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63號
TPDV,112,補,276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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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63號
原 告 楊敏修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
7,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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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