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769號
TPDV,112,司司,76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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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申恩瑄即韓商睿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 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 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 報,應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 文。又參照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所謂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於一般公司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於外國 分公司,則應為董事會會議紀錄。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韓商睿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未據提出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及相關財產表冊。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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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