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陸仲許字,112年度,1號
TPDV,112,陸仲許,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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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元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漳
代 理 黃欣欣律師
陳筱文律師
相 對 林英震

代 理 林仟雯律師
上列當事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西元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022]滬貿仲裁字第1239號裁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 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9日公布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 定【法釋(0000)00號】第1條規定:「臺灣地區法院仲裁裁 決的當事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民法院申請認 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可見我國作成之仲裁判斷得 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則依首揭規定,大陸地區作成 之仲裁判斷,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自得聲請 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前於2018年以認購可轉換公司債之方式,投資案外 英屬維京群島英國廣合發展有限公司(Alliance Developme nts Limited,下稱廣合公司),並與廣和公司、相對共同簽署「投資協議」、「補充協議」及「補充協議(二)( 下合稱系爭投資協議),約定聲請認購美金300萬元之廣合 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債券發行期限為2年,自2018年3月1日 起至2020年2月28日到期(後於補充協議延長至2020年12月31 日到期),固定年利率7%,廣合公司應於到期日一次還本, 並自發行日起依年利率7%單利計算至到期日一次給付全部



息,廣合公司股東包括相對林英震在內,除應以其持有 之廣合公司股權設定質權予聲請作為廣合公司履約之擔保 外,並與廣合公司就系爭投資協議之負連帶責任。聲請依 系爭投資協議,於2018年2月27日支付美金300萬元予廣合公 司,廣合公司並開立實體債券予聲請作為憑證。詎上開可 轉換公司債於2020年12月31日到期時,廣合公司未能依約償 還本息,相對亦未依約提供股權質押擔保,並拒絕履行償 還本息之義務,經聲請多次催告未果。聲請只得依投資 協議第17條第7項之仲裁條款約定,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下稱上海仲裁委員會)提付仲裁仲裁程序中相對 雖未出席,但曾提交書狀。
(二)嗣仲裁庭於2022年11月25日作出裁決(下稱系爭仲裁判斷): 「(一)第一被申請(即廣合公司)應以銀行轉帳方式向申請 一次性償還本金3,000,000美元及利息596,630.14美元, 合計3,596,630.14美元;(二)第一被申請應以本金3,000, 000美元為基數,按照支付日中國銀行美元存款年利率,向 申請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為止的利息損 失;(三)第二第三(即本件相對)、第四第五被申請 應就上述第(一)、(二)項裁決確認第一被申請應支付 的金額承擔連帶責任;(四)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 被申請應向申請支付律師人民幣200,000元;(五)第 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請應向申請支付保全 保險費人民幣32,032元;(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 五被申請應向申請支付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七 )本案仲裁人民幣385,807元,由申請承擔20%即人民幣7 7,161.40元,由被申請方承擔80%即人民幣308,645.60元 ;鑒於申請已全額預繳仲裁費,被申請方應向申請支 付人民幣308,645.60元;(八)駁回申請的其他仲裁請求。 上述第(一)、(二)、(四)至(七)項裁決確定的被申請方應 向申請支付款項,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支付完 畢。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系爭仲裁判 斷並已送達廣合公司、相對,依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第45條規定,系爭仲裁判 斷為終局判斷,,系爭仲裁判斷並無任何違反公序良俗之情 ,爰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認可系爭仲裁判斷等 語。
三、相對陳述意見略以:經比對聲請提出之系爭投資協議與 相對親自所簽署之補充協議,以肉眼觀之即可知悉系爭投 資協議非相對之筆跡,相對已以書狀請仲裁庭查明,然 系爭仲裁判斷卻未調查相關事證,即以系爭投資協議列為判



基礎;又相對疫情無法赴大陸地區參與仲裁審理程序 ,故以答辯狀表示依系爭補充協議約定,不負連帶擔保之責 ,且相對本件仲裁程序並未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亦不 熟悉於大陸地區仲裁程序,系爭仲裁判斷程序卻未將2022年 9月19日仲裁筆錄寄予相對,致相對無從行使防禦權, 顯違我國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應不予承認許可系爭仲裁判 斷等語。
四、經查,聲請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仲裁判斷、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08272號證明(附上海公證協會(2023)滬東證台經字第4號公證書及上海國際仲 裁中心裁決書生效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0 頁),堪認已符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程序要件。而認可仲 裁程序屬非訟事件之裁定程序不得就當事間之法律關係 重為判斷仲裁認可事件之審查係著重於大陸地區作成之仲 裁判斷,是否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所謂公 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係指我國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 而言。系爭仲裁判斷內容,乃就兩造間系爭合同糾紛事件 所為之判斷,命相對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予聲請,此觀 系爭仲裁判斷內容即明,究其判斷內容,並無違反我國憲 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或其他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堪認系爭 仲裁判斷與我國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尚無違背,自未背 於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依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和執 行仲裁裁決第1條規定,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基於平等互 惠原則,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亦得聲請我國法 院認可。相對雖辯稱未收受仲裁筆錄乙節,然相對確曾 提出書面答辯,有系爭仲裁判斷內容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 、第26頁),足見相對仲裁程序之進行已獲適當通知並 為答辯,並無何無法行使防禦權之情,至相對是否委請律 師本為其自行考量決定,亦與得否行使防禦權無涉。又相對 辯稱未曾簽署系爭投資協議云云,並據之向大陸地區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業經大陸地區 法院以(2023)沪02民特153号裁定駁回相對之申請,有 該民事裁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7至258頁),相對上 開辯詞,亦無足採。從而,聲請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系爭仲裁判斷,應屬有據。相 對雖以前詞置辯,然裁定認可仲裁判斷程序屬非訟事件 之裁定程序不得就當事間之法律關係重為判斷,核相對 上開所陳各節,屬系爭仲裁判斷實體法律關係認定當否之 問題,要非本件裁定認可程序所得審究,其執前詞為辯,亦



不足取。從而,聲請聲請裁定認可系爭仲裁判斷,於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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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