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923號
TPDV,112,除,1923,20231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林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39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2

1/1頁


參考資料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