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40號
TPDV,112,法,140,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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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王貴雲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吳弘裕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展望會於民國 112年11月28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6 條如附件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爰請 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修正 後條文」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基督教異象事奉 展望會第四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12年11月28日修正 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如附 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 容,係有關董事會之組成、職權及召開方式,與基金運用及 業務限制等事項,涉及財團之管理方式,且與財團法人之成 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



人之規定尚無牴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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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