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26號
TPDV,112,除,1826,20231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林王少雅
訴訟代理人 林芝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1/1頁


參考資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