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54號
TPDV,112,除,185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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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蔡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民生分行 111年9月21日 9,861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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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