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47號
TNDM,110,訴,747,2023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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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銘



邱平順



劉耀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
被 告 曾文生


鄭育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許荄棟


陳世和


蔡瑞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林源澈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鄭安展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陳建政



潘信發


之2(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中春




李人中


簡春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黃雅慧律師
被 告 謝志成


余木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吳水興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歐周何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陳冠文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巧如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
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
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
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
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
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
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
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玄○○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L○○、E○○、D○○、壬○○、Q○○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十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十所示之刑。
V○○、丙○○、子○○、C○○、宙○○、亥○○、地○○、乙○○○、H○○、未○○午○○、M○○、辛○○分別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二十三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壹、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緣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民國10 6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官田區鎮田段201、20 2、203、205、393、395、396、399地號及同區隆東段587、 588、589、590、591、635、636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鎮田 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等國有土地。其明知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自108 年7、8月間起,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 將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下稱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又其與卯○○、N○○、寅○○(綽號「 大頭仔」)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或非法清理廢棄 物致污染環境之犯意聯絡,由酉○○僱用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且與渠等亦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陳科池(原名 陳科升,綽號「升仔」,僱用期間為110年1月間)、A○○(綽 號「阿發」,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起至110年3月1日) 、辰○○(原名陳春長,綽號「阿春」,僱用期間為110年1月 間至110年3月1日),負責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大門口使 用無線電設備管控車輛進出之開門、鎖門、把風等工作,及 Z○○(綽號「斌仔」,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至109年11 月25日)、己○○(起訴書誤載為「張建州」,逕予更正,綽 號「阿財」,僱用期間為109年11月中旬至110年3月2日) , 負責在上開棄置場擔任怪手操作員,進行廢棄物開挖、掩埋 等作業。卯○○、N○○、寅○○則負責仲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司 機,及駕車引導司機至上開棄置場,由司機入場傾倒廢棄物 ,寅○○另負責指引場內傾倒廢棄物位置之工作,並均向司機 收取仲介報酬。酉○○卯○○、N○○、寅○○、陳科池、A○○、辰 ○○、Z○○、己○○即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三所 示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品沁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品沁公司)、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晉通化學公司)、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星窯業公 司)、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紙業公司)之事業 負責人、受僱人或廢棄物所有人,或貨車、曳引車司機、仲 介、其他參與人【本判決當事人欄所列被告之犯罪事實詳後 述,其餘被告均另行判決】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如附 表二所示時間,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 之車輛,自如附表二所示之來源處載運各該附表所示廢棄物 ,運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並由酉○○ 本人或由酉○○指示A○○、辰○○、陳科池等人向前來棄置廢棄 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取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萬元 至2萬5千元不等之費用。嗣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土 壤採證採樣作業,其中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 2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而致污染環境。
二、丑○○玄○○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分別 為以下犯行:
 ㈠丑○○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 物,竟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08年 間起,提供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廠房及土地( 下稱大社廠房),堆置其向不詳事業機構清除運輸前來之廢 棄物乙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督 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下稱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 110年4月15日至現場稽查,發現堆置廢棄物種類包括電線外 皮(塑膠)切後碎塑膠粒及PE塑膠粒共307袋、廢塑膠壓縮 磚2個、廢塑膠圓盤4袋、含鋁箔之廢塑膠混合物1袋、含銅 線棉絮輕質塑膠碎屑混合物6袋及油性粉砂狀之廢油混合物1 1袋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將部分廢棄物運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㈡丑○○玄○○、如附表二編號1「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絡,由玄○○仲介丑○○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 丑○○乃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駕駛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 方棄置場堆置、掩埋。
 ㈢丑○○與如附表二編號15「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 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仲介G○○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 示時間,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 15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三、L○○僅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許可文件,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 文件,竟基於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犯意,及 與如附表二編號4「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 ,駕駛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廢棄 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
四、E○○、V○○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渠等與如 附表二編號5「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E○○仲介V○○,由V○○於如附表二編號5所 示時間,駕駛附表二編號5所示車輛,載運附表二編號5所示 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E○○復與如附 表二編號7、12「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12所示時間 、地點,駕駛上開各編號所示車輛,載運上開各編號所示廢 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E○○復與如附表 二編號18「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1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車營業貨車自不詳處所清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廢棄物 ,欲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惟於行至臺 61線西濱快速道路與臺84線快速道路交岔路口時,因上開車 輛故障,遂通知亦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庚 ○○前來接運,而仲介庚○○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車輛,於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廢棄物 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
五、丙○○、未○○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渠等與 如附表二編號8「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未○○仲介丙○○,由丙○○於如附表二編 號8所示時間,駕駛附表二編號8所示車輛,載運附表二編號 8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未○○復 與如附表二編號24「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時間、地點, 駕駛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廢 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
六、子○○、壬○○、午○○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竟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10、17、25「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 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所 示上開各編號時間、地點,駕駛如附表二上開各編號所示車 輛,載運如附表二上開各編號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堆置、掩埋。
七、宙○○、C○○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宙○○



受不詳建商委託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地點整地,而欲清理 雜草、廢土等廢棄物,竟與C○○及如附表二編號11「行為人 」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經 由己○○之仲介,由C○○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車輛,於如 附表二編號11所示時間,載運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廢棄物至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
八、D○○僅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許可文件,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 文件,其預見將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廢棄物載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可能係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 及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仍基於縱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 清除廢棄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及與如附表二編號16「 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亦不違反 其本意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時間、地點,駕 駛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車輛,載運上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
九、亥○○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Q○○則僅領有廢 棄物之清除許可文件,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Q○○基 於未依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廢棄物之犯意,及與如附表二 編號20「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處理廢棄物 之犯意聯絡,亥○○則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亥○○仲介Q○○,由Q○○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時間,駕駛如附 表二編號20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廢棄物至官 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十、地○○、乙○○○、H○○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渠等預見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21、22、23所示地點經委託載 運之太空包可能為廢棄物,不得任意清除、處理,竟仍分別 與如附表二編號21、22、23「行為人」欄所示其餘之人,共 同基於縱非法清理廢棄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犯意聯絡,各於 如附表二編號21、22、23所示時間,駕駛如附表二編號21、 22、23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21、22、23所示太空包 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  
貳、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地
一、M○○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兆鋒企業社實 際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辛○○則係址 設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7樓之3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玖如公司)實際負責人,領有臺中市政府109 中市府(環)廢乙清字第0006號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 係乙級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 棄物之清除業務,而受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 豪印刷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委託清除該



公司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欣環保公司)所有位於臺南 市○○區○○段00地號土地係經行政院核定、改制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下稱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公告 ,屬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之山坡地。宇○○明知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亦未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為爭取在上開土地增設掩埋場 之新聞曝光度,竟基於在私有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佔用、未 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透過 網路與M○○取得聯繫,並告知其可提供上開土地堆置廢棄物 。
三、M○○乃與辛○○、U○○、丑○○玄○○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 犯意聯絡,由M○○以12萬3,160元之價格接受辛○○委託清理廢 鋁箔塑膠袋、健豪印刷公司之印刷廠製版底片(pp加石粉之 廢塑膠名片)、廢棉絮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與U○○、宇○○ 約定分別以每車8,000元、10,000元、12,000元、15,000元 之價格處理廢棄物。M○○、U○○復與丑○○約定以4車次共40,00 0元之價格,丑○○再與玄○○約定,每車次由丑○○給付玄○○2,0 00元之報酬,由玄○○陪同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 貨車,分別於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日 、109年4月17日,將玖如公司所清除之廢鋁箔塑膠袋、健豪 印刷事公司之製版底片、廢棉絮、U○○之廢不織布等一般事 業廢棄物運送至上開土地棄置,而擅自占用私人山坡地,幸 未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 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14日許接獲檢舉 ,發現堆置上開土地之大量廢棄物,始循線查悉上情(酉○○ 、U○○、宇○○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貳】參、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丑○○酉○○共同基於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與R○ ○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由R○○與丑○○約定以每車次3萬元之價格清理所經營 品沁公司產出之廢塑膠碎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容出 液檢出總銅、總鉛超出容許值),丑○○乃於110年3月4日晚 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碎屑 等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欲傾倒上開廢棄物,但酉 ○○因故不同意傾倒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乃委託K○○帶 路找尋棄置地點。K○○乃基於幫助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 自占用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 分許,由K○○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及酉○○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領丑



○○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棄置於國有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 00000地號土地,所幸尚無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檢警調閱附近車牌辨識資料與 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K○○駕駛懸掛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 小客車、酉○○所駕駛AKP-5570號自小客車及丑○○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行經該處,始查悉上情( 酉○○、R○○、K○○均另行判決)。【下稱犯罪事實參】 肆、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分隊偵辦後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玄○○、V○○、E○○、丙○○、子 ○○、C○○、宙○○、壬○○、Q○○、亥○○、地○○、乙○○○、H○○、未 ○○、午○○、M○○、L○○、D○○、辛○○、玖如公司坦承不諱,核 與如附表四、五、六所示被告、證人之供述相符,並有如附 表四、五、六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九所示 之物,及被告未○○所有農用搬運車(鐵牛)1輛、被告E○○所 有KLE-5885號營業曳引車附掛01-CW號營業半拖車、被告丑○ ○所有之車號碼015-N6號自用大貨車1輛扣案可佐,足認被告 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貳、論罪科刑
一、法律之適用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其中「棄置」一語,依其文義解釋,應係指「捨棄放置 」或「拋棄堆置」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 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 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例如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掩埋 或焚燬於某處等均屬之。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 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只要任意棄置有害之事業廢棄物 即成立該罪,並不以對環境發生污染或不良影響為要件。(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 置地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派員稽查,並採集2個塑膠混合物 送驗,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82.4 mg/L,超 出標準值15.0 mg/L,溶出液中總鉛15.7mg/L,超出標準值5 .0 mg/L;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45.1mg/L, 超出標準值15 .0mg/L,溶出液中總鉛11.2mg/L,超出標準 值5.0 mg/L等情,此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 查紀錄(時間110年6月2日10時至11時15分)、現勘圖片檔 案資料5張、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81至286頁 ),足認被告丑○○所載運,並棄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 0地號之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又被告丑○○酉○○、R○○ 共同將廢棄物移至上開土地後,均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 或意圖,渠等所為自均該當「棄置」要件。
 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 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 污染環境。」係以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 ,同條第4款並無相類之「致污染環境」規定,自非與上述 第2款同屬「實害犯」或「結果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 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2款之規定處理廢棄物,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之結果, 自應依廢棄物之種類、棄置之場所及棄置時間之久暫,而綜 合判斷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查:
 ⒈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於110年4月15日經改制前環 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現場督察,稽查狀況概述略以:「三個鑽 探點靠近邊緣,其餘17個點深度約1.5公尺至2公尺都發現大 量事業廢棄物,研判全區地面下皆填埋廢棄物」、「開挖出 的廢棄物樣態以廢塑膠類為最大宗,其餘如不織布(口罩原 料)、海綿、泡綿、建築廢棄物、廢布、廢包裝材料」;廢 棄物名稱有D-05991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9991污泥 混合物,D-11011爐渣,D-1801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 ,D-02991廢塑膠混合物,D-07991廢木材混合物,D-11031 焚化爐底渣,D-24991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 此有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 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 編號:000000000000)0份在卷可參(見偵9054卷七第381至3 88頁)。
 ⒉另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 土壤及地下水採證採樣作業,其中地下水檢測項目均低於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顯示尚未受污染,但關於土 壤查證結果則顯示,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 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顯示已受污染乙情,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7月15日 環事字第1100075234號函及所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 00○00○地號(官田清潔隊旁)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調查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偵9054卷十二第65至75 頁)。足認上開土地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㈢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即提供土地供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不論提供土 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均應處罰,非謂該款 僅規定處罰提供土地供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 意提供土地供自己回填、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 罰,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上開條文所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 棄物之罪,其處罰對象及行為,係提供土地者之提供行為, 而非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之回填、堆置行為。至於在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行為,倘符合同條其他款次所定各罪 之犯罪構成要件(例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貯 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等),仍應另成立各該罪名,並非不 予論罪。又該提供土地者,包含提供自己或他人之土地,且 不論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均應在規 範處罰之列,始符本法係為改善整體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 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107年台 上字第3876號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丑○○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提供自己所管領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 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論罪。
 ㈣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參照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所謂「 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 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 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含:⒈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 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 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 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⒉最終處置:指衛 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⒊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 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該所謂之「處 理」,係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行為人未領有廢 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將事業廢棄物傾倒於偏僻處所,係 屬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此行為態樣自不可能符合該 標準就「處理」所為之定義性說明。然行為人上開違法處置 行為,核其犯意應係對事業廢棄物為「最終處置」,自應論 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為廢棄物非法收集、運輸、最終 處置行為,核屬廢棄物之清理行為(包括清除、處理行為) ,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論罪。
 ㈤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且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 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 、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 共同正犯之成立;再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 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 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 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刑事判決、77年 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 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 ;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 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又按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 填、堆置廢棄物罪之人,及犯同條第4款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之人,均不待與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即能各自獨 立完成犯罪,皆非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判決要旨參照)。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除廢棄物罪雖可與多人共同實 施而成立,惟亦可單獨實施而成立該款犯罪,自非屬具有必 要共犯之性質之對向犯(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9 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丑○○雖不具事業負責人、 受僱人資格,但其至品沁公司、衛普公司、晉通化學公司載 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自預見該事業廢棄物係事業人員未依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理,仍予以非法清除、處理,造 成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上述污染環境之節果,其與品沁公 司、衛普公司、晉通化學公司之負責人或受僱人間應分別具 有同法第46條第2款之犯意聯絡。  
二、論罪
㈠被告丑○○部分:
⒈核被告丑○○就提供大社廠房堆置廢棄物部分,係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其就附表二編號1關於品沁公司、衛普公司、晉通化學公 司等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 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其就附表二編號1關於清理永安廠房及大社廠房廢棄 物部分、編號15及犯罪事實貳部分,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⒉又查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係屬改制前行政院農委 會公告在案之山坡地範圍,經現場勘查尚無致生水土流失之 情形乙情,有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7日南市水保字第1 100805768號函文、110年7月16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66785 號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偵9054卷十一第109頁、110偵9 054卷十二第85頁)。被告丑○○所載運、棄置之廢棄物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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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