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47號
TNDM,110,訴,747,20231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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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勳



黃豊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張建洲



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馬大川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蔡其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被 告 鍾季仲


陳又銘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媚


代 理 人 鍾季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曾華義


曾國璽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國璽

被 告 蔡長龍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聰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鄭國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吳財鼎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吳宏倫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昇元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義
被 告 陳冠廷


杜浚鏵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展璋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慶璋

被 告 蔣清發


鍾武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
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
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
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
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
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4
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
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9
31號、第15110號、第17813號、第1934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子○○、F○○、品沁企業有限公司、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
陳冠廷、杜浚鏵、Y○○、癸○○、玄○○、N○○、V○○、A○○、K○○、L○○、蔣清發、鍾武國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九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含緩刑宣告)。戊○○、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四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十二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壹、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緣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民國10 6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官田區鎮田段201、20 2、203、205、393、395、396、399地號及同區隆東段587、 588、589、590、591、635、636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鎮田 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等國有土地(竊佔面積共1 2070.83平方公尺)。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自108年7、8月間起,基於未經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將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填 、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下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未○○、丁○○、C○○、Q○○(綽號「大頭仔」)均未領有廢棄物 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未○○僱用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與渠等 亦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 丑○○(綽號「阿發」,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起至110年3 月1日) 、戊○○(原名陳春長,綽號「阿春」,僱用期間為11 0年1月間至同年3月1日)、陳科池(原名陳科升,綽號「升仔 」,僱用期間為110年1月間),負責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 場使用無線電設備從事管制大門車輛進出、把風工作;及亦



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Y○○(綽號「斌仔」,僱用期間 為109年7、8月間至109年11月25日)、癸○○(起訴書誤載為 「張建州」,逕予更正,綽號「阿財」,僱用期間為109年1 1月中旬至110年3月2日) ,負責在上開棄置場擔任挖土機操 作員,進行廢棄物開挖、掩埋等作業。丁○○、C○○、Q○○則負 責仲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司機,及駕車引導司機至上開棄置 場,由司機入場傾倒廢棄物,Q○○另負責指引場內傾倒廢棄 物位置之工作,並均向司機收取仲介報酬。【本判決當事人 欄所列被告之犯罪事實詳後述,其餘被告均另行判決】二、戊○○、Y○○、癸○○即與未○○、丁○○、C○○、Q○○、丑○○、陳科 池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三所示衛普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沁 公司)、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通化學公司)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星窯業公司)、國榮紙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紙業公司)等事業負責人、受僱人 或廢棄物所有人,或貨車、曳引車司機、仲介、其他參與人 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由如附表二 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自如附表二所示之 來源處載運各該附表所示廢棄物,運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 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並由未○○本人或由未○○指示丑○○、戊 ○○、陳科池等人向前來棄置廢棄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 取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費用(戊○ ○、Y○○、癸○○參與部分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渠等曾 經進出上開棄置場之日期如附表四所示)。嗣經臺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 至上開土地進行土壤採證採樣作業,其中採樣點F01-S2(位 於官田區鎮田段202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致污染環境。
三、Y○○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3之1「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 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 聯絡,與如附表二編號3之2「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Y○○駕駛上開附表所示 車輛,分別於上開附表所示地點,載運上開附表所示廢棄物 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Y○○復與如附 表二編號25「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 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Y○○仲介 卯○○卯○○乃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時間,駕駛如附表二編 號25所示車輛,載運該附表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 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四、癸○○與如附表二編號11「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 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酉○○因受不詳建商委託於如附 表二編號11所示地點整地,而欲清理雜草、廢土等廢棄物, 乃聯絡癸○○詢問可否協助處理廢棄物,癸○○告知酉○○將廢棄 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而仲介之,酉○○即聯絡 B○○,由B○○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車輛,於如附表二編號 11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癸○○復與如附表二編號16「行為人 」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 癸○○聯絡僅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許可文件、未領有廢棄物處理 許可文件之貨車司機H○○,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地點載 運該附表所示廢棄物,H○○乃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時間, 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車輛,載運上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 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五、子○○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其與如附表二編 號13「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 犯意聯絡,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車輛,於如附表二編號 13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其復與如附表二編號18「行為人」 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因I○ ○於110年1月1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營業貨車 自不詳處所清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廢棄物,欲載運至官田 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惟於行至臺61線西濱快速道 路與臺84線快速道路交岔路口時上開車輛故障,遂通知子○○ 前來接運,而仲介子○○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車輛,於如 附表二編號18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廢棄物至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六、F○○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品沁公司負責人, 該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毒性 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總銅 超出標準)。F○○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及 與P○○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明知P○○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與P○○約定每趟收取3萬元之金 額,而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 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由P○○駕駛車牌號碼000-0 0號自大貨車載運該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 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七、玄○○、N○○分別係高雄市○○區○○○○000號晉通化學公司之經理 、環保專責人員。因晉通化學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污泥、廢



膠、廢離型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除機 構可寧衛公司清理,嗣為節省清理費用,渠等均明知T○○未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T○○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 竟仍與T○○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T○○以登泰企業社名義,以污泥每 公斤23元、廢膠處理費每公斤26元、廢離型紙處理費每公斤21. 5元之價格清除、處理,自109年1月6日起至110年5月27日止, 以總金額1,244萬2,059元委託T○○清理。T○○再與P○○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 T○○以太空包裝污泥每公斤10元,而廢膠以鐵桶或塑膠桶裝每 公斤以12元,委託P○○清理。P○○再經由戌○○仲介,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上開污泥、廢膠至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八、黃聰麟、蔡長龍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號億星窯 業公司之負責人、課長。因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廢瓦等一般 事業廢棄物亟待清理,渠等明知辰○○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清 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並與辰○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9年5月起至110年4月間 ,委託辰○○清理上開廢棄物,並給付32萬9,800元之清理費 用予辰○○,辰○○則駕駛拼裝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 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九、K○○、L○○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0號國榮紙業公 司之負責人、環保專責人員。其公司生產過程產出無機性污 泥(D-0902)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渠等節省清理費用,明知Y○ ○、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 上開廢棄物,竟仍與Y○○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 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Y○○每日收取1萬元 之金額,分別於109年11月6日 (14次)、110年3月1日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 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另透過Y○○與卯○○達成 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Y○○以1萬元之金額,委託卯○ ○於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21時許期間共清運5趟至官田清 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 。
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未○○、P○○共同基於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之 犯意聯絡,渠等並與F○○基於共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F○○與P○○約定以每車次3 萬元之價格清理所經營品沁公司產出之廢塑膠碎屑等有害事



業廢棄物(廢棄物容出液檢出總銅、總鉛超出容許值),P○ ○乃於110年3月4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 載運上開廢塑膠碎屑等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欲傾 倒上開廢棄物,但未○○因故不同意傾倒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 置場,乃委託X○○帶路找尋棄置地點。X○○乃基於幫助未經同 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0 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許,由X○○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未○○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引領P○○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棄置於國有山坡地即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幸尚無致生水土流失 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檢警調閱附 近車牌辨識資料與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X○○駕駛懸掛偽造R 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未○○所駕駛AKP-5570號自小客車 及P○○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行經該 處,始查悉上情。【未○○、P○○、X○○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 事實貳】
參、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一、緣丑○○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 棄物,竟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10 年1月前後起,將其所租用臺南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丙○○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 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0號)供作 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地使用(下稱臺南市○○區○○○0 00○0號棄置地)。
二、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展璋 鋁業公司)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下稱昇元鋁業公司)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 )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本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清理,以避免污染環境。然展璋鋁業 公司實際負責人蔣清發、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均 為減少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蔣清發經由鍾武國 仲介,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鍾武國、吳宏倫再經由吳財 鼎、鄭國彥仲介而結識子○○,明知子○○未領有上開清除、處 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渠等竟共同基於 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以每公噸約3,000元之顯低 於市價之價格,委託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 車分別於110年2月3日上午11時許、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至 11時、110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110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前 往展璋鋁業公司載運上開事業廢棄物;於110年2月9日上午9



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 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載運鋁二級冶煉廠之集塵灰 離廠。子○○轉與Q○○達成上開犯意聯絡,再由Q○○與丑○○基於 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丑○○將上開廢棄物堆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子○○並支付每趟2萬元之仲介費用予Q○○,Q○○則支付其中1萬 5千元予丑○○丑○○再支付其中1萬元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 挖土機司機,而由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廢棄物於現場掩埋而非 法處理。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 ,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 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47),而致污染環境。【丑 ○○、Q○○、丁○○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參】  肆、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緣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為減少製造過程中產生之 爐(鋁)渣、集塵灰等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陳 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吳宏倫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介紹結識 子○○,渠等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由陳冠廷 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4,500元代價委託吳宏倫清理廢棄物, 吳宏倫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再由子○○ 以每公噸3,000元代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 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公司 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後,子○○即載運盛裝鋁二級冶煉 廠集塵灰之太空包共16包離廠。子○○轉與丁○○、Q○○共同達 成上開犯意聯絡,丁○○、Q○○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Q○○提供其與配偶所經營「ㄚ晴檳榔攤 」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子○○旋即將上開16 包太空包載往上開土地堆置,子○○並交付予丁○○15,000元之 處理費用,丁○○收取其中2,000元仲介費,再將13,000元交 予Q○○,後因檳榔攤地主反對,遂由Q○○聯繫丑○○,其與丑○○ 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丑○○另基於未經許可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 0地號土地堆置上開16包太空包後,Q○○即透過I○○聯繫子○○ ,子○○分別於110年2月19日13時41分許至14時7分許及同日1 4時45分至15時許以兩車次,駕駛上開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1 6包太空包堆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臺南 市政府環保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Q○○旋在 前一日即110年3月4日下午2時許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委 託不知情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由丑 ○○承前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意,指引午○○



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兩車將上開16包太空 包載運至丑○○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堆 置。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 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 (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55),而致污染環境。【丑○○、 Q○○、丁○○、午○○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肆】 伍、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分隊偵辦後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Y○○、癸○○、子○○、F○○、玄 ○○、N○○、L○○、K○○、A○○、V○○、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 、陳冠廷、杜浚鏵、鍾武國、蔣清發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 表五、六、七、八所示被告、證人之供述相符,並有如附表 五、六、七、八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十一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貳、論罪科刑
一、法律之適用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其中「棄置」一語,依其文義解釋,應係指「捨棄放置 」或「拋棄堆置」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 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 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例如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掩埋 或焚燬於某處等均屬之。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 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只要任意棄置有害之事業廢棄物 即成立該罪,並不以對環境發生污染或不良影響為要件。(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之土地,開挖處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為廢 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並自開挖點採樣廢棄物,其中樣 品編號0000000檢驗結果略以:總銅41mg/L超過毒性特性溶 出標準值15mg/L;總鉛7.23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5m g/L乙情,此有4月15日開挖說明、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 田段棄置場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各1份 在卷可稽(見偵9054卷七第375頁、偵9054卷十第115頁】。 另於110年4月29日開挖17處,發現廢棄物之種類包括電線塑 膠皮粉碎物、灰白色污泥、廢溶液、咖啡、泡麵、中藥包裝 等,其中編號000000000號(開挖點廢棄物種類為2.0mm電線 粉碎物及太空包裝塑膠粒、廢木材)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 總銅61.4 mg/L,超出標準值15.0 mg/L,溶出液中總鉛8.22 mg/L,超出標準值5.0 mg/L,此有4月29日開挖說明1份、臺 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參(見偵9054卷七第377 頁、110偵9054卷九第274、284頁);及採驗編號000000000 號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4.2mg/L,超出標準值15 mg/ L,亦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存卷可查(見110偵9 054卷九第277頁、第287頁),足認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土地上所棄置、掩埋之廢棄物當中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⒉犯罪事實貳部分: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經臺南市政府環保 局派員稽查,並採集2個塑膠混合物送驗,採樣編號0000000 -00號溶出液中總銅82.4 mg/L,超出標準值15.0 mg/L,溶 出液中總鉛15.7mg/L,超出標準值5.0 mg/L;採樣編號0000 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45.1mg/L,超出標準值15 .0mg/L, 溶出液中總鉛11.2mg/L,超出標準值5.0 mg/L等情,此有臺 南市政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6月2 日10時至11時15分)、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檢驗報告在 卷可稽(見110年度訴字第747號本院卷三第281至286頁), 足認被告P○○所載運,並棄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之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⒊本案犯罪事實壹、貳部分之被告,將廢棄物移至上開土地後 ,均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渠等所為自均該當「 棄置」要件。  
 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 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 污染環境。」係以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 ,同條第4款並無相類之「致污染環境」規定,自非與上述 第2款同屬「實害犯」或「結果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 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2款之規定處理廢棄物,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之結果, 自應依廢棄物之種類、棄置之場所及棄置時間之久暫,而綜 合判斷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⑴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於110年4月15日經改制前環 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現場督察,稽查狀況概述略以:「三個鑽 探點靠近邊緣,其餘17個點深度約1.5公尺至2公尺都發現大 量事業廢棄物,研判全區地面下皆填埋廢棄物」、「開挖出 的廢棄物樣態以廢塑膠類為最大宗,其餘如不織布(口罩原 料)、海綿、泡綿、建築廢棄物、廢布、廢包裝材料」;廢 棄物名稱有D-05991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9991污泥 混合物,D-11011爐渣,D-1801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 ,D-02991廢塑膠混合物,D-07991廢木材混合物,D-11031 焚化爐底渣,D-24991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 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 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 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份在卷可參(見偵 9054卷七第381至第388頁)。
 ⑵另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 土壤及地下水採證採樣作業,其中地下水檢測項目均低於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顯示尚未受污染,但關於土 壤查證結果則顯示,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 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顯示已受污染乙情,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7月15日 環事字第1100075234號函及所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 00○00○地號(官田清潔隊旁)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調查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偵9054卷十二第65至75 頁)。足認上開土地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⒉犯罪事實參、肆部分: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於110年7月2日針對臺南市○○區○○○000○0 號棄置地及柳營區果毅後段2230地號土地進行周界異味官能 檢測,結果顯示此二處遭棄置物土地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分 別為47及55,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一農 業區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等事實,此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 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2份(檢驗編號:GC110A0501號 、GC110A0500號)附卷可查(見本院110訴字第980號案偵四 卷第43至44頁、第80至113頁、第114至143頁),堪認上開 土地均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㈢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參照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所謂「 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 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 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含:⒈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 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 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 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⒉最終處置:指衛 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⒊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 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該所謂之「處 理」,係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行為人未領有廢 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將事業廢棄物傾倒於偏僻處所,係 屬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此行為態樣自不可能符合該 標準就「處理」所為之定義性說明。然行為人上開違法處置 行為,核其犯意應係對事業廢棄物為「最終處置」,自應論 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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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