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42號
TPDV,111,重訴,142,2023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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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劉明仁啟益行



啟益寵物品有限公司

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二原告共同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明仁

原 告 金錢狗寵物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榮民
上列四原告共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有光律師
江明洋律師
被 告 林禧芬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羅廣祐律師
曹尚仁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BRAD ALLEN GALE


訴 訟 代 理 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王士龍

訴 訟 代 理 人 蕭奕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明仁啟益行負擔百分之七,由原告啟益寵物品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六,由原告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告金錢狗寵物生活館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定有明文。被 告林禧芬住所在新北市林口區,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被告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住所即主 事務所在臺北市松山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本件共同訴 訟之被告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但原告主張被告共同 侵權行為地在被告公司址即臺北市松山區(見卷㈠第十三頁 書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揭法條,應由本院管轄。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 ,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七款、第二項亦有明定 。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林禧芬、被告公司連帶給付原告劉明 仁即啟益行、啟益寵物品有限公司(下稱啟益寵物公司 )、合益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合益盛公司)共新臺幣( 下同)一千一百一十五萬二千七百六十九元本息,連帶給 付原告金錢狗寵物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金錢狗公司)一 千九百九十六萬元本息(見卷㈠第十一頁書狀,原告原併 列王士龍為被告,該部分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未能補正經



裁定駁回確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變更聲明為: 被告(林禧芬、被告公司)應連帶給付劉明仁四百四十二 萬九千七百三十三元本息,連帶給付啟益寵物公司三百六 十九萬二千二百一十九元本息,連帶給付合益盛公司三百 零三萬零八百一十七元本息,連帶給付金錢狗公司一千九 百九十六萬元本息(見卷㈡第六頁書狀),嗣於一一二年 二月六日追加王士龍為被告,聲明請求王士龍與林禧芬 、被告公司連帶負責(見卷㈡第一五五、一五六頁書狀) 。原告首次訴之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僅 係明確劉明仁、啟益寵物公司、合益盛公司個別請求之數 額,性質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於首次言 詞辯論期日後為之,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復 經被告無異議為本案言詞辯論,於法自無不合;原告第二 次變更及追加王士龍為被告,雖經被告表示不同意(見卷 ㈡第一七六頁筆錄),然是次變更追加,訴訟標的、基礎 事實仍相同,且係追加起訴時因未能及時補正而經駁回之 訴,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於法仍無不合。(二)嗣因各原告請求金額與書狀內所載數額不相符合,亦未能 敘明是否一部請求及一部請求之項目、數額,經本院行使 闡明權、裁定命原告敘明,原告於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具 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劉明仁二百二十六萬九千 一百零二元本息,連帶給付啟益寵物公司四百九十八萬八 千一百零八元本息,連帶給付合益盛公司三百八十九萬五 千五百五十九元本息,連帶給付金錢狗公司一千九百九十 六萬元本息(見卷㈡第三七二、三七三頁書狀),原告此 次變更,訴訟標的、基礎事實仍相同,僅係擴張或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見卷㈡第四 二三、四二四頁筆錄),於法仍無不合,本院爰就變更、 追加後之訴為裁判,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明仁啟益行二百二十六萬九千一 百零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啟益寵物公司四百九十八萬八千一百 零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合益盛公司三百八十九萬五千五百五 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錢狗公司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5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劉明仁啟益行多年前即為美國希爾寵物營養品公 司(HILL'S PET NUTRITION,INC.,下稱希爾美國母公 司)之臺灣地區經銷商,被告公司即台灣希爾寵物營養 品有限公司成立後,並轉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之批發商, 劉明仁、啟益寵物公司、合益盛公司、榮成有限公司(已 解散,以下爰不贅述)嗣於一0八年一月一日與被告公司 訂立批發商合約,約定由劉明仁、啟益寵物公司、合益盛 公司(下合稱原告三批發商)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之批發 商,得在臺灣地區向中盤商、寵物零售專賣店、獸醫等行 銷販售希爾美國母公司之商品(下稱標的商品);林禧 芬則為被告公司總經理,為臺灣地區之負責人。  2自一0六年間起,林禧芬為虛增被告公司銷售額,指示業務 經理王士龍對原告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即要求原告 三批發商大量囤積冷門之標的商品,或由王士龍直接以原 告三批發商名義填寫標的商品之訂購單,且為便於調度, 逕在存貨倉庫內為名義上交貨而未實際交付貨物,甚且未 向原告三批發商收取貨款,指示財務經理楊淦洲放行,另 透過王士龍楊淦洲承諾日後可將冷門商品更換為熱門品 項,貨款則按實際出貨數量支付;林禧芬又透過訴外人介 紹廣州眾寵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要求原告三批發商 將冷門標的商品售予前述人員,由前述人員將標的商品售 往大陸地區;林禧芬更於一0八年八、九月間基於被告公 司總經理身分,佯稱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及原告金錢狗公司 ,可直接經營標的商品之外銷、跨境電商業務,且指派相 關人員陪同原告三批發商至美國物流公司委任之基隆吉順 報關行協商美國進口後出口應備文件及報關程序,並提供 原廠出口檢驗檢疫證,以去化庫存;王士龍曾表示:「如 果沒有外銷就沒有內銷,達到業績是經銷商的天職」,暗 示原告三批發商如不配合塞貨行為並進行外銷,日後將無 法續約。原告三批發商陷於錯誤並迫於無奈,遂配合塞貨 行為,原告三批發商計至○○○年○○月間止,累積未付貨款 近一億元,並著手準備經營外銷及跨境電商業務,由金錢 狗公司負責轉口至大陸地區業務、進行大陸地區跨境電商 資質批審準備工作,金錢狗公司負責人陳榮民並以個人不



動產設定抵押以擔保原告三批發商未付貨款。林禧芬突告 知未獲希爾美國母公司許可經營外銷、跨境電商,但仍 得提供檢疫出口證明文件供銷售標的商品至大陸地區之用 ,王士龍則於○○○年○月○日出具聲明書,承諾如原告三批 發商於同年底尚有未售罄之庫存(含即期品、不良品), 經雙方確認解除經銷合作時,將以原進貨條件回收。茲因 希爾美國母公司發現原告三批發商有異常交易情事,被 告公司乃要求原告於一0八年十一月底以前支付貨款其中 二千萬元,俾履行庫存商品換貨,惟被告公司於原告三批 發商支付後,仍拒不同意換貨,後雖於同年○○月間至原告 三批發商位在嘉義、高雄之倉庫進行盤點庫存及視察跨境 電商情形,仍未實際換貨。被告公司遂以原告三批發商遲 延付款為由,於一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發函於同年四月一 日終止雙方間批發商合約,被告公司後並拒絕原告三批發 商完整退貨。
  3原告三批發商因林禧芬、王士龍前述詐術行為陷於錯誤接 受被告公司之塞貨,而向訴外人新澔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澔豐運通公司)承租倉庫存放:①劉明仁支出一0 八年七月、十月倉庫費用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二元及設備費 用六千元,另後續無法退換貨而折價銷售標的商品損失九 十六萬二千九百八十五元(一部請求五十一萬九千五百三 十四元),加計滯銷標的商品之損失一百七十萬四千二百 五十六元,共請求賠償損害二百二十六萬九千一百零二元 ;②啟益寵物公司支出一0七年一月至一一0年十二月倉庫 費用二百零八萬六千元、設備費用八十七萬零六十六元( 一部請求七十二萬零八百五十二元),後續無法退換貨而 折價銷售標的商品損失二百四十二萬八千八百八十五元( 不請求),另因被告公司終止合約而資遣員工、支出費用 四十七萬七千元,加計滯銷標的商品之損失一百七十萬四 千二百五十六元,共請求賠償損害四百九十八萬八千一百 零八元;③合益盛公司後續無法退換貨而折價銷售標的商 品損失三百九十一萬一千六百五十九元(一部請求二百一 十九萬一千三百零三元),加計滯銷標的商品之損失一百 七十萬四千二百五十六元,共請求賠償損害三百八十九萬 五千五百五十九元;④金錢狗公司誤信被告授權跨境電商 之詐術,業將標的商品銷售至大陸地區,後因希爾美國 母公司發函表明侵害商標權、不同意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方 式銷售標的商品,使大陸地區買受人無法繼續銷售標的商 品,進而無法清關,金錢狗公司亦無法退運,僅能囤放海 關倉庫,支出倉儲費及後因過期而銷毀之費用,金錢狗公



司共受有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之損害,其中價金損害約一 千八百五十九萬二千七百零一元,其餘為準備工作支出費 用之損害。
  4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如數賠 償,並支付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林禧芬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2被告林禧芬否認原告關於林禧芬使用詐術及指示王士龍為 「塞貨行為」之主張,以依原告三批發商與被告公司間合 約第三‧二條約定,原告三批發商僅能在約定之批發區域 內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不得在約定批發區域外促銷、銷售 ,或設立中盤商、分公司、配送站,亦不得向批發區域外 之客戶銷售、招攬等,第三‧三條(d)約定原告三批發商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應盡力在批發區域內促銷銷售標的商品 ,並允諾達成雙方以書面於各年度營業計畫約定之標的商 品目標,第二十‧一條約定合約書面含括雙方全部合意, 如有更動、變更、拋棄,除經雙方書面確認外概屬無效, 而合約附錄A附加條款生效日期為一0八年一月一日、期限 為十二個月,地區為臺灣,足見原告有促進標的商品銷售 、達成年度營業計畫約定目標之義務,原告之主張不唯與 合約不符,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至金錢狗公司與林禧芬無 任何往來,林禧芬並係屆齡退休離職,非辭職負責等語, 資為抗辯。
(二)被告公司(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2被告公司不否認原告三批發商曾表達成立跨境電商之意願 ,經林禧芬表示願向希爾美國母公司申請,但未曾表示 已獲許可,否認林禧芬、王士龍有詐騙原告三批發商得成 立輸出大陸地區之跨境電商(含將貨物銷售予特定人以 轉售至大陸地區),及為所謂之「塞貨行為」(含未實際 將商品送交原告三批發商而在倉庫內調度及未收取貨款, 或同意原告隨意退換貨),以標的商品並無冷門熱門之分 ,經銷商均應設法銷售,被告公司同意提供檢疫證,係因 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高額貨款,為協助去化庫存而同意原告 三批發商將商品銷往大陸地區,原告應舉證所指侵權行為 及損害結果,至金錢狗公司與被告公司無涉等語,資為抗



辯。
(三)被告王士龍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2被告王士龍則否認有施用詐術、「塞貨」行為,以依原告 三批發商與被告公司間合約第三‧三(d)約,原告三批發 商應於契約效期內盡力在批發區域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並 同意盡力達成雙方以書面於各年度營業計畫約定之標的商 品目標,即經銷商本即應促進商品銷售增長,無熱門冷門 之別,且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均實際送達營業 所並收取貨款,至原告三批發商得否經營跨境電商,非王 士龍之權責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劉明仁啟益行多年前即為希爾美國母公司之臺 灣地區經銷商,被告公司成立後,並轉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 之批發商,原告三批發商於一0八年一月一日與被告公司訂 立批發商合約,約定由原告三批發商為被告公司臺灣地區之 批發商,得在臺灣地區行銷販售標的商品,林禧芬退休前 為被告公司總經理、為臺灣地區之負責人,原告三批發商曾 自美國物流公司委任之吉順報關行取得原廠出口至臺灣檢驗 檢疫文件影本,金錢狗公司負責人陳榮民以個人不動產設定 抵押以擔保原告三批發商未付貨款,王士龍於○○○年○月○日 出具聲明書,承諾如原告三批發商於同年底尚有未售罄之庫 存(含即期品、不良品),經雙方確認解除經銷合作時,將 以原進貨條件回收,原告三批發商計至○○○年○○月間止,累 積未付貨款近一億元,被告公司乃要求原告於同年十一月底 以前支付貨款其中二千萬元,原告三批發商業已支付,被告 公司於同年○○月間至原告三批發商位在嘉義、高雄之倉庫進 行盤點庫存,後以原告三批發商遲延付款為由,於一一0年 二月二十五日發函於同年四月一日終止雙方間批發商合約等 情,業據提出批發商合約、送貨單、訂購單、他項權利證明 書、含(除豁免成分外)動物源成分之狗/貓糧食出口臺灣 (DOG/CAT FOOD CONTAINING ANIMAL ORIGIN INGREDITENS 【OTHER THAN EXEMPT INGREDIENTS】 EXPORTED TO TAIWAN )文件影本、聲明書、被告公司函為證(見卷㈠第四三至三 一九頁),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  但原告主張自一0六年間起,林禧芬為虛增被告公司銷售額 ,指示業務經理王士龍對原告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林 禧芬又介紹某大陸地區之公司負責人等人,要求原告三批發 商將冷門標的商品售予前述人員,由前述人員將標的商品售 往大陸地區,更於一0八年八、九月間佯稱同意原告三批發



商及金錢狗公司,可直接經營標的商品之外銷、跨境電商業 務以去化庫存,王士龍曾表示:「如果沒有外銷就沒有內銷 ,達到業績是經銷商的天職」,暗示原告三批發商如不配合 塞貨行為並進行外銷,日後將無法續約,致原告三批發商陷 於錯誤、迫於無奈配合塞貨行為,被告公司於原告三批發商 支付貨款後仍拒不同意換貨,並拒絕原告三批發商於批發商 合約終止後完整退貨,致劉明仁受有至少二百二十六萬九千 一百零二元、啟益寵物公司受有至少四百九十八萬八千一百 零八元、合益盛公司受有至少三百八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九 元、金錢狗公司受有至少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之損害,得請 求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依原告三批發 商與被告公司間合約第三‧二條約定,原告三批發商僅能在 約定之批發區域內促銷銷售標的商品,不得在約定批發區域 外促銷、銷售,或設立中盤商、分公司、配送站,亦不得向 批發區域外之客戶銷售、招攬等,第三‧三條(d)約定原告 三批發商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應盡力在批發區域內促銷銷售標 的商品,並允諾達成雙方以書面於各年度營業計畫約定之標 的商品目標,合約附錄A附加條款記載批發地區為臺灣,足 見原告有促進標的商品銷售、達成年度營業計畫約定目標之 義務,標的商品並無冷門熱門之分,經銷商均應設法銷售, 被告公司同意提供檢疫文件,係因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高額貨 款,為協助去化庫存而同意原告三批發商將商品銷往大陸地 區,至金錢狗公司與被告無任何往來等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 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 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 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 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 十七年上字第三五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四十九 年台上字第二三二三號、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三號著有 裁判闡釋甚明。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當事人於其利己事實之主張,除事實於 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權上已認知者外,應負立證之責;以 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 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 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 ,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 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 責任,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十八年上字第一六 八五號、十九年上字第三八號、二十年上字第二四六六號、 二十一年上字第二0一二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又因受詐欺 而為之買賣,在經依法撤銷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出賣 人交付貨物而獲有請求給付價金之債權,如其財產總額並未 因此減少,即無受損害之可言,即不能主張買受人成立侵權 行為而對之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而對之請求返 還所受之利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二次民庭庭推總會決 議㈡闡釋詳明。
(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無非以林禧芬指示王士龍對原告 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即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大量囤積 冷門之標的商品,或由王士龍直接以原告三批發商名義填 寫標的商品之訂購單,且為便於調度,逕在存貨倉庫內為 名義上交貨而未實際交付貨物,甚且未向原告三批發商收 取貨款,指示財務經理楊淦洲放行,另透過王士龍楊淦 洲承諾日後可將冷門商品更換為熱門品項,貨款則按實際 出貨數量支付),另介紹某大陸地區之公司負責人等人, 要求原告三批發商將冷門標的商品售予前述人員,由前述 人員將標的商品售往大陸地區,及曾佯稱同意原告三批發 商及金錢狗公司可直接經營標的商品之外銷、跨境電商業 務以去化庫存,王士龍亦曾暗示原告三批發商如不配合塞 貨行為並進行外銷,日後將無法續約,致原告三批發商陷 於錯誤、迫於無奈配合塞貨行為,被告公司於原告三批發 商支付貨款後仍拒不同意換貨,並拒絕原告三批發商於批 發商合約終止後完整退貨,致原告三批發商分別受有倉庫 費用、設備費用、無法退換貨而折價銷售標的商品損失、 資遣員工、滯銷標的商品損失,金錢狗公司受有價金及倉 儲、過期銷毀及準備工作損失為論據。原告前開主張,均 經被告否認,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各該主張



之事實(含被告因故意過失為前揭行為、該等行為具不法 性、原告受有損害、損害之數額及被告之行為與原告之損 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等節),皆負舉證之責。
(二)關於林禧芬指示王士龍對原告三批發商為「塞貨行為」部 分
  1證人即被告公司前經銷商經理張耀鍾到庭證稱:「‧‧‧我當 時的職稱是經銷商經理,職務內容就是負責啟益行業務訓 練及公司和啟益行業務來往‧‧‧我只負責啟益行,我上面 只有一個業務經理‧‧‧訂貨程序就是我固定會去啟益行倉 庫看他們的庫存,如果有比較少的,我就會跟啟益行倉管 大哥講說那些品項要訂了,我會幫他們寫訂單,我傳回被 告公司,公司就會排時間排車送貨,我還是有經過大哥同 意才訂貨‧‧‧退貨程序就是貨包即期我們會處理,就是一 個月盤點退貨區一次,然後開單給公司,公司在送貨來的 時候順便把退貨帶回去,即期有可能就是賣不掉或是在客 戶那邊放到即期。基本上退貨就是換貨,退貨的品項我們 就是換貨給他們,如果退貨的品項和金額不多,我們就是 同品項換,如果品項和金額比較大,可能會換比較好賣的 品項‧‧‧(法官問:啟益行是否表示過他們不要再訂那麼 多貨?)有,因為要不要訂那麼多貨,不是我能決定的, 是我業務經理王士龍去跟他們談的,就是如果需要大量訂 貨時,是王士龍自己下來跟他們談的,我只是負責一般的 訂貨及他們談好之後的訂單,就是公司缺業績,王士龍有 去找他們談,基本上每個月都會有這樣的情形,這是在我 任職期間的後期‧‧‧我就會收到一個金額,我就把金額轉 換成品項製作訂單,主要就是要達到業績目標,貨品也不 一定是他們要的‧‧‧訂單金額怎麼來的我不清楚。(法官 問:這些大訂單的貨有沒有實際送到倉庫?)有。我不會 去管他們放不放的下,他們會想辦法,每個月倉庫都是滿 的,但我還是可以看得出來他們有哪些貨是缺的。(問: 方才提到賣不掉的可以換貨,是否適用於後來提到的大筆 訂單?)要訂大筆的是會看被告公司庫存,但是到後來如 果真的賣不掉我們會協助他們處理換成比較好賣的。(問 :是否有不能更換的情形?)我在的時候沒有,除非是當 初訂貨時有先約定好該批貨價格特別優惠,所以就不能換 貨‧‧‧王士龍應該是有同意原告外銷,但介紹我不知道‧‧‧ 我只會依據啟益行他們給我們需求的數量來下單‧‧‧我會 替他下單,我不會管他要不要銷往海外,但是我知道他可 能要銷往海外,只要他們主動提供數量要下單,這是一筆 業績我當然會替他下單‧‧‧(問:目標金額如果不能達成



中間金額是如何湊足?)我們公司會有一個目標金額,如 果啟益行自己給我們的訂單不到目標,月底王士龍會去跟 啟益行就剩餘金額談這些差異金額要怎麼叫貨,貨物品項 我們會依照被告公司庫存去決定‧‧‧(問:是否知道原告 如何消化這些非他們自己訂單所訂貨商品?)我知道他們 會銷往海外,但我不會去管‧‧‧我們等到公司庫存有比較 好賣的貨時,就會協助他們把不好賣的貨換成好賣的‧‧‧ (問:是否會有拒絕換貨的情形?)我任職期間內沒有」 (見卷㈡第一00至一0六頁筆錄)。簡言之,①原告三批發 商之訂貨,小額部分由張耀鍾與倉管人員確認,大額部分 由王士龍劉明仁溝通確認,皆經原告三批發商(倉管人 員或劉明仁)同意項目及金額後,由張耀鍾代為製作訂購 單,回傳被告公司安排運送事宜,②所有經銷商之即期或 滯銷商品均可辦理換貨,更換同品項或其他較易銷售之商 品,③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的商品均運送至原告三批 發商倉庫,④王士龍張耀鍾均知悉原告三批發商擬將標 的商品外銷,但不介入。
  2證人即被告公司客戶經理周豈宏到庭證稱:「‧‧‧我的前手 是證人張耀鍾。訂貨有可能是啟益行自己下訂單或公司辦 活動希望他們多下有業績,所以會去跟他們溝通,我會擬 一個金額的訂單,跟他們主管溝通好,就是我把訂單擬好 拿去給他們主管看,他們可能會刪,因為覺得金額過高或 是不好銷售,他們說可以我們才訂,對於我們來說我們需 要達到業績,如果有缺就去拜訪劉明仁,也是他說可以我 們才訂‧‧‧換貨的情形是如果期限比較短或是快到期可以 換貨,退貨是長蟲或是破包才能退,如果是我們寄送去的 時候期限就比較短那我們就會讓他們換,但如果是正常的 效期,原則上快屆期會辦活動幫助他們銷售,最後還是賣 不掉才會再換貨‧‧‧我接手時模式就是這樣,他們下訂單 我們出貨,證人張耀鍾有跟我說原告有在作外銷。(法官 問:啟益行所有訂單的貨有沒有送到啟益行的倉庫?)都 有送到啟益行嘉義倉庫。(法官問:原告是否有人跟你說 貨太多?)劉明仁有反應,有跟我和王士龍講,劉明仁是 說他盡量去銷售,說了很多銷售模式包含網路和外銷,他 有說貨太多了,就說暫時不要進那麼多貨,我當下都有跟 公司反應,公司希望他們幫忙可能有開條件,讓劉明仁再 考慮看看,例如多給他%數,讓他可以用比較低的價格進 貨,我不確定這樣會不會影響將來換貨‧‧‧有去嘉義倉庫 盤點,沒有去高雄,也沒有視察金錢狗公司,我曾經有一 次和財務長跟王士龍去嘉義倉庫,財務長會出面是因為財



務的問題,我當時也不知道有跨境電商。(問:是否曾經 陪同林禧芬去嘉義倉庫?為什麼?)有,二次,一次是因 為劉明仁要檢疫報告,一次是因為財務問題,因為積欠貨 款數額蠻高的。(問:為何要檢疫報告?)因為網路平台 例如蝦皮,如果沒有檢疫報告就會被下架‧‧‧總經理說因 為經銷商要檢疫報告我們就給,但至於劉明仁說要外銷的 事情,總經理表示那是劉明仁自己事情,他不干涉。(問 :原告積欠貨款很多,公司仍然正常出貨?)總經理就是 有跟劉明仁協商,希望他可以提供一半擔保、一半現金, 原本有答應,後來劉明仁要求跟亞洲財務長開會,財務長 堅持要付現金,可以分三次,第一次是有照時間付,二、 三次都有拖一些時間,第一次付款後公司有斟酌出貨‧‧‧ (問:被告公司是否於原告付清貨款後就終止經銷合約? 理由?)印象中是,應該是因為他們第二、三次遲付貨款 就有違約,但公司給的理由為何我不確定‧‧‧(問:為何 原告貨放不下還要繼續進貨?)就是我們便宜賣給劉明仁 ,那時候有跟王士龍講貨物放不下,就有協調說要租倉庫 ,我依照指示他們有的貨放在新澔豐倉庫‧‧‧就我認知塞 貨就是指不經同意下把貨送過去,劉明仁那邊的貨都是有 經過同意,訂單也都會跟他們倉庫主管確認後送出‧‧‧王 士龍是希望劉明仁可以再多一些出貨源頭,就是一些網路 還是店家,劉老闆有說他要作外銷,王士龍不予置評。( 問:你說你認知的塞貨是不經同意把貨送過去,但沒有經 過同意要送到哪裡去?)就是送高於訂購數量的貨過去, 因為廠商不會來點,員工不會確定是不是老闆點的,如果 真的有多送,客戶有權拒收,我們會收回來,這也常常發 生」(見卷㈡第一0七至一一二頁筆錄)。簡言之,①原告 三批發商之訂貨,部分由原告三批發商自行提出,部分係 與劉明仁溝通確認,皆經原告三批發商同意項目及金額後 ,由周豈宏代為製作訂購單,回傳被告公司安排運送事宜 ,②效期較短或即期品可換貨,惟優先以活動促銷,僅瑕 疵(長蟲)或破損始能退貨,③原告三批發商所訂購之標 的商品均運送至原告三批發商倉庫(含原嘉義倉庫及新租 用之新澔豐倉庫),④因原告三批發商積欠鉅額貨款,周 豈宏曾陪同林禧芬、王士龍赴原告三批發商嘉義倉庫盤點 ,未曾聽聞任何跨境電商一事,⑤因應原告三批發商在國 內電商平臺上銷售標的商品需求,周豈宏曾配合提供原告 三批發商進口檢疫文件,⑥周豈宏曾協調原告三批發商租 用新澔豐倉庫存放所訂購之標的商品,⑦王士龍周豈宏 均知悉原告三批發商擬將標的商品外銷,但不介入。



  3證人即被告公司一0三年四月至一0八年一、二月間財務經 理楊淦洲到庭結證稱:「‧‧‧職務內容是台灣希爾寵物 營養品有限公司財務相關應收應付帳款之管理,我們有專 門負責人員去處理應收客戶帳款跟應付廠商貨款。我接觸 啟益行劉明仁、啟益寵物品有限公司一兩次,是向他 們催收帳款‧‧‧金額應該比較大,否則會由一般業務同仁 去處理,我們有到嘉義啟益行找本人,有找到本人,主要 是跟他確認什麼時候會還貨款‧‧‧(問:公司在運作上如 果有貨款積欠,處理程序?)我們會先暫停出貨,會有業 務同仁去瞭解何時可以收到貨款,店家如果沒有回應就會 進到催收程序,可能會寄發存證信函‧‧‧客戶大小規模不 同,我們貨款期限也不一樣,印象中原告劉有兩三個公司 ,如果啟益行貨款未付,我們還是可以出貨給其他公司, 後來他貨款有付清。退貨一般就是我們產品包裝有問題, 或是天氣熱長蟲,這樣我們會同意退貨,我沒有印象有換 貨程序‧‧‧(問:決定要暫停或放貨的人是誰?)我印象 中是系統會自動擋住該客戶訂單‧‧‧(問:去啟益行催收 是跟誰去?)當時業務AARON Wang。我的部分只有催收, 但是AARON Wang我不清楚,他們有單獨談‧‧‧(問:你的 退貨是指瑕疵品不良品退貨?還是指換貨?)就是指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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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