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563號
TPDV,112,除,1563,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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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陳彥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2月22日 141,100元 K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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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