額1,244萬2,059元委託黃泊錫清理。 黃泊錫再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黃泊錫以太空包裝污泥每公斤10 元,而廢膠以鐵桶或塑膠桶裝每公斤以12元,委託陳家銘清 理。陳家銘再經由邱平順仲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 車載運上開污泥、廢膠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 、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八、黃聰麟、蔡長龍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號億星窯 業公司之負責人、課長。因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廢瓦等一般 事業廢棄物亟待清理,渠等明知余木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 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並與 余木山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9年5月起至110年 4月間,委託余木山清理上開廢棄物,並給付32萬9,800元之 清理費用予余木山余木山則駕駛拼裝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 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 24所示)。
九、曾國璽、曾華義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0號國榮 紙業公司之負責人、環保專責人員。其公司生產過程產出無 機性污泥(D-0902)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渠等節省清理費用, 明知黃豊珍、吳水興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 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仍與黃豊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 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豊 珍每日收取1萬元之金額,分別於109年11月6日 (14次)、110年 3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另透 過黃豊珍與吳水興達成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豊 珍以1萬元之金額,委託吳水興於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21



時許期間共清運5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 掩埋(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王清原、陳家銘共同基於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之 犯意聯絡,渠等並與蔡其品基於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 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蔡其品與陳家銘約定以 每車次3萬元之價格清理所經營品沁公司產出之廢塑膠碎屑 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容出液檢出總銅、總鉛超出容許 值),陳家銘乃於110年3月4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碎屑等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 方棄置場欲傾倒上開廢棄物,但王清原因故不同意傾倒在官 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乃委託楊明學帶路找尋棄置地點。楊 明學乃基於幫助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許,由楊明學駕 駛懸掛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王清原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領陳家銘將上開廢 棄物傾倒棄置於國有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所幸尚無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設施之情形。嗣經檢警調閱附近車牌辨識資料與路口監視器 畫面,發現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 王清原所駕駛AKP-5570號自小客車及陳家銘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行經該處,始查悉上情。【王 清原、陳家銘、楊明學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貳】參、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一、緣孫新發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 廢棄物,竟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1 0年1月前後起,將其所租用臺南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許銘財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0號)供 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地使用(下稱臺南市○○區○○ ○000○0號棄置地)。
二、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展璋 鋁業公司)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路○區○○路000 巷00號,下稱昇元鋁業公司)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 )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本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清理,以避免污染環境。然展璋鋁業 公司實際負責人蔣清發、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均 為減少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蔣清發經由鍾武國 仲介,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鍾武國、吳宏倫再經由吳財 鼎、鄭國彥仲介而結識馬大川,明知馬大川未領有上開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渠等竟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絡,由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以每公噸約3,000元之 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委託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 業大貨車分別於110年2月3日上午11時許、110年2月5日上午 10時至11時、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110年3月2日上午11 時許前往展璋鋁業公司載運上開事業廢棄物;於110年2月9 日上午9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 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載運鋁二級冶煉廠 之集塵灰離廠。馬大川轉與陳國欽達成上開犯意聯絡,再由 陳國欽孫新發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孫新發將上開廢棄物堆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馬大川並支付每趟2萬元之仲介費用予陳國欽陳國欽則 支付其中1萬5千元予孫新發孫新發再支付其中1萬元予真 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挖土機司機,而由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廢棄 物於現場掩埋而非法處理。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 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 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47),而 致污染環境。【孫新發陳國欽、陳昭仁均另行判決,下稱 犯罪事實參】  
肆、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緣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為減少製造過程中產生之 爐(鋁)渣、集塵灰等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陳 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吳宏倫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介紹結識 馬大川,渠等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由陳冠 廷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4,500元代價委託吳宏倫清理廢棄物 ,吳宏倫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再由馬 大川以每公噸3,000元代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 貨車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 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後,馬大川即載運盛裝鋁二 級冶煉廠集塵灰之太空包共16包離廠。馬大川轉與陳昭仁、 陳國欽共同達成上開犯意聯絡,陳昭仁、陳國欽另基於未經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陳國欽提供其與配 偶所經營「ㄚ晴檳榔攤」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馬大川旋即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往上開土地堆置,馬大川 並交付予陳昭仁15,000元之處理費用,陳昭仁收取其中2,00 0元仲介費,再將13,000元交予陳國欽,後因檳榔攤地主反 對,遂由陳國欽聯繫孫新發,其與孫新發共同基於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孫新發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



棄物之犯意,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堆置 上開16包太空包後,陳國欽即透過鄭育能聯繫馬大川,馬大 川分別於110年2月19日13時41分許至14時7分許及同日14時4 5分至15時許以兩車次,駕駛上開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16包 太空包堆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臺南市 政府環保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陳國欽旋 在前一日即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 委託不知情之王國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由孫新發承前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意,指 引王國清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兩車將上開1 6包太空包載運至孫新發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堆置。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 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 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55),而致污染環境。 【孫新發陳國欽、陳昭仁、王國清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 事實肆】 
伍、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分隊偵辦後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馬大川 、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華義、曾國璽、蔡長龍、黃 聰麟、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鍾武國 、蔣清發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五、六、七、八所示被告 、證人之供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五、六、七、八所示非供述 證據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 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貳、論罪科刑
一、法律之適用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其中「棄置」一語,依其文義解釋,應係指「捨棄放置 」或「拋棄堆置」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 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 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例如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掩埋 或焚燬於某處等均屬之。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 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只要任意棄置有害之事業廢棄物 即成立該罪,並不以對環境發生污染或不良影響為要件。(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之土地,開挖處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為廢 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並自開挖點採樣廢棄物,其中樣 品編號0000000檢驗結果略以:總銅41mg/L超過毒性特性溶 出標準值15mg/L;總鉛7.23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5m g/L乙情,此有4月15日開挖說明、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 田段棄置場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各1份 在卷可稽(見偵9054卷七第375頁、偵9054卷十第115頁】。 另於110年4月29日開挖17處,發現廢棄物之種類包括電線塑 膠皮粉碎物、灰白色污泥、廢溶液、咖啡、泡麵、中藥包裝 等,其中編號000000000號(開挖點廢棄物種類為2.0mm電線 粉碎物及太空包裝塑膠粒、廢木材)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 總銅61.4 mg/L,超出標準值15.0 mg/L,溶出液中總鉛8.22 mg/L,超出標準值5.0 mg/L,此有4月29日開挖說明1份、臺 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參(見偵9054卷七第377 頁、110偵9054卷九第274、284頁);及採驗編號000000000 號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4.2mg/L,超出標準值15 mg/ L,亦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存卷可查(見110偵9 054卷九第277頁、第287頁),足認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土地上所棄置、掩埋之廢棄物當中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⒉犯罪事實貳部分: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經臺南市政府環保 局派員稽查,並採集2個塑膠混合物送驗,採樣編號0000000 -00號溶出液中總銅82.4 mg/L,超出標準值15.0 mg/L,溶 出液中總鉛15.7mg/L,超出標準值5.0 mg/L;採樣編號0000 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45.1mg/L,超出標準值15 .0mg/L, 溶出液中總鉛11.2mg/L,超出標準值5.0 mg/L等情,此有臺 南市政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6月2 日10時至11時15分)、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檢驗報告在 卷可稽(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三第281至286頁),



足認被告陳家銘所載運,並棄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0 地號之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⒊本案犯罪事實壹、貳部分之被告,將廢棄物移至上開土地後 ,均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渠等所為自均該當「 棄置」要件。  
 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 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 污染環境。」係以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 ,同條第4款並無相類之「致污染環境」規定,自非與上述 第2款同屬「實害犯」或「結果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 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2款之規定處理廢棄物,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之結果, 自應依廢棄物之種類、棄置之場所及棄置時間之久暫,而綜 合判斷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⑴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於110年4月15日經改制前環 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現場督察,稽查狀況概述略以:「三個鑽 探點靠近邊緣,其餘17個點深度約1.5公尺至2公尺都發現大 量事業廢棄物,研判全區地面下皆填埋廢棄物」、「開挖出 的廢棄物樣態以廢塑膠類為最大宗,其餘如不織布(口罩原 料)、海綿、泡綿、建築廢棄物、廢布、廢包裝材料」;廢 棄物名稱有D-05991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9991污泥 混合物,D-11011爐渣,D-1801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 ,D-02991廢塑膠混合物,D-07991廢木材混合物,D-11031 焚化爐底渣,D-24991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 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 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 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份在卷可參(見偵 9054卷七第381至第388頁)。
 ⑵另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 土壤及地下水採證採樣作業,其中地下水檢測項目均低於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顯示尚未受污染,但關於土 壤查證結果則顯示,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 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顯示已受污染乙情,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7月15日 環事字第1100075234號函及所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 00○00○地號(官田清潔隊旁)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調查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偵9054卷十二第65至75 頁)。足認上開土地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⒉犯罪事實參、肆部分: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於110年7月2日針對臺南市○○區○○○000○0 號棄置地及柳營區果毅後段2230地號土地進行周界異味官能 檢測,結果顯示此二處遭棄置物土地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分 別為47及55,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一農 業區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等事實,此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 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2份(檢驗編號:GC110A0501號 、GC110A0500號)附卷可查(見本院110訴字第980號案偵四 卷第43至44頁、第80至113頁、第114至143頁),堪認上開 土地均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㈢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參照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所謂「 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 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 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含:⒈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 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 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 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⒉最終處置: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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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