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50號
TPDV,112,補,2650,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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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愛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ONE ELECTRONIC TEC
HNOLOGY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林佩萱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6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90萬0500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12年12月4日臺灣銀行
現金賣出匯率31.675折算新臺幣為190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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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