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186號
TPDV,112,司催,2186,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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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甲○○(即施文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施文宗之繼承
人施歡芩為未成年人,應另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
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全體繼承人
為共同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並於狀末共
同簽名蓋章,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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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